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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力设施和电能保护工作方案

为营造构建政府统一领导、部门齐抓共管、企业依法保护、

群众参与监督、社会大力支持的电力设施和电能保护新格局,根

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电力设施保护条例》《电力设施保

护条实施细则》《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电力设施保护工作的通

知》和《电力设施和电能保护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县

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加强组织保障

为有效推进我县电力设施和电能保护工作,成立电力设施和

电能保护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成员如下:

组长:

副组长:

成员: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县发改委,**兼任办公室

主任,**兼任办公室副主任。

成员因人事变动或其它原因调整变动的,其工作由接替其行

政职务的同志担任。

二、明确职责分工

(-)领导小组职责

在县委、县政府的领导下,认真贯彻执行《电力法》《电

力设施保护条例》《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电力设施保护工作的

通知》和《电力设施和电能保护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研究部

署全县电力设施和电能保护工作,加强督查与指导,协调解决电

力设施和电能保护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对做出突出成绩的单位和

个人进行表彰和奖励。

1.协调相关部门在各自职责内开展电力设施保护工作。

2.协调相关部门预防和打击县域内盗窃和破坏电力设施等

涉电违法犯罪行为。

3.组织协调开展清理排除电力设施与其他设施相互妨碍的

工作。

4.依法履行对电力设施保护的管理职责,监督电力设施产

权人设立电力设施保护标志,依法公告电力设施保护区。

5.依法对危害电力设施的行为实施行政处罚。

6.协调处理电力设施保护工作中的其他重大问题。

(二)领导小组办公室职责

1在领导小组的领导下,按照国家有关电力设施保护法律、法

规,制定我县电力设施和电能保护工作制度,并督促各成员单位

认真贯彻执行。负责起草年度工作计划,定期发布工作动态。

7.加强与成员单位的联系与协调,组织开展调研和督查;指

导、督促和检查各乡镇工作完成情况。开展电力设施安全隐患排

查工作,对重大隐患进行挂牌督办。

8.组织召开年度电力设施和电能保护工作会议及联络

会议,协调电力设施保护工作中出现的问题。

9.完成领导小组交办的工作。

(S)领导小组成员单位职责

1各乡镇人民政府,经济开发区管委会: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

电力设施保护工作。负责执行上级政府关于电网建设项目征地拆

迁、林木砍伐、青苗赔偿等标准并指导跟踪,协调处理阻工等突

发事件,确保电网建设项目顺利实施。

2.县发改委:根据县领导小组的统一部署,监督、检查、指

导和协调电力设施和电能保护工作。负责将电力设施保护纳入建

设项目备案审查范围,统筹考虑电力设施保护问题。开展电力行

政许可工作,加大电力行政执法工作力度,依法查处各类危害电

力设施和盗窃电能案件。加强部门间工作协调与沟通,会同有关

部门对电力工作中的先进单位和个人提出表彰奖励意见。配合县

委政法委(县综治办)开展社会治安综合治理考核工作。负责电

力设施和电能保护办公室日常工作。

3,县委政法委(县综治办):负责将电力设施和电能保护工

作纳入社会治安综合治理责任目标和基层平安创建活动内容,进

一步细化考核机制,加强督导检查,严格兑现奖惩。

4,县法院:负责对进入司法程序的盗窃、破坏电力设施和电

能案件及时进行审理;针对涉电案件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

开展调查研究,提出适用法律指导意见;根据政府相关职能部门

的申请,依法采取强制执行措施。

5.县检察院:负责对盗窃、破坏电力设施和电能违法犯罪嫌

疑人员的批捕和起诉工作;监督公安机关涉电案件的立案工作,

适时介入公安机关的侦查活动。

6,县公安局:负责依法严厉打击盗窃、破坏电力设施和电能

的违法犯罪行为。查处、打击非法收购、冶炼电力器材的违法行

为。健全警企联防工作长效机制,依法协调查处各类涉电案件,

化解矛盾纠纷,保障电力建设、电力设施和电能保护工作顺利开

展。

7,县司法局:负责县政府及政府部门有关电力设施和电能保

护规范性文件的备案审查。承担部门之间在法律、法规、规章实

施中的争议和问题的协调工作。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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