储粮熏蒸作业管理规定.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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储粮熏蒸作业治理规定

Documentnumber:NOCG-YUNOO-BUYTT-UU986-1986UT

储粮熏蒸作业治理制度

一、使用杀虫药剂的要求

⒈虫粮的处理要承受综合防治措施,并符合“安全、经济、有效”的原则,全仓生虫、全仓处理,局部生虫、局部处理。对长期储存的粮食、严峻虫粮、危急虫粮和在高温季节储藏的粮食应从严把握。

⒉虫粮的处理要求:根本无虫粮或一般虫粮,粮温在15℃以下,可不做除治,但需做好防治工作;粮温在15℃以上,一般虫粮必需在15天以内除治;严峻虫粮,必需在7天内除治;危急虫粮必需马上封仓熏蒸。

⒊各种固态或液态药剂严禁与粮食直接接触〔储粮防护剂除外〕。

⒋储粮进展常规熏蒸杀虫,同批次粮食,每年只能熏蒸一次。熏蒸后应做好防护工作,防止再感染。每次熏蒸完毕后,应准时填写熏蒸记录。

二、熏蒸前的预备

⒈认真检查粮堆中的害虫种类、密度、部位、粮温〔有害虫活动部位〕、储粮水分。

⒉确立熏蒸杀虫方案,计算用药量和确立施药点。外表施药,每点磷化铝片、丸剂不超过150g,粉剂不超过100g。埋藏施药,每点磷化铝片、丸剂不超过30g,粉剂不超过20g。

⒊熏蒸前的密闭,仓房和粮堆密闭和气密性测定、检查防毒面具的气密性、预备用具和器材、施药装置、磷化氢浓度检测仪、安全防护器具等,确保熏蒸安全、有效。

⒋成立熏蒸工作小组,专人负责组织指挥;对参与人员进行安全纪律教育,组织演练,了解、生疏熏蒸点位、进出路线;安排抢救、后勤、计时和安全保卫人员的分工协作。

三、熏蒸施药

⒈施药人员要不慌、不乱,从里向外,从远及近,由高向低施药。指挥人员要亲热留意施药人员的动态、神情。

⒉粮面施药必需使用药盒或不易燃烧的器皿,制止将磷化铝直接投在粮食中。每个投药点磷化铝的投放量〔片、丸剂〕不得超过150g,药片、丸不得重叠积存,粉剂不超过100g,要均匀摊开;承受低剂量、缓释、间歇熏蒸投药点必需均匀分

布。

⒊仓外计时员要把握时间〔一般状况一次为30分钟〕,超时要提示。待施药完毕,人员全部撤出,查清投药人数后,封闭熏蒸出入门,并做好滤毒罐的使用日期和时间记录。

⒋仓内施药完毕后,按有关规定组织检测PH3浓度,测漏、补漏。环流熏蒸按国家粮食局规定的《磷化氢环流熏蒸技

术规程》执行。

⒌施药部位应考虑粮堆微气流走向。当平均粮温高于仓温3℃以上时,应在粮堆下层施药;当平均粮温低于仓温3℃以下

时,应在粮面施药;入仓粮食各部位粮温接近,宜承受均匀埋藏施药,并在仓门及四角增加施药点。

⒍施药人员按分工进入预定投药部位后,指挥员确认施药人员全部到位就绪后,发出戴防毒面具的讯号;确认施药人员全部戴好防毒面具后,即发开瓶施药的指令,任何人不许提前开瓶施药,一切行动听从统一指挥。

四、熏蒸后的处理

⒈熏蒸密闭时间在到达规定时间后即可放气。放气时应先开下风方向的门窗、后开上风方向的门窗进展自然通风5-7

天,机械通风散气3-5天后,戴上防毒面具进仓整理药物残渣。在收集药物残渣时,操作要认真认真,既不行漏掉一处残渣,又不让一点残渣掉进粮食中污染粮食。取出的残渣集中深埋于离居住区的水源50米以外的偏僻地方。用过的反响器应清洗干净后妥当保管以备下次再用。

⒉熏蒸散气后,戴上防毒面具进仓检测仓中残毒,检查杀虫效果,确认仓中空气中无残毒后,方可进仓作业。抽样化验粮食中残毒、粮食水分、发芽率、粮温,并与熏蒸前检测数据作比较。同时实行措施预防害虫再次感染。

五、熏蒸操作中应留意事项

⒈熏蒸工作必需由技术娴熟、有组织力量、了解药剂性能的技术人员负责指挥。参与操作经过培训,了解药剂性能,掌握熏蒸技术和防毒面具使用方法。

⒉常常参与熏蒸的人员,每年定期进展安康检查。有心脏病、肝病、肺病、贫血、精神特别、神经过敏、高血压、皮肤病、皮肤破伤风患者、怀孕期、哺乳期、月经期的妇女、未满十八岁的少年以及戴上防毒面具不能工作或经医生诊断不适合接触毒气的人,均不能参与施药或接触毒气工作。

⒊施药人员在操作中如有头痛、头晕、咳嗽、恶心等现象时,应快速退消灭场到上风方向摘下面具休息,严禁在毒气中牵强坚持作业,中毒严峻者,要马上送医院抢救。

⒋熏蒸作业人员在熏蒸前不准饮酒,在熏蒸或配药中不准吸烟和吃东西;实行磷化氢熏蒸时,作业人员制止进食牛奶、鸡蛋及其它油脂多的食物。

⒌参与熏蒸工作人员在分药、投药、放气和处理药剂残渣等过程中都必需佩带具有良好防毒性能、型号适宜的防毒面具,穿长袖、长裤工作服,戴手套及穿防滑鞋或胶鞋。

⒍投药后,空罐〔瓶〕及剩余药剂必需统一回收、集中处理,严禁随处乱放,吸附剂必需收回远离居住区和水源50米以外的地方深埋。

⒎熏蒸投药时,如用磷化铝药物,必需备置苏打、干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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