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家庭法学研究的回顾与展望.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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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婚姻家庭法学研究的回顾与展望

2023年,中国的婚姻家庭法学研究活动十分活跃,取得了相称丰硕的学术研究成果,有力地推动了国家相关立法工作的快速进行。提高了对婚姻家庭领域司法审判工作经验的科学结识。

通过婚姻家庭法学研究工作者与社会各界的共同努力,《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以下简称《妇女权益保障法》)的修改,已被正式列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立法规划之中。为使该法的修改工作更加科学,更加有针对性更加有实效,婚姻家庭法学研究工作者提出了一系列立法建议。

1、修改《妇女权益保障法》的基本思绪和应解决好的几大关系。

有的学者提出:《妇女权益保障法》是我国的妇女基本法,宪法和许多法律中都有关于实行男女平等、保护妇女权益的条款。制定妇女基本法,重要的问题并不在于要增设多少权利,而是应当通过若干保障性的、协调性的、补充性的和制裁性的规定,将宪法、法律中的有关规定系统化、制度化,全面确立妇女权益保障的法律机制,使妇女权利的享有和行使真正落到实处。从上述基本思绪出发,修法工作应当解决好以下几个方面的关系:一是坚持男女平等和强化妇女权益保障的关系;二是妇女群体权益和个体权益的关系;三是权利的设定和保障措施的关系;四是实体性规定和程序性规定的关系;五是本国国情和与国际接轨的关系;六是本法和其他法律的关系①。

2、突出重点,重在保障。

有的学者指出:修改和完善妇女权益保障法,应当突出重点,针对当前和此后一段时期内存在的和也许发生的妇女权益的重要问题制定对策。如妇女的参政问题;妇女的劳动权益、财产权益问题;妇女的人身权利问题;妇女的婚姻家庭权益问题等。同时,修改和完善《妇女权益保障法》,还应当突出《妇女权益保障法》的保障性,即:⑴充足体现“保护妇女、倾斜立法”的精神。“保护妇女、倾斜立法”,这恰恰是贯彻男女平等基本国策的必然规定和具体体现;⑵突出国家干预和保护。男女平等是我国的一项基本国策;贯彻基本国策的责任一方面在政府。在保护妇女权益、促进男女平等方面,政府必须采用一切适当措施消除对妇女的歧视,以保证妇女在与男子平等的基础上,行使和享有人权和基本自由,这既是人民政府的重要的、固有的职责,也是必须履行的国际义务;⑶增长一些强行性的保护规范。由于《妇女权益保障法》在性质上是社会法,而不是民事法律,其目的是通过保障妇女权益促进男女平等的实现,因而在其法律规范的设计上,应以强行性规范来规定义务主体的责任,使《妇女权益保障法》的权威性得到充足体现;⑷以具体的保护制度保障妇女的权益。《妇女权益保障法》作为保障妇女权益的基本法,其内容需要宏观、概括,需要一些抽象的规定以扩大其合用范围。但是,假如这种抽象的规范没有具体制度的支撑,就会成为空洞的宣言,不能发挥其应有的作用,甚至会影响法律的权威。《妇女权益保障法》的修改,必须在重申、确认、宣示妇女权利的同时,设计具体保障制度以保证妇女权利的实现。对侵害妇女权益案件应设立特定的机构进行解决,并且对于是否需要采用的特别解决程序以及是否合用特殊的证据规则等进行较为详尽的规定②。

3、明确妇女权益保障机构。

有的学者指出,在探求对妇女权益现行保障的有效法律策略时,全世界的妇女几乎都赞成设立实行妇女法的支持机构,这一主张已经在联合国消除对妇女歧视委员会第10次会议上得到反映。该次会议建议所有成员国设立享有充足财力和权威的高级政府机构,以便就政府对妇女所产生的影响提出意见,拟定歧视的案例及成因并帮助消除歧视。

现行《妇女权益保障法》只原则性地规定:“国务院和省、自治区、直辖区人民政府,采用组织措施,协调有关部门做好妇女权益的保障工作。”依照该规定,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相继成立了妇女权利保护委员会,成为在该级政府领导下由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人民团队的负责人组成的专门从事妇女权益保障工作的职能机构;区、县级也相继成立了妇女权利保障委员会;不少乡、镇和街道办事处成立了妇女权益保障工作机构。有必要及时将该权利机构的工作纳入法制化轨道,确认该机构的法律地位和职责。至于该机构的具体工作范围、工作程序和办事机构等,可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另行规定③。

4、实现妇女政治权利的法律保障措施。

从目前记录的结果看,我国妇女参政的形势还是比较严峻的。全国人大女代表的比例,从1978年第五届至1993年的第八届,2023来一直徘徊在20—21%之间,直到1998年第九届才增长到21.8%,增长速度缓慢。联合国第四次世界妇女大会通过的《行动指南》规定在立法机构和决策职位中实现女性占30%的目的。这次会后三分之二的国家,不管发达国家还是发展中国国家,女议员的比例都有一定幅度的提高。有十个国家在25%以上,最高的是瑞典42.7%.从世界范围看,我国人大代表的比例已由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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