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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心得:处理好“五个关系”促进智慧司法建设

党的十九大报告提出了“深化司法体制综合配套改革”的目标要求。深化司

法体制综合配套改革,其中一项非常重要的举措就是加强智慧司法建设,实现信

息科技与司法体制改革的深度融合。在深入推进全面依法治国的背景下,司法体

制改革拥抱新技术,司法与科技深度融合,是适应社会发展潮流的必然结果。顺

应这一潮流,当下许多司法实务部门正在尝试智慧司法方面的建设与探索。为确

保智慧司法建设沿着正确的方向前行,笔者以为,应当处理好“五个关系”。

要处理好智慧司法与人民司法的关系。有学者提出:“无论是建设网络强国、

数字中国、智慧社会,还是促进信息科技与传统产业的加速融合,都必须牢固树

立‘以人民为中心’的网络发展观。”具体到智慧司法建设上,就是要处理好智

慧司法与人民司法之间的辩证关系。要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理念,使智慧司

法建设充分体现人民性。智慧司法建设要以体现和维护人民的利益为根本出发点

和落脚点。司法体制改革拥抱新技术,司法与科技深度融合,加强智慧司法建设,

必须以亲民、便民、利民为宗旨。如果智慧司法建设只考虑司法机关的部门利益

与方便,不考虑或者忽视了智慧司法建设亲民、便民、利民的宗旨,方便的只是

自己,人民群众就难有真正的获得感。

要处理好类案公正与个案公正的关系。当下,智慧司法重点在智能提示、类

案运用等方面发挥作用。大家越来越深刻地认识到:“发挥人工智能在数据采集、

整理、分析、综合方面的优势,可以帮助司法人员依法全面规范收集和审查证据,

统一司法尺度,解决‘同案不同判’的问题。”如此,能够实现类案的司法公正,

避免同类案件之间判决结果出现本质性的不公正差异。同时,也不能忽视个案公

正,因为类案公正与个案公正之间是共性与个性的辩证关系,个案公正是个别,

类案公正是一般。类案公正寓于个案公正之中,无数同类的个案公正无不体现着

类案共有的公正价值。在推进智慧司法建设的过程中,绝不能以追求类案公正为

由,漠视甚至拒绝对个案公正的价值追求。“个案是一个时代的符号。最大限度

地防止司法不公和冤错案件,需要在每一宗个案裁判中捍卫公正、引领价值,真

正作出无愧于法律、无愧于人民、无愧于时代的判决,让一个个充满公正、智慧

的判决,成为推动中国法治进步的重要力量。”

要处理好智慧司法与能动司法的关系。司法工作人员办案不只是考虑法律的

规则,还要考虑人的情感等因素。正如有人指出的那样:“人工智能永远无法取

代司法审慎的判断,司法过程不仅是理性逻辑的堆砌,还有人性、情理的融合,

真正的司法不光是用理性逻辑推演出来的冷冰冰的一纸判决,不是简单地充当法

律的自动存货机,而应该是法、理、情、利的有机结合。”发挥人工智能在数据

采集、整理、分析、综合方面的优势,固然可以帮助司法工作人员依法全面规范

收集和审查证据,统一司法尺度,解决“同案不同判”的问题,但人工智能不可

能取代司法工作人员对其办案中绕不开的“常识、常理、常情”,作出恰如其分

的判断。智慧司法与能动司法不是非此即彼的关系,也不是前者包容后者或者后

者包容前者的包容关系,智慧司法是技术的,能动司法才是真正智能的。智慧司

法建设秉持的理念应当是:在司法机关生产正义的方式以及当事人实现正义的途

径方面作出积极的努力,但是,对正义的生产与判断绝不可能是机械的,而是能

动的。

要处理好智慧司法与伦理司法的关系。智慧司法强调司法的技术性,伦理司

法强调的则是司法的伦理性,但是二者并非毫无关系,既不能以强调司法的伦理

性为由拒绝科技与司法的有机融合,也不能以过分强调智慧司法的精准性、客观

性、效率性等技术智慧而忽视司法的伦理性。要把握好二者之间的辩证关系,尤

其是要防止智慧司法技术性的畸形发展和滥用。因为,“在司法大数据的运用中,

只有保障数据的客观性和全面性,才能保障结论的科学性,这不仅需要有标准化

的数据目录和数据生命周期管理机制,也需要建立相应的司法技术伦理准则。”

在处理智慧司法与伦理司法的关系问题上,要注意辩证性:伦理司法的发展离不

开智慧司法的技术助推,而智慧司法的建设则须保持伦理司法的道德底线。易言

之,伦理司法应当是智慧的,而智慧司法则应当是伦理的。

要处理好智慧司法与经验司法的关系。在大数据、信息化时代,司法面临着

从传统司法向智能司法、从经验司法向智慧司法的转型,传统司法、经验司法与

智能司法、智慧司法各自有其不同的特点和特质,如何将二者有机结合、科学融

合、扬长避短,值得深入研究。对于司法实务而言,司法经验十分重要,司法实

务永远不可能离开司法经验,比如,司法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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