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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宝安区新安街道奥德思幼儿园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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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宝安区新安街道奥德思幼儿园章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教育法》、《民办教育促进法》、《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暂行条例》和有关的法律、法规,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幼儿园名称:深圳市宝安区新安街道奥德思幼儿园
第三条幼儿园的性质:自愿组织的非营利性社会服务活动组织
第四条办学宗旨:遵守法律、法规,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遵守社会道德风尚。
以素质教育为目标,培养幼儿德、智、体、美全面发展,为家长参加工作和学习提供便利条件。“童年时代应让宝宝享有更多的幸福与快乐”是我们的服务宗旨
第五条幼儿园自愿接受深圳市宝安区教育局、深圳市宝安区民政局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六条幼儿园地址:深圳市宝安区38区中南花园内
第七条本章程中的各项条款与法律、法规、规章不符的,以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为准。
第二章?????举办者、开办资金和办学结构
第八条本单位的举办者是魏金祥。
举办者享有下列权利:
(一)了解本单位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
(二)推荐董(理)事(以下简称董、理事)
(三)有权查阅理(董)事会(以下简称董、理事会)会议记录和本单位财务会计报告;
(四)聘任、解聘园长。
(五)制定发展规划
第九条本单位开办资金:200万元;出资者:魏金祥,金额:200万元人民币。
第十条本单位的办学结构:
(一)办学规模:
(1)幼儿园占地面积1210平方米
(2)幼儿园建筑面积2475.74平方米
(3)幼儿园户外活动场地面积780平方米
(4)审批部门核准的招生规模为:5个班,150人。
(二)办学层次:学前教育
(三)办学形式:全日制
第三章组织管理制度
第十一条幼儿园依法设立董事会,董事会每届三年,董事会是幼儿园的决策机构。
第十二条幼儿园董事会人员五人以上,主要由三部分人组成,即举办者或者其代表、校长、教职工代表。其中,三分之一以上的董事应当具有五年以上教育教学经验。
第十三条董事会成员必须热心教育事业,品行良好,具有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十四条首届董事、董事长由举办者推选产生;董事长的更换由董事会投票选举,全体董事过半数通过。更换董事由董事长提名,经三分之二以上董事会组成人员同意通过。
第十五条董事每届任期为三年。董事任期届满可以连选连任。
第十六条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聘任和解聘园长;
(二)修改幼儿园章程和制定幼儿园的规章制度;
(三)制定发展规划,批准年度工作计划;
(四)筹集办学经费,审核预算、决算;
(五)决定教职工的编制定额和工资标准;
(六)决定幼儿园的分立、合并、终止;
(七)决定本园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八)决定本园增加减少注册资本方案
第四十条出资人取得合理回报的比例由董事会依法决定,经三分之二以上董事会组成人员同意方可通过。在确定取得合理回报比例决定作出之日起15日内,将该决定和向社会公布的与其办学水平、教育质量有关的材料、财务状况报审批机关备案。
第七章章程的修改
第四十一条本章程的修改,须经董(理)事会表决通过后15日内,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自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之日起30日内,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
第八章终止程序及终止后资产处理
第四十二条本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终止:
(一)完成章程规定宗旨的;
(二)无法按照章程规定的宗旨继续开展活动的;
(三)发生分立、合并的;
(四)自行解散的;
第四十三条本单位终止,应当在理事会表决通过后15日内,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四条本单位办理注销登记前,应当在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单位和有关机关的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剩余财产,完成清算工作。
剩余财产,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清算期间,不进行清算以外的活动。
本单位应当自完成清算之日起15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
第四十五条本单位自登记管理机关发出注销登记证明文件之日起,即为终止。
第九章附则
第四十六条本章程经2007年8月25日理事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七条本章程的解释权属理事会。
第四十八条本章程自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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