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用水卫生要求.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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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机构医疗用水卫生要求

Sanitaryrequirementformedicalwaterinmedicalinstitutions

前言

本标准的4卫生要求为强制性,其余为推荐性。

本标准按照GB/T1.1-2009给出的规则起草。

本标准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提出并归口。

本标准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负责解释。

本标准负责起草单位:黑龙江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环境

与健康相关产品安全所、浙江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北京大学第一医院、哈尔滨

医科大学第二附属医院、齐齐哈尔医学院第三附属医院。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林玲、张流波、胡国庆、李六亿、邹明远、李俐、曹原、穆

锦江、陈立新。

医疗机构医疗用水卫生要求

1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医疗机构在诊疗活动中使用的血液透析治疗用水、口腔科治疗用

水、各种湿化水、内镜器械冲(清)洗用水、消毒供应中心(室)的器械(具)

冲洗及灭菌用水、外科洗手(卫生洗手)用水和各类消毒剂配制用水的微生物指

标及使用时的相关卫生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各级各类医疗机构。

2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

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

适用于本文件。

GB4789.4食品微生物学检验沙门氏菌

GB5749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微生物指标

GB/T5750.4生活饮用水标准检验方法电导率

GB/T5750.12生活饮用水标准检验方法细菌总数、大肠菌群

GB/T8538饮用天然矿泉水检验方法铜绿假单胞菌

WS310.1医院消毒供应中心第1部分:管理规范

WS506口腔器械消毒灭菌技术操作规范

WS507软式内镜清洗消毒技术规范

YY0572血液透析和相关治疗用水

YY0598血液透析及相关治疗用浓缩物

WSXXX口腔门诊医院感染管理规范

WSXXX血液透析室(中心)医院感染管理规范

血液净化标准操作规程(2010年版)卫生部

血液透析中心基本标准和管理规范(试行)国家卫生计生委

3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1医疗用水medicalwater

医疗机构从事诊疗活动时使用的各种水。

3.2湿化水humidificationwater

为了使某些医疗器械的管路或空间保持一定的湿度,在器械上安装的湿化装置内

使用的水。如呼吸机、氧气湿化瓶、雾化器、吸引器、婴儿暖箱和婴儿蓝光箱等。

3.3透析用水hemodialysiswater

通过了水处理系统处理、进入血液透析设备的水。

3.4牙科诊疗用水dentaltreatmentwater

牙科综合治疗台自带水路消毒装置的应按照生产厂家使用说明进行消毒。(此处

是要求,不是定义)

3.5纯化水PurifiedWater

饮用水经蒸馏法、离子交换法、反渗透法或其他适宜的方法制得的用水,不含任

何添加剂。

4卫生要求

4.1血液透析治疗用水卫生要求

4.1.1透析用水卫生要求:二级反渗水电导率≤10µS/cm(25℃),细菌菌落总

数≤100CFU/mL,细菌菌落总数≥50CFU/mL为预警水平;内毒素<0.25EU/mL,

内毒素≥0.125EU/mL为预警水平;不得检出铜绿假单胞菌、沙门氏菌和大肠菌

群,化学污染物指标应符合YY0572的规定;总氯量≤0.1mg/L;消毒剂残留指

标应符合《血液净化标准操作规程》(2010年版)中的规定。

4.1.2透析液卫生要求:细菌数≤100CFU/ml,细菌数≥50CFU/mL为预警水平;

内毒素≤0.5EU/mL。内毒素≥0.25EU/mL为预警水平;不得检出铜绿假单胞菌、

沙门氏菌和大肠菌群。

4.1.3酸性浓缩液(A液)和碳酸氢盐浓缩物(B液)配制和使用时应遵循以下

原则:酸性浓缩液需要配制时,使用时限不得超过72h;碳酸氢盐浓缩物需要配

制时,使用时限不得超过24h;配制酸性浓缩液或碳酸氢盐浓缩物的搅拌容器和

其盛装透析液的容器(桶)应每天用透析用水进行冲洗,各类容器使用72h后

应进行消毒,消毒后应及时用透析用水冲洗干净,其消毒剂残留标准达到《血液

净化标准操作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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