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水利工程施工场地扬尘污染.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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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水利工程施工场地扬尘污染

防治工作标准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河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深入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大气污染防治工作的有关部署,进一步加强施工场地扬尘污染防治工作管理,结合我省水利工程建设实际,特制定本标准。

第二条本标准适用于河南省辖区内水利工程施工场地扬尘污染的防治和管理。

第三条水利工程施工场地扬尘污染的防治和管理,除执行本标准外,还应符合国家、行业及河南省现行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的规定。

第二章基本规定

第四条总体要求

(一)水利工程施工场地扬尘污染防治工作以施工场地不扬尘为目的,防治工作应做到:按照施工组织设计确定的进度、范围和顺序施工,确保施工作业场地百分之百围挡、物料堆放百分之百覆盖、车辆在进出施工场地处(尤其是出场即进入混凝土或沥青道路的)要百分之百对车辆进行冲洗、施工场地路面百分之百硬化(硬化方式含混凝土路面、沥青路面、泥结碎石、黏土压实)、拆迁场地百分之百湿法作业、渣土车辆百分之百密闭运输。

(二)城市建成区施工禁止现场搅拌混凝土和配制砂浆。暂时未建预拌混凝土和砂浆搅拌站的,以及预拌混凝土、砂浆搅拌站不予供应的特种或少量混凝土、砂浆除外,但必须配备降尘防尘装置。

(三)施工场地扬尘污染防治设施要满足现场施工环保要求,严禁随意拆除、移动、损坏,其功能受损时应及时恢复。

第五条责任划分

(一)施工场地扬尘污染防治责任单位为项目法人、施工和监理等单位。项目法人、施工单位承担工程施工扬尘污染防治主体责任,监理单位承担工程施工扬尘污染防治监理责任。

(二)项目法人对水利工程施工场地扬尘污染防治管理工作负总责,应将扬尘污染防治费用列入工程造价,作为不可竞争费用专项列支,并及时支付。项目法人应督促施工单位做好施工场地扬尘污染防治管理并加强检查;委托监理单位对施工场地扬尘污染防治实施监理。项目法人要将施工场地扬尘污染防治目标及责任明确写入合同,要组织施工、监理等单位制定完善的扬尘控制方案。同一个工程存在多家施工企业交叉作业的,项目法人要建立沟通协调机制,明确划分扬尘控制责任范围。

(三)施工单位依照相关规定和合同约定,具体负责施工场地扬尘污染防治工作。施工单位应足额计取并合理使用扬尘污染防治费用,保证专款专用。实行施工总承包的,总承包单位对施工场地扬尘污染防治工作负总责;总承包单位进行工程分包的,应明确分包单位施工场地扬尘污染防治工作责任,总承包单位承担连带责任;分包单位应服从总承包单位的管理,做好相关施工场地扬尘污染防治工作。项目经理为项目扬尘污染防治第一责任人,应建立项目施工场地扬尘污染防治管理组织,制定相应的管理制度,明确责任。

(四)监理单位应将施工场地扬尘污染防治纳入工程监理规划,编制相应的监理细则,纳入监理日常工作。监理单位应按施工合同及有关规定,对扬尘污染防治费用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对施工单位在扬尘治理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提出整改意见,并负责督促整改,严重的责令其停工整改,拒不按要求整改的及时向项目法人及主管部门反映情况。

(五)中标价1000万元以上水利工程建设项目应按规定配备扬尘污染防治管理员、监督员和网格员。

第六条扬尘污染防治专项方案及技术交底

(一)施工单位应结合项目特点及实际情况,编制施工场地扬尘污染防治专项方案,明确防治目标、职责、措施等,内容应有针对性和可操作性。方案应经项目法人的技术负责人、项目总监理工程师审批后组织实施。

(二)应建立扬尘污染防治逐级技术交底制度,履行交底手续,并经相关人员签字确认。

第七条扬尘污染防治标识

(一)施工场地必须设置扬尘污染防治设施平面布置图(宽2.8m×高1.4m)。

(二)扬尘污染防治区域内应设置扬尘污染防治责任标识牌(宽0.7m×高1.4m),标明扬尘污染防治责任单位、责任人、主管部门及监督电话等内容,并根据场地和设施变化及时调整。

(三)中标价1000万元以上水利工程建设项目应设置“三员”管理标识牌(宽0.7m×高1.4m),标明扬尘污染防治管理员、监督员和网格员。

第八条扬尘污染防治教育

(一)扬尘污染防治责任单位应建立扬尘污染防治教育培训制度。

(二)作业人员上岗前,应组织以国家法律法规、技术规范、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为主要内容的扬尘污染防治入场教育培训和考核。

(三)各级扬尘污染防治人员每年应接受不少于1次的扬尘污染防治教育培训。

(四)扬尘污染防治责任单位应建立扬尘污染防治教育培训档案。

第九条扬尘污染防治检查

(一)扬尘污染防治责任单位应建立扬尘污染防治检查制度,组织开展日常巡查、定期检查和不定期抽查,并填写相关检查记录。

(二)项目法人应组织监理单位、施工单位每月对工程项目开展一次扬尘污染防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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