火灾报警系统设计规范.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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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B50116-98

目录

一、总那么

二、术语

三、系统保护对象分级及火灾探测器设置部位

3.1系统保护对象分级

3.2火灾探测器设置部位

四、报警区域和探测区域的划分

4.1报警区域的划分

4.2探测区域的划分

五、系统统计

5.1一般规定

5.2系统形式的选择和设计要求

5.3消防联动控制设计要求

5.4火灾应急播送

5.5火灾警报装置

5.6消防专用

5.7系统接地

六、消防控制室和消防联动控制

6.1一般规定

6.2消防控制室

6.3消防控制设备的功能

七、火灾探测器的选择

7.1一般规定

7.2点型火灾探测器的选择

7.3线型火灾探测器的选择

八、火灾探测器和手动火灾报警按钮的设置

8.1点型火灾探测器的设置数量和布置

8.2线型火灾探测器的设置

8.3手动火灾报警按钮的设置

九、系统供电

十、布线

10.1一般规定

10.2屋内布线

附录D火灾探测器的具体设置部位(建议性)

附录E本标准用词说明

一、总那么

1、为了合理设计火灾自动报警系统,防止和减少火灾危害,保护人身和财产平安,制定本标准。

2、本标准适用于工业与民用建筑内设置的火灾自动报警系统,不适用于生产和贮存火药、炸药、弹药、火工品等场所设置的火灾自动报警系统。

3、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设计,必须遵循国家有关方针、政策,针对保护对象的特点,做到平安适用、技术先进、经济合理。

4、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设计,除执行本标准外,尚应符合现行的有关强制性国家标准、标准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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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术语

1、报警区域AlarmZone将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警戒范围按防火分区或楼层划分的单元。

2、探测区域DetectionZone将报警区域按探测火灾的部位划分的单元。

3、保护面积MonitoringArea一只火灾探测器能有效探测的面积。

4、安装间距Spacing两个相邻火灾探测器中心之间的水平距离。

5、保护半径MonitoringRadius一只火灾探测器能有效探测的单向最大水平距离。

6、区域报警系统LocalAlarmSystem由区域火灾报警控制器和火灾探测器等组成,或由火灾报警控制器和火灾探测器等组成,功能简单的火灾自动报警系统。

7、集中报警系统RemoteAlarmSystem由集中火灾报警控制器、区域火灾报警控制器和火灾探测器组成,或由火灾报警控制器、区域显示器和火灾探测器等组成,功能较复杂的火灾自动报警系统。

8、控制中心报警系统ControlCenterAlarmSystem由消防控制室的消防控制设备、集中火灾报警控制制器、区域火灾报警控制器和火灾探测器等组成,或由消防控制室的消防控制设备、火灾报警控制器、区域显示器和火灾探测器等组成,功能复杂的火灾自动报警系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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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系统保护对象分级及火灾探测器设置部位

3.1系统保护对象分级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保护对象应根据其使用性质、火灾危险性、疏散和扑救难度等分为特级、一级和二级,并宜符合表的规定。

注:①一类建筑、二类建筑的划分,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标准》GB50045的规定;工业厂房、仓库的火灾危险性分类,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标准》GBJ16的规定。

②本表未列出的建筑的等级可按同类建筑的类比原那么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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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火灾探测器设置部位

火灾探测器的设置部位应与保护对象的等级相适应。火灾探测器的设置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标准的规定,具体部位可按本标准建议性附录D采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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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报警区域和探测区域的划分

4.1报警区域的划分

报警区域应根据防火分区或楼层划分。一个报警区域宜由一个或同层相邻几个防火分区组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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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探测区域的划分

探测区域的划分应符合以下规定:

4.2.1.1探测区域应按独立房(套)间划分。一个探测区域的面积不宜超过500m2;从主要入口能看清其内部,且面积不超过1000m2的房间,也可划为一个探测区域。红外光束线型感烟火灾探测器的探测区域长度不宜超过100m;缆式感温火灾探测器的探测区域长度不宜超过200m;空气管差温火灾探测器的探测区域长度宜在20~100m之间。

4.2.2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二级保护对象,可将几个房间划为一个探测区域。相邻房间不超过5间,总面积不超过400m2,并在门口设有灯光显示装置。相邻房间不超过10间,总面积不超过100m2,在每个房间门口均能看清其内部,并在门口设有灯光显示装置。以下场所应分别单独划分探测区域:敞开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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