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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金融资产交易所债权融资计划业务主承销商尽职调查规程》.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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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金融资产交易所

债权融资计划业务主承销商尽职调查规程

第一条为规范北京金融资产交易所(以下简称“北金

所”)债权融资计划主承销商对拟挂牌债权融资计划的融资

人(以下简称“融资人”)的尽职调查行为,提高尽职调查质

量,根据《北京金融资产交易所债权融资计划业务指引》等

相关规则,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本规程所称的尽职调查,是指主承销商及其工

作人员遵循勤勉尽责、诚实信用原则,通过各种有效方法和

步骤对融资人进行充分调查,掌握融资人的挂牌资格、资产

权属、债权债务等重大事项的法律状态和融资人的业务、管

理及财务状况等,对融资人的还款意愿和还款能力做出判断,

以合理确信融资人备案文件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的行为。

第三条主承销商应按本规程的要求对融资人进行尽职

调查,并撰写融资人债权融资计划尽职调查报告(以下简称

尽职调查报告),作为向北金所备案挂牌债权融资计划的备

查文件,北金所可要求主承销商提供。

第四条本规程是对尽职调查的指导性要求。主承销商

应根据本规程的要求,制定完善的尽职调查内部管理制度。

第五条主承销商应遵循勤勉尽责、诚实信用的原则,严

格遵守职业道德和执业规范,有计划、有组织、有步骤地开

展尽职调查,保证尽职调查质量,恪守保密义务,不得利用

非公开信息获取不正当利益。

第六条尽职调查过程中,主承销商应当在获得充分的

尽职调查材料基础上综合分析、独立判断,对备案挂牌材料、

其他中介机构专业意见进行核查。对融资人备案挂牌材料、

其他中介机构专业意见存在合理怀疑的,应当主动与融资人、

中介机构沟通,要求其作出解释或出具依据;发现备案挂牌

材料、其他中介机构专业意见与尽职调查过程中获得的信息

存在重大差异的,应当对有关事项进行调查、复核,在主承销

商尽职调查报告等文件中予以充分说明,并督导融资人进行

信息披露。

第七条主承销商应当告知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

评级机构(如有)等相关中介机构在债权融资计划备案挂牌

中将会引用其出具的专业报告及专项意见的内容,并可以要

求中介机构出具说明性文件,确认备案挂牌文件与中介机构

出具的专业报告不存在矛盾之处、并对备案挂牌文件引用的

内容无异议。融资人及其他中介机构应当配合主承销商的工

作。

第八条主承销商开展尽职调查应制定详细的工作计划。

工作计划主要包括工作目标、工作范围、工作方式、工作时

间、工作流程、参与人员等。

第九条主承销商开展尽职调查应组建尽职调查团队。

调查团队应由具有相应专业技能的人员构成。

第十条尽职调查报告的内容可根据尽职调查的事项进

行撰写,尽职调查的事项包括但不限于:

(一)募集资金用途;

(二)融资人基本情况;

(三)经营范围和主营业务情况;

(四)财务状况;

(五)资信状况;

(六)信用增进情况;

(七)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一条主承销商应当对融资人主要风险进行调查,

包括但不限于债权融资计划投资风险、融资人财务风险、经

营风险、管理风险、政策风险和特有风险等。

第十二条主承销商应当调查融资人募集资金用途、使

用计划、相关承诺及资金管理安排。主承销商需调查募集资

金是否符合国家宏观调控和产业政策要求;涉及项目建设的,

需调查有关证照。

第十三条涉及特殊行业、特殊情形的,主承销商应按相

关要求开展尽职调查工作。

第十四条主承销商开展尽职调查可采用查阅、访谈、列

席会议、实地调查、信息分析、印证和讨论等方法。

第十五条查阅的主要渠道包括:

(一)由融资人提供相关资料;

(二)通过银行信贷登记咨询系统以及其他信用查询系

统获得相关资料(如有);

(三)通过工商税务查询系统获得相关资料;

(四)通过公开信息披露媒体、互联网及其他可靠渠道

搜集相关资料。

第十六条访谈是指通过与融资人的高级管理人员,以

及财务、销售、内部控制等部门的负责人员进行对话和访谈,

从而掌握融资人的最新情况,并核实已有的资料。

第十七条列席会议是指列席融资人有关债权融资计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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