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是制度分析和总结.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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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度本体论探索:什么是制度?

顾自安

确立制度作为专门的研究对象后,理论分析所面临的第一个问题,就是对制度给出一个本体论的解释。这一问题最一般的表达就是:制度是什么?但关于制度是什么的问题,并不是一个很容易回答的问题。在制度分析史上也很难找到一个统一的或是共同认可的答案。

“制度”一词,在中国思想史上久已有之。《商君书》中就曾有过这样的叙述:“凡将立国,制度不可不察也,治法不可不慎也,国务不可不谨也,事本不可不抟也。制度时,则国俗可化而民从制;治法明,则官无邪;国务壹,则民应用;事本抟,则民喜农而乐战”[1。]按《辞海》解,制度的第一含义便是指要求成员共同遵守的、按一定程序办事的规程。汉语中“制”有节制、限制的意思,“度”有尺度、标准的意思。这两个字结合起来,表明制度是节制人们行为的尺度。[2]在英文中,“system与”“institut两io个n”词都可以理解为制度,但二者在词义上又存在一些差别,如“system有”系统、体系、体制、秩序、规律、方法等含义;而“institut则io有n”公共机构、协会、学院等含义。一般认为system侧重于宏观的、有关社会整体的或抽象意义的制度体系,而“instituti则on指”相对微观的、具体的制度。需要说明的是,西方 经济学中的制度都使用 “instituti,on而”不用“system,”制度经济学在西方世界也被称为“institutieocnoanlomics”。

韦森教授在近几年的制度研究中,对『什么是英文的(实际上是均质欧洲语,即“StandarAdverageEuropean”[3中]所共有的)“instituti?on什”么是中文的“制度”?是否均质欧洲语中的“institut和io汉n”语中的“制度”是涵义等价的两个概念?』[4]等问题做过详细的探讨。但他发现,单从对“institut概io念n”的理解和实际使用中,西方一些当代思想家所指的往往是不同东西,而且各人在理解和使用这个概念时涵义也差异甚大。此外,他通过考察“institut一io词n”在我国经济学、哲学、翻译学、语言学等领域的不同译法[5],认为“institut一io词n”在中国学术各界中被翻译得很乱。因此,他呼吁制度研究者们重新反思西方当代著名哲学家曼海姆的话。曼海姆(K.Mannheim,1960,p.24)5在其名著《意识形态和乌托邦》中指出:“我们应当首先意识到这样一个事实:同一术语或同一概念,在大多数情况下,由不同境势中的人来使用时,所表示的往往是完全不同的东西。”就我个人看来,韦森教授的呼吁是值得重视的。但我不打算在这里就这一问题展开自己的讨论,我认为对不同语言中词语涵义的考察,本质上是个语言学的问题,尽管我们主要从事的是经济学的分析,但这并不说明这一问题不应当进入经济学家的视野。正如我在本文最后要指出的那样,在“基于人脑进化的个体认知论”和哈耶克所呼吁的“关于制度的知识理论”之间存在一个重要的介质——语言。但

对于语言的研究我不打算在本文中涉及,而是希望在今后的研究中对这一问题单独的做出说明。因此,我在论文中暂时(也是不得已的)去除了对“介于个体认知论和知识理论之间的语言媒介”的考察,而简化的将认知论和知识理论视为同

义。为了贯彻这种方法,我们暂且搁置中文中的“制度”一词与英文中“institution”一词的区别,而将它们视为等价物。

概括而言,社会科学家所谓的制度就是行为的规则或方式。尽管他们对制度有各种不同的定义,但总体来讲,制度是指人们在行为中所共同遵守的办事规程或行为准则。更通俗地讲,制度就是社会成员的行为规范或共同认可的模式。就一个社会而言,其中任何个人、组织、社团,甚至包括政府都生存在特定的制度体系中,受其束缚,受其制约。从制度存在的形式来看,制度包括可辨别的正式制度和难以辨识的非正式制度。前者主要指现实中人们较易识别的、一般是与人们的生活直接相关的、各种正式的、成文的、微观的制度,而后者则指各种不成文的、非正式的各种习俗、惯例和规约等。简言之,制度即行为的模式。它可以是正式的、成文性的、上升为国家意志的、并受国家法律保护的制度,也可以是非正式的、不成文的、没有上升为国家意志的、不受国家法律保护的制度。制度是直接的人与人的契约关系,它间接地规定和体现了人与物的关系。制度作为规则和规范,同时也属于观念、意识的范畴,因此制度从抽象角度将是一种“共识知识的契约形式”。现实中,不是所有的观念、意识都是制度,它更主要的是指那些基于共同知识和认知模式的契约。从根本上说,制度是由特定社会共同体的经济实践决定的,而且,归根到底是由历史阶段的生产力水平所决定的,特定的制度在马克思的意义上都是特定生产关系的契约表现。因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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