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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安县烟草制品零售点实地勘验测量标准
第一条为统一测量标准,规范勘验实施,确保烟草制品零售点勘验公开、公平、公正,特制定本标准。
第二条本标准适用于吉安县行政区域内设置烟草制品零售点(以下简称零售点)间隔距离、营业面积的测量以及相关事项的勘验认定。
第三条间隔距离应测量申请零售点(以下简称申请点)与参照点(包括周边最近的零售点和周边中小学校学生通勤出入口)之间可通行最短距离。
第四条间隔距离按照进出经营场所通道(含对外经营窗口)所在面外墙墙体或墙角的可通行最短距离测量。具体方法如下:
(一)测量端点确定标准
1.进出经营场所通道只有一个的(下图所示),测量墙体A1D1到墙体A2B2的距离,测量的端点为墙角A1、A2外侧。
2.进出经营场所通道有多个的(下图所示),测量墙体A1B1到墙体A2B2的距离,测量的端点为墙角B1、A2外侧。
如申请点或参照点与其他店面共用墙面时,取相应墙体中心点为端点。
1000平方米以上的大型超市测量起始点以卷烟陈列柜台起点。
(二)测量线路的确定标准
1.非道路区域间距测量以最短直线距离为准。例图:
2.道路区域间距测量以可通行最短直线距离为准。
(1)申请点与参照点分布在道路两侧,道路上存在阻碍通行的固定障碍物(花坛、围墙、防护栏、隔离栏等),如下图:
(2)申请点与参照点分布在道路两侧,道路无固定障碍物,如下图:
(3)申请点与参照点分布在道路两侧,道路有禁止穿越的交通标志(如双实线、单实线等)的,按照通过允许通行的交通标志或设施(如人行道、单虚线、人行天桥等)的最近通行距离测量,如下图:
第五条零售点必须面向公众经营,住宅小区除开放式门店处的其它场所、未形成实际商品展卖场所的写字楼、商用楼宇,不得设置零售点。
第六条与申请点在不同楼层的零售点不作为间隔距离测量的参照点。
火车站、汽车站、客运中心等交通站点的候车室内和高等院校、军队营区、工地厂矿等相对封闭的场所内的零售点不作为在一般区域申请点的参照点。
第七条自行搭建的阁楼、独立的仓储、独立的办公室等场所不计入零售点营业面积。农家乐测量面积时包括围墙内庭院等其他面积。
第八条经营场所的营业面积以房屋权属证明记载予以认定;无法提供或无法认定的,以烟草专卖局实际测量结果为准。
第九条适用照顾政策申领许可证的,经营场所在现场核查时必须符合超市、便利店、商场、娱乐服务类等业态要求,否则不予适用照顾政策设置零售点。核查人员在提交核查意见及实地勘验表时需同时上传经营场所现场照。
第十条本勘验测量标准由吉安县烟草专卖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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