采购法务与合同管理复习资料.docV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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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采购法务与协议管理》复习资料

1.协议条款概念类型P7:当事人依程序订立协议,意思表达一致,便形成协议条款,他拟定了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成为法律意义上的协议内容。提醒性协议条款内容:①当事人的姓名名称和住所(是指当事人的基本情况)②标的(双方当事人权利义务共同所指向的对象,有货品、工程、服务三种)③数量和质量(是拟定标的的客观标准也是衡量双方当事人权利义务的依据)④价款和酬金(取得货品的一方当事人向提供的一方所支付的货币)⑤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⑥违约责任(协议当事人违反协议应当承担的责任)⑦解决争议的方式(解决争议的方法有和解、调解、仲裁、诉讼等四种方式)2.协议的重要条款:协议必须具有的条款欠缺它协议就不能成立它决定着协议的类型,拟定当事人之间权利与义务的质与量。类型有①由法律直接规定②由协议的类型和性质决定③由当事人约定。默示条款:协议重要条款以外的其他条款。类型:①法律未规定也不是协议性质和类型所必须具有的当事人也无意使之成为重要条款的协议条款。②当事人未写入协议当中,甚至从未协商过,但基于当事人的行为或基于协议的明示条款或基于法律的明文规定理应存在的条款③特意待定条款,当事人故意将协议条款留待以后谈判商定的条款。3.协议中的权利P11:协议权利又称给付请求权,即债权人请求债务人给付的权利。特性:①协议权利是请求权(协议权利的实现只有债务人的给付才干实现)②协议权利是受领权(债权人应当有效受领债务人的给付,这是协议权利的本质)③协议权利是相对权(债权人只能请求债务人的给付,不能请求协议之外的第三人为给付)④协议权利是平等权(同一个客体之上可以成立数个债权在清偿上也无先后顺序之分)⑤协议权利具有请求力执行力依法自力实现、处分权能和保持力。协议义务:协议义务涉及给付义务和附随义务。给付义务涉及主给付义务和从给付义务。主给付义务:协议关系所固有的决定协议类型的义务。从给付义务:不具有独立意义,仅具有辅助主给付义务的功能,保证债权人利益获得最大满足的义务。附随义务:随着协议关系的发展而不断形成的,在任何协议中都存在,不受特定协议类型的限制。

4.协议的订立及成立要件概念:当事人为了建立协议关系,通过交互的意思表达以达成意思表达一致,而形成合意的状态和过程。协议的成立是指:一种事实的状态,双方当事人对协议的重要条款达成一致。成立要件:①必须存在双方或多方当事人(协议体现的是利益互换,一方当事人的协议是不存在的)②必须对重要协议条款达成一致③遵循要约和承诺两个阶段。

5.协议生效P28概念:协议生效是指已经成立的协议在当事人之间产生一定的法律约束力,也就是常说的法律效力。要件:①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行为人必须对的理解自己的行为性质及后果可以独立的表达自己的意思)。②意思表达真实(表意人的表意行为应当真实的反映其真实的想法)。③不违反法律或者社会公共利益(当事人的表达符合法律的规定,不合法的意思表达是得不到国家法律保护的)。④协议必须具有法律所规定的形式。(假如法律明文规定了协议的形式,当事人必须遵守法律的规定)成立与生效关系:一般而言协议成立就生效,但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需要办理批准登记手续的手续办理后才生效,实践性协议标的物交付时生效。

6.无效协议的概念、特性及因素。(09真题)P31概念:协议虽然已经成立但因严重欠缺协议生效要件,不发生协议当事人追求的法律后果,不受法律保护的协议。特性:①无效协议的违法性。(此类协议不符合国家意志,因此不能使此类协议发生法律效力)②对无效协议的国家干预。(法院不待当事人请求就可依职权积极审查协议是否有效)③无效协议不具有履行性。(当事人订立无效协议以后不得依据协议实际履行,也不因此而承担违约责任)④无效协议自始无效。(协议一被确认无效便产生溯及力,自订立之日起就是无效的)

因素:①欺诈一方以欺诈胁迫手段订立协议,损害国家利益的。②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和第三人利益的。③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④损害社会公共利益。⑤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的强行性规定的。

7.可撤消协议概念、特性、因素。P36-40概念:当事人在订立协议时,因意思表达不真实,法律允许撤消权人行使撤消权使已经生效的协议归于无效。特性:①可撤消协议重要是意思表达不真实的协议,但没有违反法律的规定和公序良俗。②必须通过撤消权的积极行使,请求撤消协议。(法律将是否主张撤消权的权利交给当事人去行使,法院不告不理)③可撤消协议在协议撤消前仍是有效的。④可撤消协议又成为可变更可撤消协议因素:①因重大误解所订立的协议。(所谓重大误解是指:一方因自己的过错而对协议内容发生的误解因此而订立的协议)②在订立协议时显失公平(一方在情势紧迫或者缺少经验的情况下而订立的协议)。③因欺诈胁迫所订立的协议(一方采用虚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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