秦汉税收制度.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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秦汉的税收制度

偿性、强制性、固定性。不然就无所谓税收,无法界定税收,更

不能谈什么税制了。税收与国家的存在有着直接的联系,这一联

系是天然的,即有税收就有国家,有国家就有税收。

三代的贡、助、彻。

夏代的“贡”:一是指诸侯敬献的土贡,一是指百姓缴纳的田赋。

据说是“夏后氏五十而贡”(《孟子·滕文公上》),即夏朝的平民

每户从国家授田50亩(相当于今天的10亩多),然后将收获的

亦不过贡纳给国家。“贡”是一种定额税,据说是比较百姓所受

土地若干年的产量,得出一年的平均产量,再把这个平均产量的

十分之一定为贡额。确定之后,不论以后的年景、收成如何,百

姓都必须如数缴纳。所以丰年纳贡比较容易。但遇到荒年,百姓

就不堪忍受了。

夏代的力役资料不详,但有几种形态:“籍田以力”(公田的劳动)、

“任力以夫”(以公共事务发起的征役)。

夏代的贡赋制度主要有四个方面的特点:

1.夏代实行井田制,井田制融政治、经济、财政为一体,既是土

地制度,又是赋税制度。夏代首创授田与贡赋制度,是商、周二

代的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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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夏代贡赋制度是因田制赋,授田有一定的面积,一定面积的土

地负担一定的赋税。我国的财税制度以夏为源。

3.夏代贡赋制度结构,以贡与赋为两大支柱。贡,即任土作贡,

随乡所出,就地取物,以供王用;赋,即因田制赋,分等定级的

赋税制度。

4.夏代的田赋、盐贡、人头税,首创我国古代三大直接税。夏代

的因田制赋,任土作贡,为田赋的起源,夏代的盐贡为后世的盐

税的滥觞,夏代的力役为人头税的初级形态。

商朝逐渐用“助法”取代“贡法”。

“助”字从力,表示力役地租。

商朝为了灌溉和耕种的方便,土地都划分为井字的方块,每块之

间由水渠和道路分开。一井有九块方形土地,商代的井田制是每

块土地是70亩(相当与今天的14亩),中间的一块由大家共同

帮助国家耕种。田赋只取中间的公田产品。丰年大家和国家的收

入都增加,荒年两者都减少。这样,百姓的生活就有了保障,就

避免了“贡法”时代的,荒年百姓流连失所、不能完税的情况。

这就是“殷人七十而助”(《孟子·滕文公上》)的“助法”,又称

“籍法”。“助者,籍也。”籍就是借,指借助民力以耕公田。显

然,“助法”是一种劳役税制,“助法”的税率,据说是十分之一,

实际是九分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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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助法”条件下,百姓为国家的劳动和为自己的劳动不论在空

间上和时间上都是分开的,而且,私田由自家单独耕种,公田由

八家共同耕种。如果没有严格的监督,百姓在公田上的劳动必然

不会想在私田的劳动那样努力,这必然会影响公田的产量,影响

国家的收入。同时,商代的“助法”,劳动力只提供一定的劳役,

对于土地的肥瘠,年成的丰歉、亩产的多寡不负任何责任。这种

税制不可能长期维持下去。周代的“彻法”,可能就是克服“助

法”这种弊端的产物。

周代的井田,每块土地为100亩(相当与今天的20多亩),一井

共900亩,授予八家共同耕种。最后以800亩的收获物分给八家,

100亩的收获物作为田赋缴给国家。这就是“周人百亩而彻”的

“彻法”。“彻”字的本意是“通”的意思,即“通公私”,打破

公田与私田的界限,解决“民不肯尽力于公田”的一种安排。由

于公田现在已经不再在井田中单独划出,而是作为私田授予百姓

耕种,就可以调动百姓劳动的积极性,公田就会和私田一样得到

精耕细作,从而增加国家的田赋收入。

与“助法”一样“彻法”的税率名义上是十分之一,实际上是九

分之一。

三代的工商税:

夏、商不详。估计税收不多不大。主要根据《孟子》一书里的记

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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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周时代据《周礼》的记载,已开始征关税和山泽之税。由司关

专门掌管收税事宜。进入市场进行交易,要收各种市税,如摊点

税、房屋税、场地税、仓库税等,由廛人具体负责市税的征收工

作。

关税:

1.夏代:据《国语·周语》说:“《夏书》有之曰,关石和钧,王

府则有。”意思为征收关税和田赋均衡公平,夏王朝的国库里有

用不完的财物。引申作为夏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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