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我辩护词范例.docV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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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我辩护词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公诉人:

关于公诉我盗窃一案,根据案件事实,结合法律规定,依据刑事诉讼法赋予被告辩护的权利,我作如下自我辩护:

一、从犯罪的原因分析,我认为我自己的犯罪主观恶性不深,系初犯,以前从未受过任何处分,经过教育完全能够改正,因此,请法庭在定罪量刑时充分考虑我犯罪的原因。

我作为一个一贯遵纪守法的公民,今天站到被告席上,百感交集,从案发至今我一直处在痛苦和自责中,也一再反思自己为什么走上犯罪的道路。我犯罪的原因,从内因上讲是因为自己家处特困山区,家里十分困难,总希望能够赚点钱,改善家里的条件,但因为自己不懂法,不知道什么事能做,什么事不能做,更不知道做了会有什么后果,才导致遇到帮人拉树能够赚点钱,就稀里糊涂走上犯罪的道路;从外因上看,是因为古玉明等人从的运费比一般要高,而且第一次拉树后,古玉明等人一再说是挖山上的树,不怕,自己经不住诱惑,才走上犯罪的道路,这一点,请法庭充分考虑。

二、从犯罪对象和危害后果上看,我的行为并未给社会造成非常严重的危害。

1、从犯罪对象上看,本案的犯罪对象是紫薇树,犯罪时被告连运输的是什么树也不知道,也不知道什么是紫薇树,因为被告家处山区,潜意识里认为一棵树不值多少钱,才同意运输,如果盗窃来的是牛马等物品,被告是绝不会干的。而且,本案中盗窃的紫薇树都是寺庙里无人看守的树,这些寺庙都是没有大门、围墙,任何人都可以进出,树就在寺庙边上,这些都有别于普通的盗窃罪。

2、从危害后果上看,本案盗窃的紫薇树很多都是没有人管理的树,盗走这些树的社会危害性并不大,这与入室盗窃、盗窃生产、生活用品等盗窃行为是有本质区别的,盗窃的地点也是在野外,不会涉及受害人的人身安全,同时,目前紫薇树鉴定价格如此之高是市场的炒作,就像鹤庆的兰花一样,被告人和受害人都不知道紫薇树的价格,因此,我认为本案的社会危害后果有别于一般的盗窃罪。

三、我在案件中的作用并不大,得到的利益也是很少的一部分。

1、我本人开了一张很破旧的拖拉机,运输树木的本意也就是收点运费,从我涉及的两次盗窃来看,我都没有到过现场,也不知树是从什么地方挖的,而且我在犯罪中也并非必不可少,我没去的几次都是人工直接运输到打丽路,因此,我在犯罪中的作用是非常小的。

2、本案我运输的树木根据鉴定结果价格为111000元,到我的运费仅为4100元(不含到降支香的运费1000元),而我付出的是一张车跑了三次,合计路程有几百里山路,仅仅是比正常的运费多了一点点,因此,我在案件中得到的主要还是运费,根据权利义务相一致的原则,我在案件中承担的责任应当与我的得到利益相一致,这一点也请法庭予以考虑。

四、我2010年1月14日晚的行为不能认定为盗窃。

被告等到中窝村挖树和到吉菜村挖树实际是一天,并非是起诉书中2010年2月的一天和1月14日。当天是分成两组,一组到吉菜村,一组到中窝村,到吉菜村的一组被人发现后,根据古玉明的通知转到中窝村帮忙。我先运李树发、古光桂、杨银州到吉菜村不到几百米的路上,然后就回家了,后来接到电话说不用到吉菜村了,直接到中窝村,我们到达中窝村时熊顺海等人已经将树运出5、6百米。

根据上述事实,我认为我送李树发、古光桂、杨银州到吉菜村,但他们并未偷到树,属于盗窃未遂,对这一次盗窃未遂,受害人未报案,公安机关也未立案,而且也不符合立案条件,因此,这次不能认定为犯罪,也不应当计算在犯罪次数内。而我到达中窝村时,熊顺海等人已经将树运出5、6百米,这种情况根据犯罪形态理论,中窝村的紫薇树已经挖出,并运输出村5、6百米,已经脱离了主人,该树已经实际被熊顺海等人控制,犯罪行为已经完成,因此,在事前我未参与分工,在犯罪行为已经完成的情况下,中窝村的盗窃行为不应当由我承担责任。起诉书指控我参与了中窝村的盗窃显然与法律规定不符。

五、犯罪后我具有悔罪表现,愿意痛改前非,重新做人。

1、从庭审的证据可以看出,本案能够顺利地得以侦破,被告人积极主动交待犯罪事实起了关键性的作用。从整个案件的侦查到起诉再到审判,从被告人的口供中可以看出,被告人在案发后能够积极主动、全部、彻底地向司法机关交待自己的犯罪行为,说明被告人已经认识到自己犯下了严重的错误,有改过自新、重新做人的良好愿望。从今天的庭审情况来看,被告人也能够主动交待犯罪事实,认罪态度良好。

2、犯罪后,我已经将全部运费5100元退回,并返给了受害人,包括检察机关并未认定为犯罪的1000元运费,这也是我悔罪的具体表现。

六、本案应当定为盗伐林木罪,不是盗窃罪。

根据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森林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下简称《解释》)第三条第(一)项规定:“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具有下列情形之一,数量较大的,依照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以盗伐林木罪定罪处罚:“擅自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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