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住宅区业主管理委员会章程.docV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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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住宅区业主管理委员会章程

第一条根据《深圳经济特区住宅区物业管理条例》(以下简称《住宅区条例》)以及《深圳经济特区住宅区物业管理条例实施细则》(以下简称《住宅区细则》)的相关规定,住宅区业主管委会(以下简称本管委会)作为代表本住宅区全体业主合法权益的社会团体,已经经过市政府社团登记部门的严格核准登记,并依法取得社会团体法人资格。本管委会的一切合法权益均受国家法律的严密保护。

第二条:本管委会郑重接受审计署登记管理部门、市住宅主管部门以及区住宅管理部门的领导,并坚决贯彻执行国家、省、市关于物业管理的相关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

第三条:本管委会以全体业主的合法权益为代表,运用科学、民主、合法的管理手段,致力于保障住宅区物业的合理使用,维护住宅区的公共秩序,为业主们营造一个整洁、优美、安全舒适且文明的居住环境。

第一章管委会的产生及职权

第四条:本管委会经由本住宅区业主大会选举产生,对业主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同时,本管委会自觉接受业主大会以及市、区住宅管理部门的监督。关于第一届管委会的产生,将由区住宅管理部门会同开发建设单位或委托的物业管理公司共同组成筹委会,提出管委会候选人名单,并提交至第一次业主大会进行选举通过。

第五条:本管委会设委员名,其中主任一名,副主任名,执行秘书名。执行秘书负责处理管委会日常事务。

管委会主任及副主任应由管委会在现有委员中通过推举方式产生。

管委会执行秘书的职位应由管委会负责聘任,若决定聘任非本住宅区业主担任执行秘书,则该候选人必须由其在本住宅区的直系亲属业主作为经济担保人。

管委会主任及执行秘书的职务性质可为专职或兼职。

第六条本管委会委使下列职权:

1.根据相关规定,负责召集并主持业主大会,确保会议的合规性和有效性;

2.审议并决定住宅维修基金及公用设施专用基金的使用方案,确保资金的合理使用与高效配置;

3.通过公开招标或其他合规方式,选聘物业管理公司对本住宅区进行专业化的牧业管理,并与其签订正式的委托管理合同;

4.对物业管理公司上一年度对本住宅区的管理计划完成情况及其费用决算报告进行全面审查,确保工作成效与财务透明;

5.审议物业管理公司制定的针对本住宅区的年度管理计划,包括住宅区配套工程及重大维修工程项目的规划与执行;

6.审查并决定住宅区物业管理服务费的收费标准,确保费用的合理性与公平性;

7.对物业管理公司在本住宅区的牧业管理工作实施有效的监督,确保其服务质量和管理水平的持续提升;

8.忠实执行业主大会通过的各项决议,确保业主意志得到贯彻执行。

上述条款中第3、5、6项所述事项,须经业主大会审议批准后方可实施。

第七条本住宅区的公用设施专用基金、住宅维修基金和管理服务费的收支帐目,管委会应每三个月到少公布一次,接受业主的监督。

第八条下列人员经管委会决定产经业主大会批准后要获得适当津贴;

1.管委会主任;

2.管委会执行秘书;

3.业主选举的楼长;

4.管委会同意的其他人士。

第二章管委会会议

第九条管委会会议应至少每两个月召开一次,以确保工作进程的稳步推进。在特定情况下,若有超过三分之一的委员提出议题建议,或主任、副主任中至少有两人认为有必要,且已书面呈述相关议题,管委会可召开特别会议,以应对紧急情况或处理重要事务。

第十条管委会会议召开前七天,将会议通知及相关材料准时送达至每位委员。若委员因故无法亲自参加会议,可通过书面形式委托代表代为出席。

第十一条管委会会议应由主任负责召集并亲自主持。如遇主任因特殊原因无法出席的情况,会议将由副主任代为召集并主持。

第十二条管委会召开会议时,可以邀请政府有关部门,居民委员会,物业管理公司等单位的人员和承租人代表、其他非业主使用人代表参加会议,但上述人员没有表决权。

第十三条管委会会议在解决相关问题时,遵循少数服从多数的基本原则进行决策。在会议表决环节中,每位委员均享有平等的一票表决权。委员若因故无法亲自出席会议行使表决权,可依法委托其代表人代为行使,但须出具正式的授权委托书作为凭证。在表决过程中,若赞成票与反对票数目相同,形成平局,则由主任或会议主持人根据规定投出具有决定性的一票,以打破平局并确定最终决策。

第十四条管委会执行秘书必须作好每次开会的会议记录,并由会议主持人签署后存档。

第三章管委会委员

第十五条本住宅区业主大会在业主中选举产生管委会委员,委员人数为单数。管委会在必要时可聘请派出所、居民委员会等相关单位的人员,以及承租人代表或本住宅区的非业主居民担任管委会委员,这部分委员统称为聘请委员。聘请委员的人数不得超过管委会最终委员总数的三分之一。若聘请委员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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