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白山林业科技创新奖励章程.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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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白山林业科技创新奖励章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奖励在林业科技进步与创新活动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公民和组织,充分调动广大林业科技工作者投身林业科技创新实践的积极性、创造性,激励全省林业系统多出成果、不断创新,充分发挥林业学术组织在激励林业自主创新中的积极作用,推动“发展现代林业、建设绿美吉林”宏伟目标实现进程,根据《科技部关于进一步鼓励和规范社会力量设立科学技术奖的指导意见》(国科发奖〔2017〕196号)和《吉林省社会力量设立民间科学技术奖励管理办法》有关规定,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长白山林业科技创新奖(以下简称“长白山创新奖”)由吉林省森林休憩保育研究会(以下简称“本会”)设立,每年开展一届评授活动,按届持续。

第三条长白山创新奖的推荐、评审和授奖,应当紧紧围绕现代林业建设中心来进行,注重实践效果,坚持依法办奖、公益为本、诚实守信和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严格遵循评审标准和程序,确保获奖成果的先进性、创新性和实效性。

第四条设立长白山林业科技创新奖励基金,基金主要来源于本会拨补和有关企业、社会人士等赞助。

第五条本会负责长白山创新奖的评审奖励管理工作。

第二章奖励对象、范围与评审标准

第六条长白山创新奖重点奖励重大原创成果、重大战略性技术、重大示范转化工程的突出贡献者,重点鼓励青年科技人员。主要奖励对象是:

(一)在林业基础研究及应用基础研究中有所创新、发现或发明,对推动林业发展与科技进步有重大作用,获得显著经济、社会、生态效益的科技创新成果;

(二)在林业工程建设与管理、重大设备研制和技术改造中开发研究的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并取得重大经济、社会、生态效益,对推进林业科技经济一体化具有重大作用的科技创新成果;

(三)在组织推广应用国内外重大科学技术成果中有所创新,并取得重大经济、社会、生态效益,或在推广应用重大科技成果中对已有技术组装配套,实现产业化、规模化并取得重大经济、社会、生态效益的推广应用成果;

(四)在林业管理科学研究中取得重大突破,实践应用中带来显著经济和社会效益,为推动林业决策科学化和管理现代化发挥重大作用的软科学创新成果。

第七条取得上述成果的下列人员可以申报长白山创新奖:

(一)我省的科技研发推广人员;

(二)在我省取得上述成果后调出或者死亡的科研推广人员;

(三)与外省合作但以我省为主的上述成果的本省人员。

第八条下列成果不参加长白山创新奖的评审:

(一)副省级及其以上领导干部的林业科技创新成果;

(二)已获省、部级及其以上奖励的林业科学技术成果。

第三章奖项设置

第九条长白山创新奖每年评审一次,奖励项目总数不超过30项。

第十条奖项设置三个等级,按一等奖10%、二等奖30%、三等奖60%的比例掌握。

第十一条奖项授予的单位和个人为:一等奖授予前9个单位、15名个人,二等奖授予前7个单位、11名个人,三等奖授予前5个单位、7名个人。

第四章申报与推荐

第十二条长白山创新奖以分会为单位申报,由分会具体组织。

(一)自主申报。凡参加长白山创新奖评审的单位或个人,应按当年评选要求,向所在分会申报。几个人合作完成的成果,由主持人申报。有多项研究成果的申报者,最多只允许2项成果参评。

(二)资格审查。对申报的成果,由所在分会严格按长白山创新奖奖励标准、条件和范围进行初审、筛选,确定推荐项目。

(三)推荐上报。以分会为单位,将符合条件的成果及其相应材料,一并报本会。

(四)鼓励通过第三方推荐的方式申报。

第十三条申报、推荐长白山创新奖应填写《长白山林业科技创新奖申报推荐书》,并附下列文件:

1.技术评价证明,包括有关部门出具的鉴定证书、验收文件、发明专利证书等;

2.查新机构出具的查新检索报告;

3.财务部门核准的经济效益证明或由有关部门出具的社会效益证明文件;

4.成果应用于生产实践的证明(对应用类成果须提供已被建设与管理单位采纳的证明);

5.研究成果及实验报告等其它必须附送的技术文件。

第十四条对有知识产权、人员名次争议的项目,在争议解决之前,不得推荐参加长白山创新奖的评审。

已经受理的推荐项目出现争议的,退出长白山创新奖的评审,交由推荐单位妥善处理。

第十五条同一项目不得在同一年度多处推荐参加长白山创新奖的评审。

第五章承办与评审机构

第十六条设立长白山林业科技创新奖励委员会(以下简称“奖励委员会”)。奖励委员会设主任委员1人,副主任委员1人,委员5人。其主要职责是:

(一)制定奖励政策;

(二)筹措奖励资金;

(三)聘请有关专家、学者组成评审委员会;

(四)审定评审委员会的评审结果并授奖;

(五)研究解决奖励工作中出现的重大问题。

第十七条奖励委员会下设办公室。长白山林业科技创新奖励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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