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 现场审计.pdfV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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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现场审计

第十二条召开进点会议

(一)审计组进入现场时,应当召开审计进点会议。必

要时,可商请委托部门参加。

(二)审计进点会议除审计机关领导、委托部门领导和

审计组成员外,应组织下列人员参加:

1、党委政府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进点会议参加人员:

党委、政府领导班子成员;人大、政协主要领导干部;纪委、

组织部等部门领导;党政主要领导干部分管的部门领导;财

政、税务、国土、城建、环保、交通等审计具体涉及部门的

领导干部。

2.党政工作部门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进点会议参加

人员:部门(单位)领导班子成员;内设机构主要负责人;

分管的直属单位领导干部、部分职工代表。

3.企业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进点会议参加人员:党

委、董事会、监事会成员;经理等经营班子领导成员;职代

会成员或部分职工代表;供销、财务等主要业务部门领导和

经办人员;审计涉及的部分下属单位领导干部。

(三)审计进点会议的主要议程是:

1.通报审计目的、内容、重点、工作要求以及协助配

合的有关事项;

2.被审计领导干部述职;

3.有关领导讲话。

第十三条收集审计资料

(一)审计组在审前调查或现场审计时,应当要求被审

计领导干部及所任职地区(部门或单位)提供与领导干部履

行经济责任有关的下列资料:

1.机构职能和领导干部职责范围的有关情况资料;

2.领导干部任职期内,上级下达的各项目标考核指标、

绩效管理目标和企业经营目标任务及其实际完成情况资料;

3.任职期内党委、政府(部门或单位)工作报告、总结、

文件、议事纪要、会议记录等资料;

4.任职期内的预算及预算调整,财政财务决算,会计

核算等财务会计资料;

5.办理经济业务事项有关的计划、请示、批复、报告、

合同、协议、检查考核、档案等业务资料。

6.任职前后本地区(部门或单位)有关重大经济事项遗

留问题与未决诉讼事项的有关资料;

7.有关部门对领导干部任职期间的审计和检查结论资

料;

8.审计组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有关资料。

(二)其他审计具体涉及单位需要提供的资料,由审计

组现场提出要求。

(三)被审计领导干部及所任职地区(部门或单位)提

供的资料,应当填制资料交接清单,由审计人员和资料交接

人员签字认可,审计人员应将其作为审计证据编入审计工作

底稿。

第十四条收集述职报告

(一)领导干部履行经济责任述职报告应当在审计进点

会时提交审计组。

(二)领导干部履行经济责任述职报告的内容以《领导

干部述职报告内容清单》(见附件5)为主,重点反映领导

干部履行经济责任的情况、效果以及存在的问题。

第十五条谈话听取意见

经济责任审计分管领导或审计组长应当与被审计领导干

部谈话,听取被审计领导干部所在地区(部门或单位)领导

班子和相关部门负责人及职工代表的意见,了解被审计领导

干部任职、分工、履行经济责任及遵纪守法等有关情况。

谈话应当有两人及以上人员参加,并作好谈话记录。谈

话记录应作为审计证据编入审计工作底稿,并作为审计评价

的重要参考依据之一。

第十六条签署审计承诺

(一)被审计单位和被审计领导干部及单位财务主管人

员应当对所提供的各项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其他相关情

况作出书面承诺,签署审计承诺书(见附件4),并在资料

交接时送交审计组。

(二)对先离任后审计的领导干部,审计承诺书的签署

除被审计单位应盖章外,离任和新任领导应分别按各自应当

承诺的内容作出承诺并签字。

(三)对重点抽审单位,应按审计组要求签署审计承诺

书。

(四)审计人员应将被审计单位和被审计领导干部及单

位财务主管人员的承诺情况作为审计证据编入审计工作底

稿。

第十七条进行审计公示

审计实施期间,可以在当地政府网站或部门(单位)政

务公开栏刊登或张贴公示,公开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事项

和审计纪律,接受社会公众监督。

审计公示(见附件6)内容主要是审计依据、审计实施

时间、审计对象、审计内容、审计纪律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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