品质管理制度表格某某建设工程质量安全动态监管办法某某某年版征.pdfVIP

品质管理制度表格某某建设工程质量安全动态监管办法某某某年版征.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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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项目施工、监理活动实施质量安全动态监管,应

当遵守本办法。

责任主体在工程项目建设中存在应给予行政处罚行为的

按有关法律法规处理。

第五条动态监管是全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建

设领域信用体系建设的组成部分,是量化评价责任主体诚信

行为的重要依据之一。

品质管理制度表格某某建

设工程质量安全动态监管

办法某某某年版征第二章

记分值设定

第六条施工单位及项目经理在工程项目施工过程中存在

违规事实的,除责令改正外,房屋建筑工程项目和市政基础

设施工程项目还应分别按照附表1-1附表1-2规定的记分项

目分别对施工单位和项目经理记分。

第七条监理单位及总监在工程项目监理过程中存在违规

事实的,除责令改正外,还应按照附表2规定的记分项目分

别对监理单位和总监记分。

第八条工程项目、责任单位、责任人以工程项目开竣工

或完工时间作为记分周期,期满记分值自动归零;当工程项

目施工周期超过2周年时,责任人以每2周年为一个记分周

期。

第三章记分实施与管理

第九条项目监管部门应根据质量安全监督工作标准规定

的监督检查频率、内容和本办法,制定日常监督工作事项清

单和监管记分评价事项清单,有计划地把日常监督工作融入

动态监管工作中。除每季度开展一次质量安全文明施工行为

监管记分评价外,遇下列情况之一的,还应进行监管记分:

(1)按监督工作标准规定对项目进行日常监督抽查抽

测时,应同时按照本办法相应条款开展监管记分的;

(2)上级监管部门开展督(巡)查时责令项目监管部门

予以监管记分的;

(3)依据项目监管部门文件开展的差异化监管、专项整

治等监督检查的。

第十条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在省质量安全网“福建省建

设工程项目监管系统”中建立“质量安全动态监管记分评价

系统”(以下简称“质量安全监管系统”);项目监管部门在实

施违规事实调查确认、记分以及违规处理等动态监管时,均

应登录到该系统进行操作。未在质量安全监管系统公示送达

的责令改正通知书、记分告知单等文书,不能作为责任主体

改正和记分的依据。

第十一条在对违规事实进行调查时,应由2名及以上持

有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执法证的监管人员(以下简称监管人

员)共同对发现的违规事实进行调查取证。施工现场有关单

位及人员应按照要求协助监管人员开展工作,如实提供有关

资料和回答有关咨询,不得干扰阻拦。

第十二条监管人员应在施工现场当场锁定违规事实,如

实填写《责任主体项目违规事实确认单》(详见附表3,以下

简称《确认单》),该工程项目的项目经理和总监应在《确认

单》中“违规事实确认”栏上签字确认,并由监管人员核实

签字后作为给该工程项目责任人及其所在单位记分的依据。

责任人不认可违规事实的,应在《确认单》“其它事项”栏上

写明不同意见和理由,视同当场提出异议。同一时间、同一

部位的违规事实不得重复记分。

责任人不在现场或拒不签字确认的,可由在场的建设、

监理、施工单位相关人员签字确认后给予记分;责任人和在场

的其他相关人员均不签字确认且不陈述不同意见和理由的

监管人员应在《确认单》“其它事项”栏上注明情况后给予记

分。

在对违规事实进行调查时,应锁定违规事实的具体位置

确保可追溯性。违规事实等信息采集宜在“质量安全监管系

统”进行,网上形成《确认单》后下载打印,并由有关人员

签字确认;受网络等其他原因限制的,《确认单》可不在网上

形成,但要确保记录完整准确。

第十三条违规事实等信息网上采集后(信息采集不在网

上形成的,信息采集结束后1个工作日内监管人员应将项目

的《确认单》记入“质量安全监管系统”中)系统自动生成

《责任主体项目违规记分告知单》(详见附表4,以下简称

《告知单》),由监管部门内设机构负责人在1个工作日内完

成审查并提交单位负责人审核。监管部门单位负责人应在2

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对于审核通过的,应将《告知单》纳

入网上公示送达,网上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对于审核不通

过的,应重新派人核查确认后纳入网上公示送达,责任主体

应及时上网查收核实。

省级监管部门对设区市、县(市、区)和设区市监管部

门对县(市、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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