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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年养护院建设标准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与规范全国老年养护院的建设,提高工程项目决策

和建设管理水平,充分发挥投资效益,推进我国养老服务事业的发展,

制定本建设标准。

第二条本建设标准是为老年养护院建设项目决策服务和合理确定

建设水平的全国统一标准,是编制、评估和审批老年养护院项目建议

书、可行性研究报告的依据,也是有关部门审查工程初步设计和督促

检查建设全过程的重要依据。

第三条本建设标准适用于老年养护院的新建、改建和扩建

工程。本建设标准所指老年养护院是指为失能老年人提供生活照料、

健康护理、康复娱乐、社会工作等服务的专业照料机构。

老年护理院、老年公寓、农村敬老院、社会福利院、光荣院、荣誉军

人康复医院等机构相关设施建设可参照本建设标准相关规定执行。

第四条老年养护院建设必须遵循国家经济建设的方针政

策,符合相关法律、法规,从我国国情出发,立足当前,兼顾发展,

因地制宜,合理确定建设水平。

第五条老年养护院建设应充分体现失能老年人专业照料机构的特

色,坚持以人为本,满足失能老年人生活照料、保健康复、精神慰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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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终关怀等方面的基本需求,按照科学性、合理性和适用性相结合的

原则,做到设施齐全、功能完善、配置合理、经济适用。

第六条老年养护院建设应与社会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并应纳入

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统筹安排,确保政府资金投入,其建设用

地应纳入城市规划。

第七条老年养护院建设应充分利用社会公共服务和其他社

会福利设施,强调资源整合与共享;在建设中实行统一规划,一次或

分期实施,并体现国家节能减排的要求。

第八条老年养护院建设除应符合本建设标准外,尚应符合国家现

行有关标准、定额的规定。

第二章建设规模及项目构成

第九条老年养护院的建设规模应根据所在城市的常住老年人口数

并结合当地经济发展水平和机构养老服务需求等因素综合确定,每千

老年人口养护床位数宜按19~23张床测算。

第十条老年养护院的建设规模,按床位数量分为500床、400

床、300床、200床、100床五类。规模500张床以上的宜分点设

置。

第十一条老年养护院的建设内容包括房屋建筑及建筑设备、场地

和基本装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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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条老年养护院的房屋建筑包括老年人用房、行政办公用房

和附属用房。其中老年人用房包括老年人入住服务、生活、卫生保健、

康复、娱乐和社会工作用房。

老年养护院各类用房详见附录一。

第十三条老年养护院的场地应包括室外活动场、停车场、衣物晾

晒场等。

第三章选址及规划布局

第十四条新建老年养护院的选址应符合城市规划要求,并满足以

下条件:

1、地形平坦、工程地质和水文地质条件较好,避开自然灾害易发区;

2、交通便利,供电、给排水、通讯等市政条件较好;

3、便于利用周边的生活、医疗等社会公共服务设施;

4、避开商业繁华区、公共娱乐场所,与高噪声、污染源的防护距离

符合有关安全卫生规定。

第十五条老年养护院应根据失能老年人的特点和各项设施的功能

要求,进行总体布局,合理分区;老年人用房的建筑朝向和间距应充

分考虑日照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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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六条老年养护院的建设用地包括建筑、绿化、室外活动、停

车和衣物晾晒等用地,并按照建设要求和节约用地的原则确定用地面

积,建筑密度不应大于30%,容积率不宜大于0.8;绿地率和停车场

的用地面积不应低于当地城市规划要求;室外活动、衣物晾晒等用地

不宜小于400m2~600m2。

第十七条老年养护院老年人生活用房宜与卫生保健、康复、娱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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