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新修改的专利审查指南.pptx

  1. 1、本文档共35页,可阅读全部内容。
  2. 2、原创力文档(book118)网站文档一经付费(服务费),不意味着购买了该文档的版权,仅供个人/单位学习、研究之用,不得用于商业用途,未经授权,严禁复制、发行、汇编、翻译或者网络传播等,侵权必究。
  3. 3、本站所有内容均由合作方或网友上传,本站不对文档的完整性、权威性及其观点立场正确性做任何保证或承诺!文档内容仅供研究参考,付费前请自行鉴别。如您付费,意味着您自己接受本站规则且自行承担风险,本站不退款、不进行额外附加服务;查看《如何避免下载的几个坑》。如果您已付费下载过本站文档,您可以点击 这里二次下载
  4. 4、如文档侵犯商业秘密、侵犯著作权、侵犯人身权等,请点击“版权申诉”(推荐),也可以打举报电话:400-050-0827(电话支持时间:9:00-18:30)。
查看更多

国家知识产权局关于修改

专利审查指南决定;审查指南修改说明;一、包括《指南》第二部分第一章

相关商业模式修改;(一)修改背景;(二)修改方案和说明;不过,排除适用专利法第二十五条并不意味着同排除

专利法第二条第二款适用。专利法第二条第二款要求了

创造是对产品、方法或者其改进所提出新技术方案即

创造应是一个技术方案。专利法第二条第二款和第二十五

条从正反两个方面界定了专利保护客体。对于包括商业

内容专利申请,即使其不属于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

排除纯粹智力活动规则和方法范围,假如不是采取

技术伎俩处理技术问题,以取得符合自然规律技术效果

方案,亦不属于可专利保护客体。

;(三)修改影响;对于包括商业方法专利申请审查标准调整,需要将相关客体与“三性”法律条款统筹考虑。此次修改并未详细包括“创造性”审查内容,未来在《指南》修改工作中,还需要深入深入研究和论证。;

二、关于包括计算机程序创造

专利申请审查若干要求;(一)修改背景;因计算机程序创造包括时序特征,之前往往被认为是方法创造。在1993版《指南》实施之前,包括计算机程序创造只能以方法权利要求形式提出专利申请。不过,对于方法专利,普通只有使用专利方法才组成侵权,权利人无法追究计算机程序复制者或销售者侵权责任,而计算机程序直接使用者往往是普通消费者,非商业目标私人使用也不组成侵权。伴随计算机技术迅猛发展,方法权利要求在专利保护上不足日益凸显,诉讼对象难于确定造成基于计算机程序创造创造得不到有效保护。;法律需要不停调整以适应经济技术发展需要。在1993版《指

南》中开始允许包括计算机程序创造撰写成装置权利要求。

在版《指南》中详细提出了上述“功效模块构架”装置权

利要求,同时增加了对于包括计算机程序创造专利申请中包含

有硬件结构改变专利申请说明书撰写要求。

版《指南》对相关要求未作修订。《指南》设定“功效模

块构架”权利要求,首先希望经过这类“装置”权利要求赋予计算机

程序创造以产品保护效力;另首先,对这类权利要求撰写形式做

了严格要求,希望使得审批者和社会公众能够轻易地识别出这类权利

要求,并在此基础上适用《指南》中对这类装置权利要求保护范围所

做、不一样于普通权利要求狭义解释。在既往审查实践中,方法权

利要求以及与之一一对应装置权利要求是成对出现。

;2.引发讨论和争议

(1)“完全对应一致”含义不清,给撰写和审查造成一定

迷惑

因为《指南》要求“功效模块构架”装置,仅是

在专利申请阶段为了满足撰写形式要求而“组装”虚拟产

品,在实际软件开发阶段并没有这么概念。模块构架并非

客观存在物理实体装置或装置单元,且功效模块拆分与

合并比较随意,无客观划分标准,这必定给申请人撰写申请

文件带来很多不确定性。

;在审查实践中,对于何为“完全一一对应”了解也存

在分歧。有观点认为装置权利要求中各功效模块与方法权

利要求中各步骤必须在文字上绝对、严格地对应一致才能

被认为是“完全一一对应”(严格符合《指南》示例),进

而认为是功效模块构架装置权利要求;也有观点认为不应

如此机械了解,实质上“一一对应”即可。这些不一致了解

给审查员检索现有技术、评判权利要求是否得到说明书支持

等可能带来迷惑。

;自版《指南》设定“功效模块构架”权利要求撰

写方式以来,对这类权利要求保护范围了解一直存在争

议,主要包含:

a.“功效模块构架”装置权利要求详细指向产品类型

是什么,是软件,硬件,还是软件与硬件结合?

b.装置(产品)权利要求中包含计算机流程步骤特征时,

步骤特征部分与装置之间有何关系?是否对权利要求保护

范围有限定作用?

c.因为“功效模块构架”权利要求表现形式上往往会

出现“用于……装置”或“被配置为……”这么措辞,

使得对其“功效模块构架”权利要求表现形式易与普通

功效性限定混同,造成权利要求保护范围愈加难于确定。

;(3)“功效模块构架”权利要求在司法保护方面存在争议

在司法实践中,能够看到上述“功效模块构架”权利要

求范围不一样解释。从颇受关注诺基亚企业诉上海华勤通

讯技术有限企业侵害创造专利权纠纷案能够看到,上海中级

和高级人民法院对于相关特征是按照普通功效性特征认定和

解释。

涉案权利要求7包括:“如权利要求6所述终端设备,

其特征在于:所述终端设备被配置为……用于输入消息消

息编辑器……”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和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均认为:

因为涉案专利权利要求7包含功效性技术特征,且结合涉案

专利说明书及附图依然不能确定权利要求7保护范围,不

应判定被告组成侵权。可见,法院将“被配

您可能关注的文档

文档评论(0)

151****6160 + 关注
实名认证
内容提供者

该用户很懒,什么也没介绍

1亿VIP精品文档

相关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