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劳动关系协调员考试案例.doc

  1. 1、本文档共6页,可阅读全部内容。
  2. 2、原创力文档(book118)网站文档一经付费(服务费),不意味着购买了该文档的版权,仅供个人/单位学习、研究之用,不得用于商业用途,未经授权,严禁复制、发行、汇编、翻译或者网络传播等,侵权必究。
  3. 3、本站所有内容均由合作方或网友上传,本站不对文档的完整性、权威性及其观点立场正确性做任何保证或承诺!文档内容仅供研究参考,付费前请自行鉴别。如您付费,意味着您自己接受本站规则且自行承担风险,本站不退款、不进行额外附加服务;查看《如何避免下载的几个坑》。如果您已付费下载过本站文档,您可以点击 这里二次下载
  4. 4、如文档侵犯商业秘密、侵犯著作权、侵犯人身权等,请点击“版权申诉”(推荐),也可以打举报电话:400-050-0827(电话支持时间:9:00-18:30)。
查看更多

2023年5月考试案例

1\2023年11月10日中午,酷6网员工名为罗耀明在通过长城电脑大厦写字楼b区其他公司门口(酷6网北京公司所在地为长城电脑大厦a座401室)时忽然倒地不起,路经人员及时拨打急救电话求助,后经送北医三院急救,终因抢救无效病逝。经公安机关调查认定,其忽然死亡属于自身身体状况因素导致,与外力无关。法医根据症状分析,死因有也许是急性病毒性心肌炎。罗耀明死后,酷6网随即安排其家属飞赴北京,并为其家属额外准备了抚恤金10万元,酷6网ceo李善友带头为罗耀明家属捐款5万元,最后全公司总共捐款8万元。此外,酷6网还在准备相应的法律文献,为罗耀明申请工伤保险金等,预计约30万元。

问:罗耀明猝死可以认定工伤吗?

一般来说,职工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上因疾病导致的死亡不属于工伤范围,但是毕竟是死在工作岗位上甚至很有也许与本人工作劳累精神紧张的种种因素有关,需要合情合理解决。所以《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规定,职工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视同工伤,以体现照顾。这里,48小时的时限规定是考虑到为避免将突发疾病无限制地扩大到工伤保险的范围,所以规定了“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界线。换句话说,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当班死亡的情形视同工伤;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并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情形也视同为工伤;但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经抢救无效在48小时之后死亡的情形则不能视同为工伤。

本案中,罗耀明猝死基本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规定,如无其他特殊情况,应视为工伤。所在单位应为罗耀明准备相关资料向本地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工伤认定机关提出视同工伤的申请。同时,单位对罗耀明的家属给予慰问和抚恤,特别是精神上的安慰,有助于社会的稳定,也有助于公司形象的提高。

2\2023年,李女士与潍坊一家贸易公司签订协议,担任该公司的销售总监。协议中约定,她要在公司工作3年,否则需要支付5万元的违约金。2023年,她的薪水开始被拖欠,到了2023年5月份,她已经被拖欠了6个月的工资。2023年7月,她将一份书面辞职报告交给了公司领导,从此后就不再为单位工作了。可当她自己的生意刚刚起步的时候,公司方给她邮寄了一份解除协议的告知,称李女士无端旷工,给公司带来了不良的影响和极大的不便,公司按照规定与她解除协议,并按照协议规定规定她支付违约金。对此,贸易公司方负责人崔经理说,公司方没有拖欠过薪水,李女士是认为薪水太低而递交辞职申请,此后就不露面了,手续没有办完就离职,已经违反了协议约定,需要支付违约金。

问:李女士辞职是否应当支付违约金?

一方面要看原订立的违约金条款是否有效。李女士的劳动协议在2023年即《劳动协议法》实行之前签订,那时各地法规对劳动协议违约金的约定有所不同。《山东省劳动协议条例》规定,劳动协议双方当事人违反本条例和劳动协议约定,擅自解除劳动协议的,应当按照劳动协议的约定支付违约金。这意味着李女士的违约金约定也许是合法的。当然这是在《劳动协议法》实行之前开始履行的劳动协议。2023年1月1日《劳动协议法》实行以后,除非依法约定服务期和竞业限制的情形外,用人单位不得与劳动者约定由劳动者承担违约金。

另一方面,要看用人单位是否应承担过失责任。《劳动协议法实行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了服务期,劳动者依照劳动协议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协议的,不属于违反服务期的约定,用人单位不得规定劳动者支付违约金。”而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用人单位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协议。所以,李女士如有证据证明公司不支付协议约定的薪水,是可以解除协议的。但是,假如没有证据,李女士选择擅自离职,就违反了协议约定,需支付违约金。

3\女职工张某是某公司的一名会计,其与公司的劳动协议已到期,公司因结构调整未与张某续订劳动协议,且终止劳动协议告知已发给张某,告知发出一周后,张某向公司提供医院出具的的怀孕证明,请问用人单位做法对吗?并说明理由。

本题涉及的重要问题是:女职工“三期”具体时间的拟定;用人单位在女职工“三期”内退工,而女职工自身有过错的责任承担。一、女职工“三期”具体时间的拟定。

所谓“三期”是指女职工孕期、产假期、哺乳期。本案涉及的“三期”时间有争议的是孕期。一方面,关于张某的孕期。由于在劳动协议终止前张某未向用人单位提供怀孕证明,张某的孕期开始的确切时间并不明朗。假如根据医院生育诊治记录、婴儿出生证明可以拟定张某的孕期开始于劳动协议期满前。张某的劳动协议期限应顺延。

二、用人单位在女职工“三期”内退工,而女职工自身有过错的,责任如何承担。

根据有关规定,用人单位终止劳动关系解决决定被撤消的,对职工停工期间的经济损失应予合理补偿。本案

文档评论(0)

173****5949 + 关注
实名认证
内容提供者

该用户很懒,什么也没介绍

1亿VIP精品文档

相关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