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湘潭雨湖区公益性劳动合同4篇
全文共4篇示例,供读者参考
篇1
湘潭雨湖区公益性劳动合同
一、合同双方
甲方:湘潭雨湖区公益性机构/项目
乙方:劳动者/志愿者
二、合同目的
本合同旨在明确甲乙双方的权利和义务,规范双方关系,保障公益性机构/项目的正常运作和劳动者/志愿者的合法权益。
三、合同期限
本合同自签订之日起生效,至另行协商确定的终止日期终止。双方同意,在合同期限内各司其职,共同努力为公益事业的发展贡献力量。
四、劳动内容
乙方根据甲方的安排,从事与公益事业相关的工作,包括但不限于志愿服务、宣传推广、活动策划等。乙方应履行好本职工作,亲力亲为,尽最大努力为公益事业的发展贡献自己的力量。
五、工作时间和报酬
1.乙方的工作时间按照甲方的安排执行,具体工作时间及工作内容由双方协商确定。
2.乙方在从事公益性工作期间,不享受任何经济报酬。但甲方在必要时可根据乙方的表现给予奖励。
六、工作条件
甲方应为乙方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和保障,确保乙方的人身安全,保障乙方在工作期间的合法权益。
七、终止合同
1.合同期限届满时,合同自动终止。
2.在合同期限内,任一方如有违反合同规定的行为,经严重劝告仍不改正的,对方有权解除合同。
3.在合同期限内,有特殊原因需终止合同的,双方应当提前书面协商一致并办理相关手续。
八、其他约定
1.本合同未尽事宜,由双方协商裁决。
2.本合同自签订之日起生效,任何一方未经对方同意不得单方面更改或解除。
以上为湘潭雨湖区公益性劳动合同样本,希望双方能遵守合同规定,共同为推动公益事业的发展努力奋斗。愿我们的合作能够取得成功,让社会更加美好!
篇2
湘潭雨湖区公益性劳动合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促进劳动者全面发展,提高劳动者的自身素质,增强社会责任感,发挥其在社会公益事业中的作用,增进社会公益事业的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湘潭雨湖区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劳动合同。
第二条本劳动合同适用于在湘潭雨湖区从事社会公益性工作的劳动者。
第三条社会公益性工作是指主要以提供公益服务为目的,不以营利为目的的工作。社会公益性工作项目由湘潭雨湖区政府确定或组织开展。
第四条社会公益性工作项目主要包括但不限于环境保护、扶贫济困、文化教育、卫生健康、社会福利等领域。
第五条社会公益性工作项目依法依规开展,财务状况透明,公开运作。
第二章签署
第六条劳动者应当在劳动合同中明确约定工作内容、工作地点、工作时间、工作条件、工作报酬等要素。
第七条劳动者与社会公益性机构签订劳动合同,应当经双方协商一致并以书面形式签署。
第八条劳动合同签订后,双方应当严格履行合同约定,共同维护合同的合法权益。
第三章权利
第九条劳动者在社会公益性工作中享有与职业身份相适应的劳动报酬,劳动报酬以工资、津贴、补贴、奖金等形式发放。
第十条劳动者在社会公益性工作中享有劳动安全保障,单位应当提供必要的劳动保护设施和劳动保护用品,保障劳动者的人身安全和身体健康。
第十一条劳动者在社会公益性工作中享有休息休假权利,单位应当保障劳动者按照规定休息。劳动者因工作需要,应当履行单位规定的加班工作。
第十二条劳动者在社会公益性工作中享有福利待遇,单位应当依法保障劳动者的社会保险、福利待遇。
第四章责任
第十三条劳动者在社会公益性工作中应当遵守工作纪律,维护单位利益,履行职责,不得违法违纪,不得利用工作职权谋取个人私利。
第十四条劳动者在社会公益性工作中应当积极参与公益活动,提高社会责任感,促进社会和谐。
第十五条劳动者应当维护单位名誉,不得损害单位形象,不得对外泄露单位机密信息。
第五章终止
第十六条劳动者在社会公益性工作中与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应当依法依规办理解除手续,并履行法律责任。
第十七条劳动者在社会公益性工作中与单位解除劳动合同,需提前30天书面通知,双方友好协商解除事宜,并签订解除协议。
第十八条劳动合同到期或者双方解除劳动合同,单位应当与劳动者结清工资待遇,并发放相应的离职证明。
第六章附则
第十九条本劳动合同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二十条本劳动合同的具体执行细则由湘潭雨湖区政府劳动保障部门制定。
第二十一条对于履行本劳动合同出现争议的,应当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以依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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