铁路专用线专用铁路管理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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铁路专用线专用铁路管理措施

(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铁路专用线、专用铁路(如下统称专用线)运送是铁路运送的重要组织部分。为加强专用线的管理,搞好路企协作,提高管理水平和工作质量,保证行车和货品安全,加速车辆周转,提高经济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铁路法》、《铁路货品运送规程》,特制定本措施。

第二条全国铁路(涉及正式营业线、临管线)车站及专用线运送(军事专用线另有规定者除外),均应执行本措施。

第三条地方政府主管部门应加强对本地区专用线运送的协调工作。重要任务是:

1.协调专用线运送工作,搞好运送衔接和平衡,保障专用线和货场的畅通;

2.组织制定专用线共用的收费项目和费率;

3.组织专用线运送评比竞赛、经验总结等。

第四条铁路(含广铁集团公司,下同)、分局(含各总公司,下同)和站段应设有专人管理。铁路局对专用线应加强规划、监督和指引。铁路分局要搞好专用线运送组织和协调。车站应根据管理细则制定具体的管理制度和作业原则,贯彻保证安全的措施,完毕专用线运送组织工作。

第五条专用线的运送组织工作和安全管理,要在站长的领导下统一进行。专用线产权单位要为专用线货运员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

第六条站企双方应加强工作联系,研究与解决问题,组织业务人员学习规章,提高业务素质,总结经验,开展评比,进行奖惩,提高管理水平。

第二章专用线修建

第七条公司新建专用线的铁路运量,一般不低于每年30万t。

第八条新建铁路时,公司修建专用线,其前期可行性研究报告应报铁道部,接轨方案由铁道部批准。既有线上,新建、改扩建专用线,年运量超过50万t时,其可行性研究报告报铁道部。年运量50万t及如下按铁路局有关规定办理。

铁路重要繁忙干线的车站,新建、改扩建专用线,影响干线、车站、枢纽通过能力或专用线从正线出岔时,报铁道部批准。

由公司新建或改扩建专用线引起的国铁接轨站和有关工程改扩建,其建设投资问题另行研究规定。

第九条加强新建、改扩建专用线的规划,合理安排专用线在枢纽内、车站内的布局。专用线应集中设立,减少取送车次数,不能干扰正线行车。

第十条专用线的铁路运送设备,应符合《铁路技术管理规程》和《工业公司原则轨距铁路设计规范》的规定。

修建运量大,取送车频繁的专用线,其作业条件必须满足铁路取送车、调车作业和交接检查工作的需要。

第十一条专用线应尽量按货品品类专业化设立,并减少专用线条数。对于实际运量逐渐减少,年运量局限性5万t的专用线,应积极进行调节。

第十二条修建专用线时,地方政府主管部门和铁路的运送、货运部门要参与方案的审定和竣工验收工作。

第三章运送管理

第十三条车站专用线货运员和公司运送员(即公司办理运送的人员),均应通过铁路的专业培训,合格后持证上岗,并应保持人员相对稳定。

第十四条专用线办理的货品运送品类,应符合《铁路专用线专用铁路名称表》的规定。需要变更时,要经铁路局批准,由铁道部发布。在专用线内组织直达整零车运送,经铁路分局批准,组织中转整零车,经铁路局批准。专用线办理铁路集装箱的运送时,须经铁道部批准。办理自备集装箱的运送时,按《铁路集装箱运送规则》和《铁路集装箱运送管理规则》和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专用线内应有足够的装卸车能力,设有专人值班,做到随到随卸,随到随装。专用线货位要专用化,不得随意变更和挪用。

第十六条专用线产权单位使用专用线进行铁路运送要与车站签订运送合同。专用线产权单位不得发到本单位生产、经营无关的货品。

公司租用路产专用线须经铁路分局批准,由公司、车站及专用线产权单位三方签订合同,报铁路局备案。

公司专用线产权变更后的铁路运送,须重新签订合同。路产专用线产权变更,要逐级上报,由铁路局批准。

第十七条车站与其接轨的专用线产权单位,于每年12月底此前,签订下年度专用线运送合同。专用线运送合同的基本内容涉及:设备状况,交接地点和措施,一次(批)作业车数,装卸作业时间,预确报制度,货车打扫、洗刷、清毒工作,运送生产安全措施及费用清算等。车站在与公司签订运送合同前应征得铁路分局批准,站企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并报铁路局备案。

第十八条新建、改扩建专用线竣工验收合格后,必须先签订运送合同,方可开通使用。

铁路与公司间的运送合同,一经拟定,不得随意变化。路企一方规定变更或解除已有的合同,应在两个月前提出,由双方协商解决。因变更或解除合同使一方遭受损失的,由责任方负责补偿。当波及铁路的设备或作业变化时,应报铁路分局批准。

第十九条车站要严格按《铁路货品运价规则》等有关规定核收费用。铁路部门可接受专用线顾客的委托,为公司进行有偿技术征询、培训和服务等。

第四章基本制度

第二十条岗位责任制。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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