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争夺董事会

《新财富》5月号

一、实战手册

何劲松邬健敏/文

编者按:上市企业是众人觊觎珍稀资源,其独有筹资能力、二级市场差价及治理结构缺点,成为轻易赢利工具。所以,自“宝延之争”以来,上市企业控制权争夺战风生水起。

至今,控制权之争已形成一个趋势。控制权之争一旦发生,争夺双方总是绞尽脑汁,借助法律、技术、政策等多种手段,进行控制和反控制、收购和反收购殊死搏斗。衡量控制权关键标志是董事会组成结构转变,所以谁控制了董事会,谁就争取了主动。本期封面文章《争夺董事会·实战手册》,总结了上市企业控制权之争八大经典策略。

控制权争夺案例中,我们发觉,争夺双方经过多种正当、违法或模糊手段,在为对方制造控制障碍同时,也可能会侵犯股东权益;当控制权取得不足以赔偿收购成本时,有操作者便损害中小股东财产权。这种情况有愈演愈烈趋势。比如本期封面小说另一篇文章《争夺董事会·规则反思》所剖析“郑百文重组”、“马应龙事件”。

在上市企业控制权争夺越来越复杂博弈中怎样确保广大股东权益,法律法规怎样不偏离制订初衷,是本刊组织这一专题关键。

一旦上市企业各参与主体利益分配失衡,全部权和代理权分离,便有可能发生控制权之争(控制权之争按主体可分为7种类型,如附文二)。而促成控制权争夺内在原因是,上市企业治理结构存在着缺点(如附文三)。

控制权之争一旦发生,各方总会借助法律、技术、政策等手段,各出奇招进行殊死搏斗。从中我们总结出一系列控制和反控制、收购和反收购经典策略。

策略1:

利用股东大会召集权及提案权

战术1:利用股东大会召集权

8月,“名流投资”取得“幸福实业”6000万股法人股而成其第一大股东。“名流”入主受到原大股东“湖北国投”抵制。在改组董事会提案遭董事会否决后,“名流”提议了由提议股东自行召集上市企业股东大会,结果顺利改组董事会,争得控制权。

,中国证监会公布了《上市企业股东大会规范意见》(以下简称《规范意见》),对股东大会召集权、提案权作出了细致要求。比如股东只要单独或联合持有企业有表决权股权总数10%以上,即可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董事会如拒绝将股东提案提交股东大会决议或拒绝召开股东大会,收购人可决定自行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以后,“自行召集临时股东大会”被广泛利用于股权收购战中。比如“国际大厦”二股东“河北开元”在自行召集了7次临时股东大会,要求追究大股东经营责任并改组董事会,只是因为持股百分比低而频频铩羽而归。

战术2:利用股东大会提案权

提案率最高事项有董事、监事任免、修改章程等。提案权关键纠纷包含:

1)提案有效时间。《规范意见》要求临时股东大会会议通知发出后,双方不得再提出通知中未列出事项新提案,修改提案应在会议召开前15天公告,不然会议应顺延。而5月,在“猴王”股东大会召开前夕,企业5名董事临时提议召开临时董事会免职另外4名董事,并计划将该议案直接提交股东大会审议,显著在程序、内容诸方面严重违规,后被武汉证管办阻止。

2)提案分拆效力。比如在1999年,“申华实业”第一大股东“君安”在股东大会会议通知中提出一个完整提案“新董事更换老董事”,但选举时却被申华拆为4个表决事项。结果两名“君安”董事被免职,而“君安”拟更换进董事会两人却落选。因为当初找不四处理法律依据,君安、申华矛盾快速升级。

现《规范意见》要求:“如将提案进行分拆或合并表决,需取得原提案人同意;原提案人不一样意变更,股东大会会议主持人可就程序性问题提请股东大会做出决定,并根据股东大会决定程序进行讨论。”

但该要求仍有不妥之处。股东大会对程序性问题表决,应视为一项新表决议案推行必需法律程序,让主持人临时提请股东大会表决显得不太规范。

3)股东董事提名权。很多上市企业章程里全部有限制股东提名董事候选人条款,有时严格得可用作反收购“驱鲨剂”,比如将董事提名权只给原董事会,或要求股东提名候选人名单要经过董事会同意才可提交股东大会决议等。很多纷争由此而起。

战术3:股东大会表决权和表决程序

相关股东表决权、表决程序纠纷在收购战中也不少。

1)关联方表决权。《规范意见》要求,在就关联交易进行表决时,关联股东要回避。但关联股东却千方百计规避法律,如以形式上非关联股东出面表决或将关联交易设计成形式上非关联交易。

2)名义股东表决资格认定。常见是名义股东和实际股东不一致引发争议。比如“广西康达”有一位持股达4.2%法人股东并非真正出资者,各方对此心知肚明。该股东素来有出席股东大会权利但无表决权,这在控制权稳定时期没有任何不妥,而一旦发生控制权之争,就成了双方争吵焦点。

3)股东大会会议期限。股东大会日程通常是半天或一天。但也有特殊情况,如在“胜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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