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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用茶企业标准.pdf
隆德县百花中药材有限责任企业标准
Q/0001-2012
备案号:
Q/0001
代用茶
前言
本标准编写的格式、结构和内容均按GB/T1.1-2009《标准化工作导则第
1部分:标准的结构和编
写》而编辑的。
本标准所确定的指标如有与国家强制性标准相抵触,应以国家强制性标准为准。本标准由隆德县百花中药材有限责任公司提出。本标准由隆德县百花中药材有限责任公司负责起草。本标准主要起草人:陈磊
隆德县百花中药材有限责任发布
2012-12-30实施
2012-12-26发布
代用茶
1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代用茶的技术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标签、标志、包装、运输、
贮存要求。
本规范适用于可以食用植物的叶、花、果(实)、根茎为原料加工制作的、采用类似
茶叶冲泡(浸泡)方式供人们饮用的产品。
2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标准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T191包装储运图示标志
GB5009.3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水分的测定方法
GB5009.1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铅的测定
GB/T5009.20食品中有机磷农药残留量的测定
GB/T5009.34食品中亚硫酸盐的测定
GB7718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
GB/T8306茶总灰分的测定
GB14881食品企业通用卫生规范
JJF1070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计量检验规则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123号(2009)《食品标识管理规定》、
《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2005)第75号令
3术语和定义
4技术要求
4.1原辅材料要求
4.2感官要求
感官要求应符合表1的规定。
表1感官要求
项目要求
性状应具有各原料应有的自然品质特征。
色泽与香气味具有叶、花、果(实)、根茎天然固有的色泽和香气,无异味。
杂质无肉眼可见外来杂质。
4.3理化指标
理化指标应符合表2的规定。
表2理化指标
项目指标
水分(%)≤13
总灰分(%)≤8.0
铅(mg/kg)≤5.0
二氧化硫(以SO2计)(g/kg)≤0.5
敌敌畏(mg/kg)≤0.2
乐果(mg/kg)≤1.0
4.4净含量及其允许短缺量
应符合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2005)第75号令《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
5生产过程卫生要求
应符合GB14881的规定。
6试验方法
6.1感官要求
随机抽取1袋供试品,置于一洁净的白色搪瓷皿中,在自然光下用目测法进行性状、色泽杂质等项目的检验,用鼻嗅的方法检验样品的香味、异味,应符合表1的要求。
6.2理化指标
6.2.1水分
按GB/T5009.3规定的方法测定。
6.2.2总灰分
按GB/T8306规定的方法测定。
6.2.3铅
按GB5009.12规定的方法测定。
6.2.4亚硫酸盐
按GB/T5009.34规定的方法测定。
6.2.5敌敌畏、乐果
按GB/T5009.20规定的方法测定。
6.3净含量及其允许短缺量
按JJF1070中规定的方法检验。
7检验规则
7.1组批
以同一生产班次、同一批投料、同一产品、同一规格的产品为一批次。
7.2抽样方法
随机抽取300g样品,抽取的样品应迅速分装于两个样罐或样袋中,样品分成2份,1份检验用,1份备用。
7.3出厂检验
7.3.1出厂检验项目:包括技术要求中的感官要求、水分、净含量为必检项目。
7.3.2产品出厂需经工厂检验部门逐批检验合格,附产品合格证方能出厂。
7.4型式检验
7.4.1正常生产时每半年进行一次型式检验;有下列情况时也应进行型式检验。
a)新产品试制鉴定;
b)正式生产时,如原料、工艺有较大改变可能影响到产品的质量;
c)出厂检验的结果与上次型式检验有较大差异时;
d)国家质量监督机构提出要求时。
e)停产半年以上,重新开始生产时。
7.4.2型式检验项目包括技术要求中的全部项目。
7.5判定规则
受检样品的检验项目全部合格时,则判整批产品为合格品。如果检验结果有一项不符
合本标准要求时,应复检(应加倍取样复检),复检结果符合要求时,作合格论,如有一
项指标不符合本标准要求时,则整批产品不合格。
8标志、标签、包装、运输和贮存
8.1标志、标签
产品包装储运图示标志应符合GB/T191的规定,标签应符合GB7718和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第123号令《食品标识管理规定》的规定。
8.2包装
应采用密封、防潮包装,能保护产品品质;包装材料应干燥、清洁、无异味、无毒无且
应符合食品包装材料卫生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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