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招标采购管理办法(2).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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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招标采购管理办法(2)

企业招标采购管理办法

3、停建或缓建后恢复建设的工程,承包人没有发生变更的;

4、在建工程追加的附属小型工程(追加投资低于原投资总额的

10%)或者主体工程(追加投资低于原投资总额的20%),承包人没

有发生变更的;

5、经招标确定的广告设施养护、小型建设项目,质量、服务、信

誉好的合作企业可以续签同一标(合同主体变化不大)的承包合同,

但续签合同年度不得超过两年,两年后应重新组织招标;

6、招标后没有供应商投标或者没有合格标的或者重新招标未能成

立的采购项目;

7、技术复杂或者性质特殊,不能确定详细规格或者具体要求的采

购项目;

8、采用招标所需时间不能满足紧急需要的采购、建设项目;

9、不能事先计算出价格总额的采购项目;

10、有特定技术要求且供应商相对单一的采购项目;

11、发生了不可预见的紧急情况不能从其他供应商处采购的采购

项目;

12、必须保证原有采购项目的一致性或者服务配套的要求,

需要从原供应商处添购,并且添购资金总额不超过原合同采购金

额的10%的采购项目;

存在上述情形的达到必须招标标准而没有招标的采购、建设项目,

必须经过以下程序:

1、招标相关管理职能部门提出书面申请报公司,分管领导批准同

意;

2、采购与招标管理委员会进行集体决策,形成推荐决策意见;

3、报请公司总经理审批;

4、报请公司董事长审批。

报请审核的内容要规范详实,具体内容包括:项目基本情况,项

目承包人或供应商基本情况和承担同类项目的业绩,不招标的具体原

因,集体决策的有关会议纪要、决议等。

第九条招标可采用邀请招标和公开招标两种方式进行。

(一)达到第七条规定必须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有下列情形之

一的,经相关行政监督部门批准,可以邀请招标:

1、技术复杂或有特殊专业要求,仅有少数几家潜在投标人可供选

择;

2、采用公开招标方式所需费用占总价值比列过大(高于5%)等

不符合经济合理性要求的;

3、受自然资源或者环境条件限制的;

(二)未达到必须招标标准而进行的项目可以邀请投标。

第十条下列情形由公司以签呈、文件的形式报公司批复:

1、购买燃料、零部件办公用品、设备、配(备)、劳动用品、食

品和其他物质等,单项预估费用在2千元—2万元之间以签呈形式上报

公司,2万元以上的以文件形式上报公司批复。其中单项养护工程、增

建、改造等项目预算费用:①5万元-20万元,由公司比价择优施工

单位;②20万元以上的由公司组织招标。

2、比价、招标确定的工程养护、增建、改造等项目,因变更导致

决算费用超过合同价2000元-2万元,以签呈形式上报公司;2万元

以上的,以文件形式上报公司批复;

低于以上费用的情形由公司采购与招标评审委员会决策决定。

第十一条评标严格按照国家和省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执行。

评标委员会成员应严格遵守评标纪律,不得私下接触投标人和泄漏评

标有关情况。

第十二条评标方法应尽可能采用低价中标法。勘察、设计、监理、

检测、咨询、保险、设备(车辆)维修保养等业务,装潢工程项目,

办公、生活、劳保设备和用品采购项目,都应采用低价中标。

第十三条采购与招标管理委员会,负责对相应采购和招标项目实

施集体决策,对依法必须招标的项目及未达到招标标准而招标的项目

组织实施招标。凡进行招标的项目必须由各项采购

相关人员与招标管理委员会实施集体决策。

公司采购与招标管理委员会实行集体决策制度,由公司分管领导

及有关责任人参加,委员会通过投票方式作出决议。公司总经理负责

审批采购与招标管理委员会做出的决议,总经理具有否决权,但不参

与委员会决策;若对决议予以否决,由采购与招标管理委员会再次以

集体方式形成推荐决策意见。委员会作出的决策和总经理形式权都必

须遵守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公司按以上规定成立采购和招投标管

理委员会,委员会成员组成及调整,需经总经理批准并报公司董事长

审批备案。

第三章监督和管理

第十四条公司应积极配合政府有关部门、总公司对其采购和招标

管理依法开展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十五条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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