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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投资计划
债权投资计划,是指保险资产管理公司等专业管理机构
(以下简称专业管理机构)作为受托人,根据《保险资金运用
管理暂行办法》、《保险资金间接投资基础设施项目试点管理
办法》规定,面向委托人发行受益凭证,募集资金以债权方
式投资基础设施项目,按照约定支付预期收益并兑付本金的
金融产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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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投资计划的设立
设立债权投资计划符合下列能力标准:
(一)建立专业管理体制,设立专门的子公司或者事业部。
子公司应当具有健全的公司治理、完善的制度体系、有效的
决策机制、规范的操作流程,并设置项目储备、投资审查、
投资管理、信用评级、运营保障、风险管理、法律咨询等职
能部门。事业部至少具有子公司的专职岗位。
(二)信用评级部门或者岗位设置、评级系统、评级能力
等达到规定标准。
(三)建立科学完善的制度体系,至少包括下列内容:
1.项目储备库制度。明确入库标准,并对入库项目实行
动态管理;
2.项目评审制度。建立项目评审委员会,其中外部专家
不少于委员会总人数的三分之一。评审委员应当保持独立
性;
3.投资决策制度。明确股东大会、董事会及相关决策机
构的决策权限和程序。决策机构成员兼任项目评审委员的比
例,不超过决策机构成员总数的20%;
4.信用评级制度。建立适合自身特点的信用评级制度和
评估模型,开展主体评级和债项评级,明确风险限额和发行
规模;
5.投资问责制度。建立“失职问责、尽职免责、独立问
责”的机制,所有项目参与人员在各自职责范围内,承担相应
的管理责任。
(四)投资管理、法律合规、资产评估、信用评级、风险
管理、会计审计等专业人员不少于20人。其中,具有3年
以上项目投资、信贷管理经验的人员不少于8人;具有5年
以上项目投资、信贷管理经验和相关专业资质的中级以上管
理人员不少于4人;具有5年以上信用评级经验的人员不少
于3人;债权投资计划风险管理人员不少于3人。
专业管理机构设立的债权投资计划,应当符合下列要
求:
(一)专业管理机构已与偿债主体签订投资合同,产品基
础资产明确;募集资金投资方向和投资策略符合国家宏观政
策、产业政策、监管政策及相关规定;
(二)交易结构清晰,制定投资者权益保护机制;
(三)债权投资计划受益权划分为等额受益凭证;
(四)中国保监会规定的其他审慎性要求。
第九条专业管理机构应当以资金安全为前提,审慎选
择偿债主体。偿债主体应当是项目方或者其母公司(实际控制
人),并符合下列条件:
(一)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主管机关)核准登记,具备担
任融资和偿债主体的法定资质;
(二)具备持续经营能力和良好发展前景,具有稳定可靠
的收入和现金流,财务状况良好;
(三)信用状况良好,无违约等不良记录;
(四)还款来源明确、真实可靠,能够覆盖债权投资计划
的本金和预期收益;
(五)与专业管理机构不存在关联关系。
债权投资计划的管理
第二十一条专业管理机构应当按照《管理办法》和本
规定的要求及债权投资计划约定,
开展偿债主体、信用增级、投资项目等的跟踪管理和持
续监测,有效评估偿债主体资信状况、还款能力及信用增级
安排的效力,及时掌握资金使用及投资项目运营情况。
第二十二条专业管理机构应当规范债权投资计划资金
划拨管理,按照投资合同和用款计划拨付投资资金。债权投
资计划存续期间,专业管理机构应当及时向偿债主体发出还
本付息通知,督促其按时还本付息;偿债主体未能及时偿还
本息的,应当启动担保机制,保全债权投资计划财产。
风险控制
开展债权投资计划业务,应当持续评估投资管理能力,
并根据市场变化、业务规模等因素,不断加强能力建设,确
保始终符合规定要求和业务需要。
开展债权投资计划业务,应当建立有效的风险控制体
系,覆盖项目开发、信用评级、项目评审、风险监控等关键
环节。
(一)项目开发。专业管理机构应当指定债权投资计划项
目经理,组织开展项目立项、尽职调查、交易结构设计、商
务谈判、后续管理、资金回收等并承担相应职责。
(二)信用评级。专业管理机构内部信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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