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被执行人只有一套房屋,法院能强制执行吗?讲解.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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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被执行人只有一套房屋,法院能强制执行吗?主讲—沈君房地产经营与管理资源库一、“唯一住房”不能执行的由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2020修正)》第四条对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生活所必需的居住房屋,人民法院可以查封,但不得拍卖、变卖或者抵债。一、“唯一住房”不能执行的由来《查扣冻规定》第四条的规定立足于以人为本及尊重和保障人权的精神,对保障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在民事强制执行程序中所享有的基本的生存权提供了法律依据。二、对《查扣冻规定》第四条的解读第一,该条除了保护被执行人外还保护其所扶养的家属。第二,必需是“生活所必需的”的房屋。第三,这里的房屋还必须是“居住”房屋,一般来说商用房屋是不受此限制的。三、何为生活所必需的居住房屋?a、是否有能力租赁房屋居住?任何人都不是必须居住自有住房,租赁的住房同样可以居住,可以满足居住条件,所以,有收入能够租赁住房的情况下,现居住的房屋就不是必须的住房;b、如果没有收入来源不能租赁房屋居住,那么还要看该房屋是否和《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管理办法》所规定的人均廉租住房面积标准相适应,(该办法规定:城镇最低收入家庭人均廉租住房保障面积标准原则上不超过当地人均住房面积的60%。)被执行人超过人均廉租住房面积标准的部分不是必需的房屋。四、《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2015年发布,2020修正)

对此问题的态度第二十条金钱债权执行中,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被执行人以执行标的系本人及所扶养家属维持生活必需的居住房屋为由提出异议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一)对被执行人有扶养义务的人名下有其他能够维持生活必需的居住房屋的;(二)执行依据生效后,被执行人为逃避债务转让其名下其他房屋的;(三)申请执行人按照(当地廉租住房保障面积)标准为被执行人及所扶养家属提供居住房屋,或者同意参照(当地房屋租赁市场平均租金)标准从该房屋的变价款中扣除(五)至(八)年租金的。执行依据确定被执行人交付居住的房屋,自执行通知送达之日起,已经给予三个月的宽限期,被执行人以该房屋系本人及所扶养家属维持生活的必需品为由提出异议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房地产经营与管理资源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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