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怎样的区别呢?根据这两个名词我们可以猜到,一个是基于法院为中
间人进行调和,一个是双方当事人自行调和。那么除了这个还有着怎
样的区别呢?我们接下来再深入的探讨下吧。
诉讼和解和法院调解的区别
诉讼和解是指当事人在诉讼过程中通过自行协商,就案件争议问
题达成协议,并共同向法院陈述协议的内容,要求结束诉讼从而终结
诉讼的制度。法院调解与诉讼和解相比较,有以下几点区别:
1.性质不同。前者含有人民法院行使审判权的性质,后者则是当
事人在诉讼中对自己诉讼权利和实体权利的处分。
2.参加的主体不同。前者有人民法院和双方当事人共同参加,后
者只有双方当事人自己参加。
3.效力不同。根据法院调解达成协议制作的调解书生效后,诉讼
归于终结,有给付内容的调解书具有执行力;当事人在诉讼中和解的,
则应由原告申请撤诉,经法院裁定准许后结束诉讼,和解协议不具有
执行力。
应当注意的是,法院调解与诉讼和解二者并不是完全没有关系。
根据《民事调解规定》,二者的联系表现为以下两点:第一,当事人
在诉讼过程中自行达成和解协议的,当事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依法确
第二,当事人在和解过程中可以申请人民法
院对和解活动进行协调,人民法院可以委派审判辅助人员或者邀请、
委托有关单位和个人从事协调活动。
而接下来我们详细了解下这两个到底是什么。
诉讼和解是什么?
诉讼和解是现代市场经济条件下民事诉讼中的一项非常重要的制
度,世界各国大多作了详尽的规定。中国民诉法亦规定有诉讼和解
制度,但其内容设计过于简单,司法实践中难以操作,其应有的重要
功能难以发挥。本文对中国的民事诉讼和解制度的完善进行粗浅地探
讨。
建立原因
第一,诉讼和解更能符合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体现司法公正。
当事人意思自治,是指民事案件当事人,在不违反公共利益,不侵犯
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的前提下,有权根据自己的意愿,自主
地处分本人民事上的实体权能和程序权能,而不受外来干涉的权利。
诉讼和解与诉讼调解相比,进一步明确合意的主动权、决定权在当事
人,能够充分体现当事人的意思自治原则,更能有利于当事人充分行
使处分权,自愿、公平地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
第二,建立民事诉讼和解制度,是深化审判方式改革的需要。最
高人民法院lt;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gt;中,规定了庭前证
据交换制度,通过庭前的证据的交换,使双方当事人对案件的大致趋
势心中有数,对案件的事
法最基本原则的一项制度,也是现代市场经济条件下一项体现当事人
意愿自治的重要制度。它对于避免讼累、及时解决争议具有不可替代
的重要作用,符合诉讼经济原则。因此,世界上很多国家对诉讼和解
制度作了详尽的规定。遗憾的是,中国民事诉讼法第51条只规定了
“双方当事人可以自行和解”,对于诉讼和解的方式、条件、时间、
效力等全无规定,这就使得诉讼和解制度在中国的司法实践中缺乏可
操作性,其作用未能得到充分的发挥。可以说,诉讼和解制度在中国
目前还尚未形成一项制度,这一点与国际潮流是相违背的。究其原因,
主要有以下几点:首先,中国传统民诉法采用强烈的国家职权主义
干预原则,因此,漠视当事人在实体和诉讼权利上的“意思自治”是必
然结果。而中国长期以来则强调国家对争议解决的主导性,忽视甚至
否定了当事人的自决。虽然中国民事诉讼法规定了处分原则,但是该
条强调处分应在“法律范围以内”,这就为国家干预作了铺垫。鉴于中
国在诉讼制度上采用的是大陆法系的国家职权主义模式,因此,实践
中法官往往不重视当事人的和解,立法上也忽略了对诉讼和解的规
制。
其次,法院调解制度对诉讼和解制度的冲击,也是诉讼和解制度
在中国没有获得应有的法律地位的一个重要原因。所谓法院调解,“是
指在人民法院审判组织的主持下,双方当事人就民事权益争议平等协
商,达成和解协议,解决纠纷的活动。”诉讼和解是双方当事人就他
们各自的主张相互让步并且在诉讼上进行相一致陈述的行为。调解是
以解决争议、终结司法程序的活动。就其本质而言,法院调解应是诉
讼和解的一种形式,其确切的称谓应是法院调解之下的诉讼和解。而
在实践中,中国历来重视法院调解,民诉法将其确定为一项重要的诉
讼制度,作出了颇为详尽的规定,相比之下,诉讼中和解制度在民诉
法中的地位实难望其项背。其结果是,法院在和解与调解之间,更注
重调解,诉讼中和解制度的功能几乎已经为调解制度所吸收。
法院调解是什么?
法院调解又称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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