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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用无人机驾驶员管理规定
1目的
近年来随着技术进步,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也称远程驾驶航空器,以下简
称无人机)的生产和应用在国内外得到了蓬勃发展,其驾驶员(业界也称操控员、
操作手、飞手等,在本咨询通告中统称为驾驶员)数量也在快速增加。面对这样
的情况,局方有必要在不妨碍民用无人机多元发展的前提下,加强对民用无人机
驾驶员的规范管理,促进民用无人机产业的健康发展。
由于民用无人机在全球范围内发展迅速,国际民航组织已经开始为无人机系
统制定标准和建议措施(SARPs)、空中航行服务程序(PANS)和指导材料。
这些标准和建议措施预计将在未来几年成熟,因此多个国家发布了管理规定。本
咨询通告针对目前出现的无人机系统的驾驶员实施指导性管理,并将根据行业发
展情况随时修订,最终目的是按照国际民航组织的标准建立我国完善的民用无人
机驾驶员监管体系。
2适用范围
本咨询通告用于民用无人机系统驾驶人员的资质管理。其涵盖范围包括但不
限于:
(1)无机载驾驶人员的无人机系统;
(2)有机载驾驶人员的航空器,但该航空器可同时由外部的无人机驾驶员
实施完全飞行控制。
(3)适用无人机分类:
注1:实际运行中,Ⅰ、Ⅱ、Ⅲ、Ⅳ、Ⅺ类分类有交叉时,按照较高要求的
一类分类。
注2:对于串、并列运行或者编队运行的无人机,按照总重量分类。
注3:地方政府(例如当地公安部门)对于Ⅰ、Ⅱ类无人机重量界限低于本
表规定的,以地方政府的具体要求为准。
3法规解释
无论驾驶员是否位于航空器的内部或外部,无人机系统和驾驶员必须符合民
航法规在相应章节中的要求。由于无人机系统中没有机载驾驶员,原有法规有关
驾驶员部分章节已不能适用,本文件对进行说明。
4定义
本咨询通告使用的术语定义:
(1)无人机(UA:UnmannedAircraft),是由控制站管理(包括远程
操纵或自主飞行)的航空器。也称远程驾驶航空器(RPA:RemotelyPiloted
Aircraft)
(2)无人机系统(UAS:UnmannedAircraftSystem),也称远程驾驶
航空器系统(RPAS:RemotelyPilotedAircraftSystems),是指由无人机、
相关的控制站、所需的指令与控制数据链路以及批准的型号设计规定的任何其他
部件组成的系统。
(3)无人机系统驾驶员,由运营人指派对无人机的运行负有必不可少职责
并在飞行期间适时操纵无人机的人。
(4)无人机系统的机长,是指在系统运行时间内负责整个无人机系统运行
和安全的驾驶员。
(5)无人机观测员,由运营人指定的训练有素的人员,通过目视观测无人
机,协助无人机驾驶员安全实施飞行,通常由运营人管理,无证照要求。
(6)运营人,是指从事或拟从事航空器运营的个人、组织或企业。
(7)控制站(也称遥控站、地面站),无人机系统的组成部分,包括用于
操纵无人机的设备。
(8)指令与控制数据链路(C2:CommandandControldatalink),是
指无人机和控制站之间为飞行管理之目的的数据链接。
(9)感知与避让,是指看见、察觉或发现交通冲突或其他危险并采取适当
行动的能力。
(10)无人机感知与避让系统,是指无人机机载安装的一种设备,用以确
保无人机与其它航空器保持一定的安全飞行间隔,相当于载人航空器的防撞系
统。在融合空域中运行的Ⅺ、Ⅻ类无人机应安装此种系统。
(11)视距内(VLOS:VisualLineofSight)运行,无人机在驾驶员或观
测员与无人机保持直接目视视觉接触的范围内运行,且该范围为目视视距内半径
不大于500米,人、机相对高度不大于120米。
(12)超视距(BVLOS:BeyondVLOS)运行,无人机在目视视距以外的
运行。
(13)扩展视距(EVLOS:ExtendedVLOS)运行,无人机在目视视距以
外运行,但驾驶员或者观测员借助视觉延展装置操作无人机,属于超视距运行的
一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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