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兰州新区殡葬管理实施办法》—解读.pptxVIP

《兰州新区殡葬管理实施办法》—解读.ppt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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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兰州新区殡葬管理实施办法》—解读;出台背景

为加强新区殡葬管理服务,推进殡葬改革,树立殡葬文明新风,根据《殡葬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28号)《甘肃省殡葬管理办法》(甘肃省人民政府令第83号)等国家、省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新区实际,制定出台《兰州新区殡葬管理实施办法》。《实施办法》由总则、丧葬管理、公墓管理、丧事活动和丧葬用品管理、法律责任、附则等共6章、27条组成。;第一章总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殡葬管理服务,推进殡葬改革,树立殡葬文明新风,促进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根据国务院《殡葬管理条例》《甘肃省殡葬管理办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新区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本实施办法适用于兰州新区范围内的殡葬活动及其管理。

第三条殡葬管理坚持节约殡葬用地,革除丧葬陋俗,提倡文明节俭办丧事。

第四条将殡仪馆、骨灰堂、公墓等殡葬设施的建设和改造列入新区国土空间规划,建立完善殡葬救助保障制度和殡葬管理执法队伍,将殡葬管理工作经费纳入新区财政预算。

第五条民政部门负责本区域内的殡葬管理工作。经发、自然资源、城建交通、农林水、卫健、公安、生态环境、宗教事务、市场监管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殡葬管理工作。

第六条乡镇、中心社区负责本辖区内殡葬政策、法规的宣传教育和殡葬管理的组织领导工作,按照殡葬规划,实施殡葬管理的具体措施。

第七条对特困供养人员、低保对象、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生活困难的重点优抚对象等提供基本殡葬免费服务。

第八条根据人口、交通、土地、设施配置和群众接受程度等因素,按照有关规定,提出划分火葬区和土葬改革区的意见。

第九条各有关部门、单位、乡镇(中心社区)、村(社区),应当引导公民移风易俗,倡导文明、环保、节俭办丧事的新风尚。

;第二章丧葬管理

第十条按照《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划定全省火葬区范围的通知》(甘政办发〔2018〕16号),兰州新区目前为土葬改革区,死亡人口,允许土葬,也允许火葬,鼓励??葬。死者生前遗嘱或者死者家属要求火化的,他人不得干涉。在土葬改革区死亡的人口,土葬后丧葬费和抚恤金不受影响。

第十一条公民死亡后,应当将遗体安葬在公墓区、农村集中安葬区。

第十二条尊重少数民族丧葬习俗;自愿改革丧葬习俗的,他人不得干涉。

第十三条推行和鼓励运用树葬、草坪葬、花葬、壁葬、骨灰存放、撒骨灰等绿色节地生态安葬。

第十四条患传染病死亡人员的遗体,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和有关规定处理。

国(境)外人员在新区死亡的,其遗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

重大自然灾害遇难人员遗体依照国家和甘肃省有关规定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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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公墓管理

第十五条公墓是为城乡居民提供安葬骨灰、遗体的公共设施。公墓分公益性公墓和经营性公墓。公益性公墓是为新区常住人口提供安葬骨灰或遗体的非营利性公共墓地,经营性公墓是为新区居民或区外人员提供安葬骨灰或遗体的营利性公共墓地。

第十六条公墓的建设必须符合新区国土空间总体规划,按照布局合理、节地生态、设施完善、功能齐全、服务便捷的原则建设。

第十七条建设城乡公益性公墓、农村集中安葬区、经营性公墓按照《甘肃省殡葬管理办法》《甘肃省公墓管理暂行办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和程序办理。

第十八条公墓应当建设在荒山荒坡、非耕地或者不适宜耕种的贫瘠地和滩地上。

在下列区域内禁止建造公墓:(一)耕地、除宜林地以外的林地;(二)公园、风景名胜区和文物保护区1000米以内;(三)水库、湖泊、河流和水源保护区1500米以内;(四)铁路、公路主干线两侧可视距离范围以内;(五)通讯光缆、天然气和输油输水设施两侧800米以内;(六)其他法律法规禁止建造公墓的区域。

第十九条公墓内埋葬骨灰、遗体的墓穴占地面积执行甘肃省人民政府规定控制标准。

第二十条公益性墓地和农村集中安葬区不得从事营利性活动和提供他人牟利;公墓墓地、穴位和骨灰存放格位不得转让、传销和炒买炒卖,不得违规预售。

第二十一条禁止在承包耕地内埋葬遗体,禁止恢复宗族墓地,禁止新建家族墓地。

第二十二条各级民政部门应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依法加强公墓管理,强化日常监督检查和年度执法检查,严格查处违法违规行为,对严重危害群众利益的违法违规案件公开曝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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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丧事活动和丧葬用品管理

第二十三条办理丧事活动应当文明、节俭,遵守环境卫生和交通管理的规定,维护公共秩序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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