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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责任主体的特殊规定
多数是替代责任:责任人为他人的行为和行为以外的自己管领下的对象所致损害负有
的侵权赔偿责任。当然有补充责任和连带责任的规定。
一、监护人责任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责任承担)
1188条: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侵
权责任(过错推定)。监护人尽到监护职责的(监护人举证),可以减轻其侵权责任。
有财产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从本人财产中
(未成年人现在有财产的很多)支付赔偿费用;不足部分,由监护人赔偿。
根据该条的规定,监护人需要对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的他人
损害承担赔偿责任。监护人即使举出证据尽到监护职责,虽然可以减轻赔偿责任,但仍要
承担赔偿责任。
对于监护人责任,注意如下问题:
1、如果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有财产的,应从其财产中支付赔偿费
用。
2、在被监护人的财产不足赔偿或无财产赔偿时,由监护人给予赔偿。监护人尽到监护
责任的,可以适当减轻其民事责任。监护人不明确的,由顺序在前的有监护能力的人承担
民事责任。
3、由单位担任监护人时,也要承担赔偿责任。在原民法通则的规定中,如果是单位担
任监护人的,不得要求单位承担赔偿责任。
4、侵权行为发生时行为人不满18周岁,在诉讼时已满18周岁,并有经济能力的,应
当承担民事责任;行为人没有经济能力的,应当由原监护人承担民事责任。行为人致人损
害时年满18周岁的,应当由本人承担民事责任;没有经济收入的,由扶养人垫付;垫付有
困难的,也可以判决或者调解延期给付。
5、夫妻离婚后的监护责任
原民通意见158条:夫妻离婚后,未成年子女侵害他人权益的,同该子女共同生活的
一方应当承担民事责任;如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确有困难的,可责令未与该子女共同生活的
一方共同承担民事责任。
6、委托监护的责任
1189条: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监护人将监护职责
委托给他人的,监护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受托人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责任。
按此规定,受委托人原则上不承担民事责任,只在有过错时才承担连带责任。如委托
人和受托人可以约定。当然约定不能对抗受害人,受害人有权要求监护人赔偿,而受托人
的过错,则应由监护人负责举证。
二、完全行为能力人在特殊情况下(丧失意识)造成他人损害的责任承担
1190条: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对自己的行为暂时没有意识或者失去控制造成他人损害
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没有过错的(需要自身举证),根据行为人的经济状况对受
害人适当补偿。
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因醉酒、滥用麻醉药品或者精神药品(本身就是过错)对自己的
行为暂时没有意识或者失去控制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三、职务侵权责任(用人者责任)
(用人单位的工作人员因执行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责任承担)
1191条:用人单位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侵权
责任。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后,可以向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工作人员追偿。
劳务派遣期间,被派遣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派遣
的用工单位承担侵权责任;劳务派遣单位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责任。
民法典不再区分是雇佣关系还是劳动关系,只要是单位用人,适用统一规则。即用人
单位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一律由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不再考
虑工作人员与用人单位的连带责任。而在原来《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9条的规定中,
如果雇员是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情形下,雇员需要与雇主承担连带责任。
当然工作人员实施与工作任务无关的行为致人损害的,由行为人自己承担赔偿责任。
另外,凡是属于法律规定的《国家赔偿法》的赔偿事由的,均按照国家赔偿法处理。
四、个人劳务侵权责任
(个人之间形成劳务关系的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造成他人损害的责任承担)
1192条:个人之间形成劳务关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
一方承担侵权责任。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后,可以向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提供劳
务一方追偿。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受到损害的(自身受到伤害),根据双方各自的过错承担
相应的责任。
提供劳务期间,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提供劳务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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