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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法简答题大全
经济法简答题
1.经济法的调整对象
经济法调整必定范围的经济关系,即主要调整社会生产和重生产过程中,以各种组织为基本主体所参加的经济管理关系和必定横向范围中的经营协调关系。详细包含:
1)国家经济管理关系,即纵向经济管理关系,包含国家对公司、事业单位等社会组织的宏观经济管理关系以及公司等社会组织自己的微观经
济管理关系。(2)经营协调关系,即经济法调整的那部分横向经济关系,包含经济联合关系、经济协作关系和经济竞争
关系。(3)组织内部经济关系,即在公司等组织内部各组织之间发生的一些重要的纵向经济关系和横向经济关系。(4)涉外经济关系,即拥有涉外因素的经济管理关系和经营协调关系。
5)其余应由经济法调整的经济关系。
2.经济法的地位
中国经济法是社会主义法律系统中的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是在宪法之下,与民法、刑法、行政法等法并列的一个基本法。经济法是商品经
济充足发展期间的法,是市场经济向其高级阶段发展期间的法;是在人们对市场经济规律有了比较充足认识条件下,人们力争掌握市场运转规则的需要中产生的法。经济法的本质确定了经济法的地位,市场经济更加展,越需要经济法;社会经济更加展,越需要经济法。
3.经济法的本质
经济法的本质有两层含义,一是指一般意义上的阶级性。中国经济法作为社会主义法律系统的构成部分,整体上表现我国工人阶级和广大人民的意志和利益。二是指经济法不一样于其余法律部门的法律属性,即不一样于其余法律部门的本质和功能。中国经济法是综合、系统调整法,对经济关系就其全过程进行系统调整;中国经济法是均衡协调法,均衡协调国家所代表的社会整体的意志、行为和利益与公司组织所代表的社会个体意志、行为和利益之间的关系;中国经济法是“以公为主、公私兼备”的法,协调国家与公司利益;中国经济法是经济集中与经济民主对峙一致的
法,鼎力弘扬社会主义经济民主,同时仍保持国家有效的宏观调控和必需的经济集中;中国经济法是“社会责任本位”法,以社会责任为最高准
则,在对社会共同尽责的基础上,办理和协调国家与公司之间的关系。
4.经济法与民法的差异
1)二者调整范围不一样。经济法调整以生产经营管理为中心、纵向的与必定范围的横向的经济关系,还调整经济组织内部一些重要经济关系。民法调整同样主体之间以互换为中心发生的财
产关系。
2)主体构成不一样。经济法主体系统宽泛,包含法人、不拥有法人资格的其余组织和内部组织,拥有必定的必需的层次性。民法主体分自然人与法人两类,只讲同样性。
3)要旨思想不一样。经济法是“社会责任本位”。民法是“个体权益本位”。
4)调整手段不一样。经济法采纳民事、行政以及刑事手段综合调整。民法主要采纳民事手段。
5.经济法与行政法的差异
1)性质不一样。经济法调整的经济管理关系本质上是一种物质利益关系,不是纯真的行政管理关系。
2)主体的地位以及主体之间的权益义务联络状态不一样。经济法调整的经济管理关系中主体的
地位虽有上基层次之分,但相互却都互为权益主体和义务主体。
3)要旨不一样。经济法调整的经济管理关系中的经济行为和经济活动从根本上听从经济规律。行政活动第一听从的是长官意志。
4)调整手段不一样。经济法主要运用经济手段,行政手段为辅并且一般与经济手段等联合运用。
行政法例以行政手段为主,主要以命令与听从的方式实行。
6.经济法基根源则的内容
1)依照和综合运用经济规律的原则。
2)稳固、发展社会主义公有制和保护多种经济形式合法发展的原则。
3)国家调理市场、市场指引公司的原则。
4)责权益效相一致原则。
7.经济法的渊源
经济法的渊源是从经济立法的不一样根源来表现经济法的形式。经济法的渊源与我国整个法的渊源是一致的。因为经济关系及其复杂,需要更多不一样形式、不一样层次的法律规范去调整,经济法的渊源更加宽泛多样,此中行政法例和各部委及
地方政府的规章,据有更大的比重。经济法的渊源有:宪法、法律、行政法例(包含党中央与国务院联合公布的规范性文件)、地方性法例、规章(国务院各部委及地方人民政府公布的规
范)、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说、国际合约和协议(限于我国参加拟订或认同的)。
8.经济关系与经济法律关系的联系与差异
经济关系是在人们的社会行为中共同形成的物
质社会关系,经济关系决定经济法律关系的产
生,在统治阶级意志限制下的(即经过国家经济
法律、法例调整的)经济关系即为经济法律关系。
经济法律关系是经济关系经过有关的经济法律、
法例调整后所形成的权益义务
关系。经济法律关系与经济关系又有差异,它是将统治阶级意志经过法律形式对之进行整改、梳理、挑选、确认后所形成的关系,是以权益义务为表现形式、为内容的关系,获取国家法律强迫力的保障,对经济关系有着巨大的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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