铁路建设项目监理企业信用评价实施细则宣贯.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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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评价程序第十八条路局各部门和项目管理机构均有认定不良行为的责任,路局信用评价领导小组和项目管理机构凡发现不良行为均应及时进行认定。路局其他部门现场检查发现符合不良行为认定条件的,应及时将书面认定建议通报信用评价领导小组,信用评价机构认定后,及时将认定结果书面通知项目管理机构和监理企业。第十九条项目管理机构应根据现场检查及有关单位反映的情况,对符合不良行为认定条件的不良行为进行认定。第四章评价程序第二十条项目管理机构应将总公司工程监督总站认定的不良行为及时进行记录,并通知监理单位,纳入当期信用评价结果。第二十一条项目管理机构对总公司监督机构在监督检查、质量事故调查处理、举报调查核实时,将已认定的不良行为及时进行记录,并通知监理单位,纳入当期信用评价结果。第四章评价程序第二十二条现场记录的不良行为和项目管理机构收到的信用评价领导小组及监督机构认定的不良行为,项目管理机构应在当天通过建设项目管理信息系统对认定记录及整改要求进行公示;依据调查、检测或处理结论记录的不良行为,在收到书面认定结果或调查、检测或处理结论明确后3日内进行记录并公示;未使用建设项目管理信息系统的项目,应在项目管理机构驻地张贴公示。公示情况同时书面通知被公示监理企业,公示期为5日。第四章评价程序第二十三条公示期满且没有申诉的自动确定为不良行为。公示期间,被公示具有不良行为的单位或个人可以向信用评价机构提出书面申诉。属于信用评价机构认定的不良行为,由信用评价机构组织对申诉内容进行核实;属于监督机构认定的不良行为,由原认定单位组织对申诉内容进行核实。经核实申诉理由不成立的自动确定为不良行为。第四章评价程序第二十四条项目管理机构应在不良行为认定之日起30日内,将包括不良行为内容、合同主体、责任主体及主要责任人、确定情况等内容书面报送路局信用评价领导小组,报表格式见附件3。第二十五条项目管理机构应于每季度末30日前将该季度的一般不良行为汇总后书面报送路局信用评价领导小组,报表格式见附件4。第四章评价程序第二十六条路局信用评价领导小组于每季度首月前5日内将上季度的一般不良行为书面报送所在监督站。监督站应在每季度首月前10日内,将上季度不良行为书面报送总公司工程监督总站。发生重大不良行为且能够即时认定的,信用评价机构应立即组织记录、公示、确定,确定后2日内报总公司工程监督总站;需要进一步调查确认的,应待调查结果确定后按程序进行认定和报送。报送内容应包括不良行为内容、等级、责任单位及主要责任人、公布期限等。第四章评价程序第二十七条项目管理机构于每年6月30日和12月30日按附件5计算监理项目信用评价得分,公示3日后上报路局信用评价领导小组,并书面通知所有被评价单位和监督站。公示期间允许被评价单位提出申诉。路局信用评价领导小组按附件5汇总计算监理企业信用评价得分,并根据得分从高到低进行排名。评价结果书面通知项目管理机构和所有被评价单位、监督站,并在项目管理机构公示3日。公示期间,被评价施工企业可以向评价机构提出申诉。第四章评价程序第二十八条路局信用评价领导小组汇总局内监理企业项目信用评价结果,于每年1月20日和7月20日前分两次将评价结果按附件6格式报送总公司工程监督总站。第二十九条监督站对项目管理机构信用评价组织工作、不良行为认定、评价过程、申诉处理等进行监督,每年1月20日和7月20日前向总公司工程监督总站提交监督报告。《铁路建设项目监理企业信用评价实施细则》2015年1月宣贯一、主要修订内容二、章节划分三、新办法条文说明一、主要修订内容1.统一了信用评价模式。修订后的监理企业信用评价模式与施工企业信用评价保持一致,以不良行为为基础进行扣分,标准化绩效考评、评分汇总方式、ABC级企业数量和与招投标挂钩方式等都进行了统一。一、主要修订内容2.整合了相关办法(总公司是将183号和131号整合),细化不良行为记录认定条件,以总公司《铁路建设项目监理企业信用评价办法》(铁总建设[2014]86号)18条基原上细化成243条;同时对不良行为认定程序和认定标准进行了完善。B02细化成204条(扣分有问题);B05细化成6条(扣分有问题);B06细化成2条;B08细化成16条;增加重大不良行为B11(监理工程师在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单位受聘或者执业,有问题)一、主要修订内容3.调整了评价时间。原监理企业信用评价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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