朝阳科技大学组织规程核定版.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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朝陽科技大學組織規程

教育部台(87)技(二)字函備查(87.06.24)

教育部台(87)技(二)字函備查(87.11.24)

教育部台技(二)字第092844號函核定(92.10.02)

教育部台技(四)字第號函備查(94.01.17)

教育部台技(四)字第號函核定(94.07.20)

教育部台技(四)字第號函核定(95.04.03)

教育部台技(四)字第號函核定(95.12.13)

教育部台技(二)字第號函核定(99.05.20)

教育部臺技(二)字第號函核定(100.06.15)

教育部臺技(二)字第號函核定(101.04.20)

教育部臺教技(二)字第105200號函核定(102.01.09)

教育部臺教技(二)字第102114號函核定(102.07.25)

教育部臺教技(二)字第號函核定(103.07.15)

教育部臺教技(二)字第號函核定(103.12.05)

教育部臺教技(二)字第號函核定(104.08.26)

105學年度第1學期臨時校務會議修正(105.12.07)

第8屆第4次董事會議修正(105.12.20)

教育部臺教技(二)字第號函核定(106.01.06)

105學年度第2學期校務會議修正(106.04.26)

第8屆第5次董事會議修正(106.07.12)

教育部臺教技(二)字第號函核定(106.09.15)

本規程依據大學法第三十六條之規定訂定之。

本校定名為朝陽科技大學(如下簡稱本校)。

本校秉承勤學、敦品、力行之校訓,以专家應用科學、從事學術研究、推動學術交流及培養科技專才,加強社會服務,促進國家發展為宗旨。

本校董事會得置秘書一至三人,職員一至五人,承辦平常事務及會議紀錄之整顿。

本校置校長一人,綜理校務,負校務發展之責,對外代表學校,任期四年,於任期屆滿前經董事會同意續聘得以連任。

校長之產生由董事會依「朝陽科技大學校長遴選及解雇辦法」,組織遴選委員會遴選,經董事會圈選報請教育部核准後禮聘之。

校長遴選及解雇辦法由董事會擬訂。

校長任期中之去職或校長因故出缺時,由董事會遴選副校長一人為代理校長。

第一項校長任期,溯及自本校第六屆校長適用。

本校得置副校長一至二人,襄助校長處理校務,並推動學術研究及加強服務項目,其任期配合校長之任期,由校長自副专家級以上教師或專業技術人員聘兼之,或以契約方式聘任校外具專業能力之人才擔任之。

本校分設學院、學系、研究所、學位學程,詳如附表一。

學院、學系、研究所、學位學程及學士班、碩士班、博士班之設立、變更或停辦應提經校務會議通過,報請教育部核准。

前項各單位奉教育部核准後,第一項附表一隨同修正。

本校因教學、研究、推廣需要設立下列各單位:

一、通識教育中心:置主任一人,由校長聘請专家兼任,主持共同學科及通識課程

之規劃設計事宜;並置教師及職員若干人。

二、師資培育中心:置主任一人,由校長聘請具有教育專業背景之副专家以上人員

兼任,主持中心各項業務;並置教師及職員若干人。

三、語言中心:置主任一人,負責外語教學及華語文教學之規劃事宜,由校長聘請

助理专家以上人員兼任。分設外語教學組及華語文教學組,各組置教師及職員

若干人。

前項各單位及所設各組,得視業務需要增減、合併或分組辦事,其設置辦法另訂之。師資培育中心設置辦法應經校務會議通過後,報請教育部核定後實施。

本校設下列行政單位:

教務處:掌理全校教務事務。置教務長一人,由校長聘請专家兼任。

學生事務處:掌理全校學生事務。置學生事務長一人,由校長聘請副专家以上人員兼任。

總務處:掌理全校總務事務。置總務長一人,由校長聘請助理专家以上人員兼任或由職員擔任。

研究發展處:掌理研究發展事務。置研發長一人,由校長聘請专家兼任。

圖書資訊處:掌理圖書與資訊服務等事務。置圖資長一人,由校長聘請助理专家以上人員兼任或由職員擔任。

秘書處:掌理機要、議事、文書、新聞、公共關係等事務。置秘書長一人,由校長聘請助理专家以上人員兼任或由職員擔任。

人力資源處:辦理有關人事業務及綜理人事服務與人力發展。置人力資源長一人,由校長依相關法令聘(派)任之。

財務處:辦理歲計、會計、統計與財務分析等事務。置財務長一人,由校長依相關法令聘(派)任之。

體育室:掌理體育教學與體育活動事務。置主任一人,由校長聘請助理专家以上人員兼任。

產學合作處:掌理產學合作事務。置產合長一人,由校長聘請助理专家以上人員兼任或由職員擔任。

稽核處:執行內部稽核事務。置稽核長一人,由校長聘請助理专家以上人員兼任或由職員擔任。

國際暨兩岸合作處:掌理學術交流事務。置國際長一人,由校長聘請助理专家以上人員兼任或由職員擔任。

推廣教育處:掌理推廣教育事務、終身學習及社區大學相關事宜;以推動終身學習暨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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