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限合伙企业章程.docxV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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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限合伙)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以下简称《合伙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由

等 方共同出资,设立×××,该 的性质为有限合伙企业(以下简称企业),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本章程中的各项条款与法律、法规、规章不符的,以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为准。

第三条 本企业名称及地址:企业名称:

企业地址:

企业性质:有限合伙企业

第二章 经营范围及宗旨

第四条 合伙宗旨:

第五条 合伙经营项目和范围:

第六条 合伙期限:

合伙期限为 年,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

第三章合伙人姓名、出资额、出资方式第七条 合伙人姓名、出资额、出资方式、合伙人性质、住所

1.合伙人(公司名称/个人姓名) ,以 方式出资,计人民币 元,占注册资本 %,

合伙人性质为 (普通合伙人/有限合伙人),住所(址)为 ,

证件名称及号码 ;

2.合伙人(公司名称/个人姓名) ,以 方式出资,计人民币 元,占注册资本 %,

合伙人性质为 (普通合伙人/有限合伙人),住所(址)为 ,

证件名称及号码 ;

3.合伙人(公司名称/个人姓名) ,以 方式出资,计人民币 元,占注册资本 %,

合伙人性质为 (普通合伙人/有限合伙人),住所(址)为 ,

证件名称及号码 ;

4.合伙人(公司名称/个人姓名) ,以 方式出资,计人民币 元,占注册资本 %,

合伙人性质为 (普通合伙人/有限合伙人),住所(址)为 ,

证件名称及号码 ;

5.合伙人(公司名称/个人姓名) ,以 方式出资,计人民币 元,占注册资本 %,

合伙人性质为 (普通合伙人/有限合伙人),住所(址)为 ,

证件名称及号码 ;

(注:可续写。有限合伙企业由二个以上五十个以下合伙人设立;但是,法律另有规

(注:可续写。有限合伙企业由二个以上五十个以下合伙人设立;但是,法律另有规

定的除外。有限合伙企业至少应当有一个普通合伙人。)

第八条本合伙出资共计人民币 元。合伙期间各合伙人的出资为共同共有财产,合伙人不得随意请求分割,也不得将其在有限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出质。合伙关系终止后,各合伙人按所占注册资本比例分配合伙企业的资产。

第九条各合伙人的出资,于年月日以前交齐,逾期不交或未交齐的,应对应未交金额计付银行利息并赔偿由此给其他合伙人造成的损失(不低于其拟出资额的30%),同时,视为其自动放弃合伙人资格和权利,合伙企业有权招募新的合伙人承担其应缴出资额,新的合伙人享有其相应的权利义务。

第四章利润分配及债务承担

第十条利润分配:每一会计年度内的净利润先提出%作为普通合伙人管理合伙事务的奖励分红,剩余%净利润在全体合伙人之间按照出资比例进行分配。

第十一条债务承担:合伙债务应先以合伙财产偿还,合伙财产不足清偿时,由普通合伙人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有限合伙人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责任。

第五章合伙事务的执行

第十二条合伙期限内全体合伙人共同委托合伙企业的所有普通合伙人组成管理团队,决定并执行企业的所有合伙事务,其他有限合伙人不再执行合伙事务,该委托不可撤销,除非有证据证明管理团队严重损害了全体合伙人的利益且损失超过注册资本的50%以上。执行合伙事务的合伙人在合伙期限内对外代表合伙企业。执行合伙事务的合伙人为全体普通合伙人,即: 。

第十三条不执行事务的有限合伙人有权监督执行事务合伙人,监督执行事务合伙人执

行合伙事务的情况

行合伙事务的情况。执行事务合伙人应当定期向其他合伙人报告事务执行情况以及合伙企

业的经营和财务状况,其执行合伙事务所产生的收益归合伙企业,所产生的费用和亏损由

合伙企业承担。

第十四条合伙人对合伙企业所有事项作出决议,均由全体普通合伙人表决通过,有限合伙人自愿放弃对合伙企业所有事项(包括经营管理、利润分配、投资、担保、修改章程、解散、清算等)的表决权。合伙人会议由全体普通合伙人组成,实行普通合伙人一人一票表决权;除法律、法规、规章和本协议另有规定以外,决议应经全体普通合伙人过半数表决通过;但下列事项应当经全体普通合伙人一致同意。

(1)改变合伙企业名称;

(2)改变合伙企业经营范围、主要经营场所地点;

(3)处分合伙企业不动产,合伙企业利润分配;

(4)转让或者处分合伙企业知识产权和其他财产权利;

(5)以合伙企业名义为他人提供担保;

(6)聘任合伙人以外的人担任合伙企业经营管理人员;

(7)修改合伙章程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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