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权法笔记整理(二).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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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物权的效力

概述

从物权效力的设计目的看,它是为了确保物权的本质得以实现,即确保物权的支配权得以圆满实现所需,是为维护物权之所以为物权,而不改变物权本来特性的外壳。因此,所谓物权的效力是指法律确保物权的支配力得以实现而赋予的强制性作用力。物权效力是物权人基于对物的支配权而产生的特殊法律效果,从本质言,反映了一国法律上对物权人对物的支配程度、范围和强度的态度和立场。

〔一〕物权的排他效力

所谓物权的排他效力,是指同一标的物上不能有两个以上互不相容的物权同时并存。可见,排他效力所涉及的是物权间能否并存的问题,其出发点在于物尽其用和交易平安,其针对的往往是同一类型和具有同一效力的物权之间,且此种物权间互不相容,或性质不两立。正因为如此,物权的排他效力侧重的是比拟两种以上的物权间性质可否相容,是否为冲突并排斥的关系。

物权的排他效力,从本质言,是发端于物权的直接支配力。否那么一物多权,其支配力无法显现;从价值取向言,是物尽其用和交易平安的理念的逻辑必然要求。否那么一物上层层登设物权,权利人的使用受到多重限制,物尽其用成为空谈。同时,物的所有权或他物权归属不明确,交易人必然裹足不前,交易平安与货畅其流难以实现。可见,排他效力作为物权效力之一,确有必要。基于其产生的根源,物权的排他效力主要表现在两方面:

1.同一标的物上不能存在两个所有权。罗马法上所谓“所有权遮及于全部,不得属于二人”之法谚即是明证。具体而言,在同一物上已有所有权,其后为他人善意取得或时效取得时,前一所有权那么消灭,而后一所有权那么成立,二者前后相继,但绝不能并存在同一时空。与之不同,债权属于相对人之间的的特定的给付请求权,不具有对世性,因此同一物上可成立多项债权,且其效力平等,按其债权额的多寡予以清偿。这恰恰是物权与债权的重要区别所在,否认物权的排他效力,将使物权与债权混为一谈。

就属于全面支配权的所有权来说,绝不可能一物上成立两个所有权或双重所有权。那么知何解释日耳受法中的“双重所有权”、德国物权法中的“相对所有权”。日耳曼法的物权观念有别于罗马法,其以对物的利用为中心来确定权利,这样在不动产所有权上形成双重所有权,其典型是在同一土地上并存上级所有权和下级所有权。所谓上级所有权,指领主和地主享有的管理权、处分土地权及收取佃租、地租或接受其他代偿的义务,但同时享有使用收益其土地之权利。从上述双重所有权的内函中,可见,上级所有权或下级所有权并非同一意义上的所有权,且非一般所言的全面支配权意义上的所有权,而是不同形态的利用权,并非物权排他效力的否认。就德国民法中有“相对所有权”的提法,孙宪忠先生指出:在德国,相对所有权是指所有权人违背“转让禁止”条款而转让的所有权和信托所有权。前者所有权之上,并没有其他的所有权,而只是所有权的支配力受到公法的限制。而后者,从所有权的享有和行使来看,受托人的权利是名副其实的所有权,而信托人的权利在法理上只能是请求权。可见,并非一物之上存在两个全面支配的所有权,与物权的排他效力并不相悖。

2.关于所有权以外的物权,在同一物上,原那么上不能并存两个以上的以占有为内容的定限物权。本处所说的“占有”特指直接占有,不包括间接占有。其具体表现为两方面:就用益物权言,均是以直接占有为本体构造的不动产物权,原那么上在同一土地上不得成立两个以上的以占有使用收益为内容的用益物权,如不得在同一土地上成立不可能相容的两个基地使用权、农地使用权、典权,否那么其各自的使用目的将无法实现。例外的是在同一土地上可成立数个内容相同的地役权。就担保物权言,质权和留置权均以现实占有为构成要件,在同一动产上不允许成立两个有效的质权或留置权。需说明的是,这里不是两个质权之间、两个留置权之间或哪一个质权和哪一个留置权谁效力更强的问题,而是以上情形根本不可能在同一动产上并存,也就无从谈起效力的强弱,在以上情形只能有一个质权或留置权有效,另一个的性质只能是债权。

〔二〕优先效力

所谓物权的优先效力,是指在同一标的物上,如该标的物有物权存在,同时也为债权的给付标的物时,或同时有两个以上的相容性质的物权并存时,物权那么有优先于债权的效力,先成立的物权那么有优先于后成立的物权的效力。

物权的排他性与优先性均源于物权的支配力的本质,所以成认物权之间具有优先权力,有利于说明物权之为物权而非债权,且有利于解决物权之间效力的位序。如果拘泥于物权的效力必须是严格的共同效力,不能有任何例外,那么如何解释物权法定原那么还有缓和的必要,须成认习惯所生的有公示的在社会生活中行之自假设的但非法定的物权类型;如何说明一物一权原那么还有浮动担保、财团抵押的例外。依此标准,那么物权的立法结构原那么根本无法存在。因此,不能因为物权的优先效力有例外而否认该原那么的意义。因此,我们认为:物权的本质在于物权人可以支配标的物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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