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代社会政策分析 课件 第14、15章 公益慈善政策、中国社会政策展望.ppt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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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四章公益慈善政策作为第三次分配的重要载体,公益慈善事业被赋予推进共同富裕的重要使命。以《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简称《慈善法》)的出台为标志,随着公益慈善实践的多元化迅猛发展,我国的公益慈善政策的法制化、专业化和体系化也在不断增强。

第一节公益慈善政策概述一、公益慈善与公益慈善事业(一)公益与慈善的相关概念从词源上看,我国自古就有“慈善”一词。概括而言,可涵盖慈心和善举两个层面:前者指悲悯之情,后者是基于此的帮助或者救助行为。

而现代意义上的公益慈善事业,其中的慈善和公益概念则与西语中的“charity”“philanthropy”以及“publicbenefit”“publicinterest”等词密切相关。从对应关系上看,“charity”与“philanthropy”经常被译作慈善,前者原指来自教会的传统慈善,后者则是以企业为主的现代慈善,二者分别被称为狭义慈善和广义慈善。

除去从外延和主体上进行的广义、狭义区分,也有学者从公益和慈善的性质角度对两个概念进行了辨析:利他性和志愿性是两个性质分析维度。公益是与私益、互益相对应的概念,既不是为私人利益,更不是特定群体内部的相互利益,而是为公共利益,其本身即包含利他性;慈善概念的利他性所包含的对象,既包括公众也包括单个的人。

(二)公益慈善事业在我国的发展在我国古代,慈善事业与政府救助是一体的。从商汤赈恤饥寒的措施,到管仲提出的“兴德六策”与“九惠之教”,这些具有救助色彩的活动,都被视为国家慈善事业的施行。我国民间的公益慈善事业肇始于佛教的兴起。

新中国成立后,慈善事业经历了曲折的发展过程。尤其是改革开放之前,我国的慈善事业一度陷入停滞。“归结起来,是当时的政治、经济、意识形态等因素共同作用造成的。”

改革开放之后,我国的慈善事业得到了恢复和发展。一方面,政治环境得到改善,政府的职能也发生转变,政府的工作重心从阶级斗争转变为经济建设,不再统揽一切,而是逐渐实行简政放权;另一方面,在经济体制上由“计划经济”走向“市场经济”,使社会可以拥有自由支配的资源和自由活动空间,同时,市场经济之下的区域发展差距和贫富分化等问题,为公益慈善事业的复兴提供了基础与契机。

二、公益慈善政策的发展历程所谓公益慈善,是将志愿服务、慈善捐赠等公益资源动员起来,通过组织、项目等各种形式,致力于解决社会问题,帮助受益者改善生活状况,旨在提高社会整体福利水平的活动。而公益慈善政策,则是国家和政府为规范公益慈善活动,促进公益慈善事业健康发展而制定和采取的原则、方针,具体表现为法律、法规、规章以及其他规范性文件等。

(一)零散化阶段(1978—1997年)该阶段的公益慈善事业处于恢复萌芽时期,相应地,公益慈善政策呈现出零散化特点,对基金会、社会团体等组织尚未形成理论性认识,相应的政策制定也存在一定瑕疵,但这也是我国公益慈善政策发展的必经阶段。

(二)系统化阶段(1998—2015年)之所以将该阶段概括为公益慈善政策的系统化阶段,原因在于狭义的三类社会组织——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和基金会相关的核心政策先后在该时期出台。

系统化阶段的公益慈善政策主要包括两个方面:一是有关社会组织的“三个条例”在该阶段陆续出台,构成了社会组织核心政策框架,为后续公益慈善政策提供了基础;另一方面,《公益事业捐赠法》作为专门规范捐赠行为的法律,与之后《国务院关于促进慈善事业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共同为促进和规范公益慈善事业的发展提供了依据,协同《江苏省慈善事业促进条例》等地方性试点法规,为后期全国范围内《慈善法》的出台提供了条件。

(三)法制化阶段(2016年至今)2017年,《志愿服务条例》颁布并实施,旨在鼓励和规范志愿服务,发展志愿服务事业。至此,社会公益资源的三大组成部分均已制定了相关政策,具体包括:对社会捐赠进行规范的《公益事业捐赠法》以及《慈善法》;对志愿服务进行规制的《志愿服务条例》;对彩票公益金进行规制的《彩票管理条例》。在法制化阶段,公益慈善政策趋于完备,并向完善化迈进。

三、公益慈善政策的结构与特点在公益慈善政策体系中,《慈善法》占据核心地位;《公益事业捐赠法》与《境外非政府组织境内活动管理法》则以法律的形式,从捐赠活动和公益主体等不同层面对《慈善法》进行了补充;以社会组织“三个条例”为主,联合《志愿服务条例》与《彩票管理条例》等行政法规分别从公益慈善事业的主体范围以及公益慈善资金来源等方面为《慈善法》的实施打下了支持性基础。归根结底,法律法规层面的公益慈善政策要依靠民政部等部门规章,以及地方性法规来贯彻执行。当前,我国具体公益慈善政策结构如图14-1所示。

图14-1我国公益慈善政策结构图

我国的公益慈善政策结构呈现出如下几个特点。第一,政策体系逐渐完备。第二,政策原则趋向一致。第三,政策横向配套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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