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本文档共41页,可阅读全部内容。
- 2、原创力文档(book118)网站文档一经付费(服务费),不意味着购买了该文档的版权,仅供个人/单位学习、研究之用,不得用于商业用途,未经授权,严禁复制、发行、汇编、翻译或者网络传播等,侵权必究。
- 3、本站所有内容均由合作方或网友上传,本站不对文档的完整性、权威性及其观点立场正确性做任何保证或承诺!文档内容仅供研究参考,付费前请自行鉴别。如您付费,意味着您自己接受本站规则且自行承担风险,本站不退款、不进行额外附加服务;查看《如何避免下载的几个坑》。如果您已付费下载过本站文档,您可以点击 这里二次下载。
- 4、如文档侵犯商业秘密、侵犯著作权、侵犯人身权等,请点击“版权申诉”(推荐),也可以打举报电话:400-050-0827(电话支持时间:9:00-18:30)。
;医生注意义务;医生注意义务;儿科是一门专业性很强临床学科,儿科疾病发生发展有其独特规律,诊疗也有其特有复杂性,这使儿科疾病含有误诊率高,误诊后果严重特点。在试验室检验完善、大型检验设备先进今天,误诊率依然高达30%,而对于一些疑难杂症误诊率则更高。这就要求儿科医师不但要具备扎实专业知识,还要有高度责任心和细致观察力。
;;案例1:鲍**生于1996年5月,以“发觉心脏杂音10余年”为主诉于年11月12日入住新乡医学院第一从属医院,该院于年11月29日对患者鲍**行“室间隔缺损修补术”后出院。年1月15日鲍**以“左下肢疼痛3天”再次入院治疗,给予左下肢动脉造影置管溶栓等治疗,患者于年1月20日死亡。;案例1:法院认为:新医一附院对鲍**在诊疗过程中两次住院病历中病程统计、护理统计不完整。年11月12日“住院病人通知书”中被通知人签字为“鲍**”,年11月18日“手术室术前病人访视单”中患者署名为“鲍**”,入院证后面“病友及寄嘱:请您确认姓名、性别、年纪等无错后,署名确认,签字:鲍**”,该三处“鲍**”署名字迹不一致,违反了《病历书写基本规范(试行)》第十条“对按照相关要求需取得患者书面同意方可进行医疗活动(如特殊检验、特殊治疗、手术、试验性临床医疗等),应该由患者本人签署同意书。患者不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时,应该由其法定代理人签字;患者因病无法签字时,应该由其近亲属签字,没有近亲属,由其关系人签字;为抢救患者,在法定代理人或近亲属、关系人无法及时签字情况下,可由医疗机构责任人或者被授权责任人签字。”要求,未尽到充分通知义务,结合本案综合情况,酌定新医一附院负担40%责任。;案例2:王**出生于年9月8日,为试管婴儿、早产儿。年9月27日因“胎龄28周,生活能力低下19天,伴腹胀”至安徽省立医院治疗。年10月16日,该院对其行“剖腹探查术+回肠末端造瘘术”,结合术后病理诊疗为先天性巨结肠。年11月30日,王**转入复旦大学从属儿科医院接收住院治疗,于年2月4日出院。年2月24日,王**因“咳嗽、鼻塞2天,吃奶差半天”再次至安徽省立医院住院,入院诊疗为“肺炎、败血症?营养不良、先天性巨结肠造瘘术后”,年3月12日14时左右办理出院手续,出院时症状及体征为“吃奶好,体温正常,体重增加,生命体征平稳”等,出院医嘱为“防止感染、上级医院深入诊治”等。出院后,王**体温连续过高。经与安徽省立医院医护人员联络,王**回院治疗。年3月12日18时30分左右,王**被送往安徽省立医院进行抢救,后抢救无效死亡。;案例2:年3月14日,安徽医科大学病理学与法医学研究所对王**尸体进行解剖,解剖结论为:王**符合猝死,不排除电解质紊乱所致死亡可能。判定中心出具判定意见书认为:1、依据病历记载信息,就治疗效果而言,患儿经临床治疗后病情平稳,出院医嘱记载提议赴上级医院诊治(肠造瘘术后),但患儿出院后到再次门诊就诊期间病情及家眷所述,判定人无法在病历基础上进行评价,请法庭结合其它证据材料进行评价。2、年2月24日至年3月12日住院期间,医院在患儿出院前未能复查痰细菌感染控制情况及胸片,不符合出院标准要求,故医院诊疗工作存在过失,且死后病理检验见患儿肺组织展现部分膨胀不全,部分肺气肿及部分肺炎实变改变,表明其肺部病变仍未得到有效改进。从病理学检验结果提醒符合肺组织病变所致肺功效衰竭、低氧血症及心功效衰竭所致死亡特点。患儿营;案例2:养不良、肝组织损害等原因,对其心肺功效衰竭所致死亡起到一定加重作用。所以,医院诊疗过失与患儿死亡结果含有一定因果关系。3、判定人认为本案因果关系程度评定需要考虑原因有:(1)患儿本身发育特征及早产儿、试管婴儿、极低体重儿与正常足月儿差异;(2)患儿消化系统方面病变对其营养不良、肝功效损害含有显著影响,也是其体弱、病情治疗难度增大、易加重心肺功效衰竭主要原因;(3)患儿本身肺功效发育程度以及病变对其肺功效影响,也是其生存难主要影响原因;(4)医院在患儿出院标准上过失;(5)此次判定对送检病理切片复阅所见。基于以上原因分析,此次判定认为,医院医疗过失与患儿死亡结果关系程度,从法医学立场分析介于次要因果关系范围。;案例2:法院认为:王**在安徽省立医院接收治疗,双方形成医患关系。判定中心出具司法判定意见书已经从法医学专业角度对安徽省立医院诊疗不足进行了充分分析说明。该判定意见程序正当、依据充分,应给予采信。判定意见认为安徽省立医院在对王**诊疗过程中存在医疗过失,与王婉宁死亡结果含有一定因果关系;医疗过失与损害后果之间因果关系程度,从法医学立场分析介于次要因果关系范围。参考上述判定意见,该院确定安徽省立医院对损害后果负担35%赔偿责任。;案例3:年5月28日,廖**(年9月出生)因发烧两天
文档评论(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