餐饮类薪酬制度.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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薪酬模版】餐饮类薪酬制度

餐饮类薪酬制度

第二章??工作时间及加工????11

第三章??工资????12

第四章??奖惩????12

第五章??福利及卫生????13

第六章??抚恤退休及保险????14

第二章??工作时间及加工

二十四条??每日工作时间均以八小时为原则。昼夜轮班工作者,其班次每星期更换一次,工作起止时间轮番措施,由各单位视工作需要另定并公布。

第二十五条??员工不准时到或早退者,按下列规定处理:

(一)上班时间三分钟后至十五分钟以内始行到班者为迟到,超过十五分钟后到工者,除请假或公者外,均以旷工半日论,但偶发事件呈请准予补假者不在此限。

(二)下班时间前十五分钟以内私自离工者为早退,超过十五分钟此前离工者,以旷工半日论处。

(三)迟到或早退合计达三次者按旷工半日论处。

第二十六条??各主管单位,对于所属员工出勤、请假务须严密考核,并随时与劳务或警卫主管单位联络。

第二十七条??工人除奉命加工或有合法理由经核准者外,夜间未到工作时间不得私自进入工作场所,下班后不得任意滞留。

第二十八条??员工因工作需要必须延长工作时间者,得出示所属业务主管经工会或劳工同意加工令,但每日加工时间不得超过二小时,每月加工总时间最多不得超过46小时。

第二十九条??如遇临时紧要事故,得由工作场地职工或领班先让员工加工,事后呈报所属主管备查。

第三十条??员工加工遇有特殊状况无法进行时,应即汇报工作场地职工或领班缩短加工时间,不得故意迟延。

第三十一条??员工加工由工作场地之值班职工或领班负责监督进行。工作完毕后,由监督人员在加班命令单证明工作时间后,加班员工应于下工时交给稽查人员,加注出企业时间,转送劳务主管单位查核登记。

第三十二条??例假日、纪念日及政府临时规定之假日因工作需要必须员工出勤加工时,得先经产业工会同意后由所属主管告知员工照常工作,并填具假日出勤员工名单送劳务主管单位登记。

第三十三条??员工每月加工时间至40小时时,劳务主管单位应即告知其所属单位调整控制。

第三章??工资

第五十二条??员工工资均按日给制支给,工资等给原则依国家规定办理。

第五十三条??新进员工工资,由所属主管单位按教育、经验、知识、责任、技能、体能、环境、危害及所担任工作拟订,送由劳务主管单位呈请主管核定。

前项工资不得高于同一单位具相称资格条件原有员工现支工资。

第五十四条??员工工作未满一日应按实际工作时间比例算工资。

第五十五条??员工加工,得按每小时计给工资。

第四章??奖惩

第五十六条??员工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应予嘉奖:

(一)整年请假包括与企业无直接关系公假合计未超过三日而工作勤奋者。

(二)工作勤奋、效率优良而有详细事实者。

(三)调解较大纠纷因而宁人息事或劝同仁遵法堪为表率者。

第五十七条??员工有下列情事之一者,应予计功:

(一)整年从未迟到、早退、及请假而工作勤奋者。

(二)技术精进对本位工作良好奉献者。

(三)爱惜公物,卓有成绩者。

(四)尽忠职守、工作努力、有事实举证者。

(五)遇有重大灾害,救护出力者。

(六)检举员工舞弊盗窃,减少或防止企业损失,其价值相称平均日给工资100倍如下者。

第五十八条??员工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应予记大功:

(一)消灭临时重大灾害,减少企业损失者。

(二)防止未发生重大灾害,减免企业损失者。

(三)爱惜公物,明显效果者。

(四)对于增产及技术改善有重大奉献者。

(五)检举员工舞弊盗窃,因而减少重大损失,其价值超过平均日给工资100倍以上者。

第五十九条??员工有下列情形之一从优晋级,优先转类并报我司取奖:

(一)记大功合计三次者。

(二)合于第五十八条各项情形之一并经会议评议,认为特具功绩者。

第六十条??员工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应予同意:

(一)在企业内口角、叫嚣、吵闹不听制止者。

(二)因过错损坏公物,情节轻微其价值在平均日给工资50倍如下者。

(三)故意迟延工作时间者。

(四)工作疏忽贻误工作,致企业遭受损失者。

(五)不爱惜公物,挥霍原物料者。

(六)工作时间内睡觉者。

(七)在指定吸烟处以外之处所吸烟者。

(八)不重视环境卫生随地便溺者。

第六十二条??员工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应予记大过:

(一)在企业内斗殴、赌博或饮酒者。

(二)不服从指挥情节重大者。

(三)发现机件损坏,既不修理又不汇报者。

(四)欺侮主管负责职工或领班者。

(五)疏忽职务致损坏公物,或伤害他人身体者。

(六)破坏团体声誉或散布谣言,影响工作秩序者。

(七)运用职务之便利私用企业材料,制造或修理私人物件者。

(八)捏造诬告同事者。

(九)疏于检查或管理不善,致公物失窃者。

第六十三条??员工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经会议推派代表调查属实者应予开除:

(一)借端聚众罢工、怠工煸动工潮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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