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工程建筑工程设计研究应用院有限公司新版章程.docVIP

建筑工程建筑工程设计研究应用院有限公司新版章程.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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兴宁市规划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

章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本章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和国家关于法律、法规制定。

第二条我司在广东省***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注册,名称为:***建筑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如下简称公司)。住所为:***路99号。公司是由原兴宁***建筑设计研究院转企改制、国有产权转让后设立从事规划、设计等业务有限责任公司,实行“共同出资,依法设立;自主执业,共同经营;独立核算,自负盈亏;自我约束,共担风险”。

公司宗旨是:适应中华人民共和国改革开放和建立和谐社会之需要,坚持“服务第一,质量第一,信誉第一”,充分发挥勘察设计单位在社会经济活动中服务作用,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和投资者合法权益,服务社会;锐意进取,追求卓越;开拓迈进,稳步发展。

股东以其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有限责任,公司以其所有资产对其债务承担有限责任。公司实行权责分明、管理科学、勉励和约束相结合管理体制。公司一切经营活动必要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并受国家法律、法规保护。

第五条公司经营范畴是:

都市规划编制(乙级);

市政公用事业设计(道路、给水、排水、风景园林)丙级;

建筑工程及相应技术征询和装饰设计(乙级);

小型工程项目选址可行性研究,都市建设事业服务;

金属构造设计,建筑工程领域其她项目设计、承包境外建筑工程勘测设计、征询和监理项目及上述境外项目所需设备材料出口与劳务输出。

工程监理及质量检测,电子计算机工程软件开发应用及销售,工业与民用建筑工程总承包,造价征询,项目管理。

法律、法规容许其她服务业务;

以上经营范畴中涉及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专项审批,按审批项目和时限开展经营活动。***。

第六条公司依照业务需要,可在境内外设立子公司、分公司、办事机构或吸取成员所。公司在境内外投资活动、在境外内设立投资额在100万元人民币以上子公司须经股东会批准,此外投资活动由公司董事会决定。

第二章股东

第七条公司股东为公司合法经营者、管理者和所有者,并对公司负有限责任,公司依法纳税并承担民事责任。

公司股东共***人,名称与住所如下:

公司股东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及股东《出资人合同》,依法行使股东权利,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她股东利益;不得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其她股东导致损失或伤害,应依法承担补偿责任。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行为由公司监事会界定。

公司股东必要做到真诚合伙,荣辱与共,坚持操守,讲求效益;以人为本,构建和谐。

第八条股东享有下列权利:

有选举和被选举权;

对公司经营方针、目的、发展筹划等重大问题按持股比例行使表决权;

对公司寻常管理和业务发展有建议和监督权利;

对公司章程修改按持股比例行使表决权,对决定公司重大事项会议记录和年度财务会计报表有查询权利;

按股东《出资人合同》或股东会决策及《章程》关于规定分享利润权利;

公司清盘解散后,有按出资比例分享剩余资产权利。

第九条股东履行下列义务:

按商定比例认缴出资额,半途不得抽回出资;

遵守股东《出资人合同》和本《章程》以及公司内部管理制度,严守公司秘密;

积极开拓业务,对经营管理提出合理化建议,增进公司不断发展;

严格执行有关行业准则,保持高度职业谨慎性,规避执业风险;

5.按股东《出资人合同》或股东会决策及《章程》关于规定承担亏损。

第十条股东在公司法定经营范畴内一切职务行为,由公司承担民事责任;

公司法定代表人、总经理、总工程师依照股东《出资人合同》、本《章程》或公司董事会授权进行经营活动,并对公司及全体股东负责;

公司法定代表人、总经理、总工程师依照股东《出资人合同》或公司董事会授权代表公司进行经营范畴内经营活动,由公司承担民事责任。

第十一条股东从事超过公司法定经营范畴内业务或超越内部授权而产生民事责任由该股东承担。

在执行与公司法定经营范畴正常业务过程中,因股东个人过错致使其她股东遭受伤害或财产损失时,其她股东有向该股东追偿权利。

第十二条公司股东不得从事与公司相竞争或有其她利益冲突业务,不得运用其股东身份和地位获得各种业务信息及经营秘密,谋取属于公司商业机会,损害公司整体利益;

公司股东不得成为其她负无限连带责任经济组织股东或者股东;

公司股东不得自营或为她人经营与公司相似性质业务;

公司股东不得用其在公司股权出质。

第十三条公司不得对外提供担保。未经股东会批准,公司不得申请银行贷款或向其她机构、个人借贷。

第十四条如公司直接责任股东对其责任引起债务承担责任,在偿还债务时直接责任股东无权向其她股东追偿。

第十五条公司股东发生下列情形之一者,应当及时退股:

股东个人行为违背国家法律、法规而受到法院生效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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