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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赁类-仓库租赁合同(精选3篇)
租赁类-仓库租赁合同篇1
立协议人:
甲方:
(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住所、法定代表人、职务、委托代理人、身份证号码、通讯地址、邮政编码、联系人、电话、传真、账号、电子信箱)
乙方:
(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住所、法定代表人、职务、委托代理人、身份证号码、通讯地址、邮政编码、联系人、电话、传真、账号、电子信箱)
经双方协商一致,同意乙方自甲方承租购物中心的仓库作为租赁物业的配套仓储设施,特此签署本仓库租赁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以兹共同遵守。
第一条租赁标的及用途
1.乙方承租的仓库为位于的仓库。(以下简称“租赁仓库”,其具体位置见本合同附件《租赁仓库位置平面图》所示的特定部分,该位置图仅作识别之用。)
2.租赁仓库的租赁面积为平方米。租赁面积包括租赁仓库的套内建筑面积(包括租赁物业的内墙、立柱的面积)和租赁仓库的外墙面积(租赁仓库与公用建筑空间之间的分隔墙、外墙全部计入租赁仓库的外墙面积,与其他租户之间的分隔墙的一半计入租赁仓库的外墙面积)。
3.租赁仓库仅供乙方作存储类物品之用。
第二条交付日及租赁期限
1.实际交付日为双方签订或视为签订《租赁仓库交接确认书》之日。
2.租赁期限为个月,即从开始至止,自实际交付日起算(“租赁期限”)。
3.如乙方有意在租赁期限届满后续租的,则乙方应当最迟在租赁期限届满前日向甲方发出书面的续租申请。若甲方同意的,双方按照届时甲方适用的租赁政策及租金标准签署新的租赁合同或续租协议。
4.双方同意,无论《租赁合同》因任何原因终止的,则本合同应于《租赁合同》终止日同时自动终止;若《租赁合同》因甲方原因终止从而导致本合同同时自动终止的,乙方同意不就本合同的终止向甲方主张任何违约或赔偿责任。
第三条交付
在乙方依照本合同的约定向甲方支付完毕其应支付的全部费用的前提下,甲方应于约定交付日或之前向乙方交付满足《交付标准》的租赁仓库。乙方应于收到甲方关于租赁仓库的交付通知后按照该通知载明的交付日与甲方办理租赁仓库的交接手续,并签署《租赁仓库交接确认书》。若非因甲方原因导致乙方未按照约定与甲方办理租赁仓库的交接手续并签署《租赁仓库交接确认书》的,则《租赁仓库交接确认书》应视为已于甲方交付通知中载明的交付日由双方签署。
第四条费用及其支付
1.租金
租赁仓库的租金为人民币元/平方米/月(大写:元/平方米/月),即人民币元/月(大写:元/月)(不包含租赁仓库因照明所产生的电费),自实际交付日起算。
乙方应在本合同签署后个工作日内,向甲方年月日至年月日支付仓库租赁租金。
2.能源费
因乙方使用租赁仓库所产生的电费、水费等能源费用,由乙方自行承担。能源费单价为¥元/计量单位,并依据国家能源单价调整而调整。乙方应于本合同签署当日预交能源费元,并按月于收到甲方提供的账单后日内向甲方缴纳能源费用。此后乙方应保证预交能源费高于上一个月实际发生的能源费用。
3.保证金
租赁仓库的保证金为个月的租金,即人民币元(“保证金”)。乙方应于本合同签署当日一次性向甲方支付保证金。
租赁期限届满或本合同非因乙方原因提前终止的情况下,在乙方将租赁仓库依照本合同约定的状态和日期返还给甲方,结清本合同项下的所有款项并向甲方返还保证金收据后的日内,甲方将保证金无息返还给乙方。
第五条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1.甲方负责对租赁仓库的结构及租赁仓库内甲方提供设施设备的维修维护,但前述结构及设施设备的损害系由乙方的过失或疏忽造成的除外。
2.在不妨碍乙方正常使用的情况下,甲方有权对乙方使用租赁仓库进行安全检查。
3.若租赁仓库发生火灾、漏水或任何其他紧急情况的,甲方有权强制进入租赁仓库对紧急情况进行处理,而无须对乙方因紧急情况遭受的任何损失承担责任。
第六条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1.乙方应于本合同签署后甲方向乙方实际交付租赁仓库前,将拟存储物品种类书面告知甲方。
2.乙方应依照本合同约定的用途使用租赁仓库。未经甲方事先书面同意,乙方不得将租赁仓库用作任何其他用途。
3.未经甲方事先书面同意,乙方不得改变租赁仓库的结构或对租赁仓库进行任何装修作业。
4.乙方应当遵守所有适用的有关消防安全的法律法规以及甲方制定的有关使用租赁仓库的相关规章。乙方不得在租赁仓库内储藏任何易燃易爆等危险物品及违禁物品,储藏物品的重量不得超过租赁仓库所在楼层限重、限高、其他规格等各方面要求。乙方不得容许任何人员在租赁仓库内居住或过夜。
5.租赁期限内,乙方在运输租赁、仓库内的存储物品时不得因气味、空间等方面影响到周边其他租户或使用仓库时导致公共设施(如地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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