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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企业采购管理办法
国有企业采购管理办法
一、国企适用《招标投标法》而不适用《政府采购法》
《招标投标法》的招标人是依照该法规定提出招标项目、进行招
标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国有企业(包括全民所有制、公司制)都属于
该法规定的招标人,招标投标活动要受到该法约束。
《政府采购法》的采购人仅限于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
组织,国有企业显然不是该法规定的采购人,国有企业采购不受《政
府采购法》的约束。
二、《招标投标法》及相关规定对国企的规制
(一)《招标投标法》
第三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进行下列工程建设项目包括项目的
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
采购,必须进行招标:
1、大型基础设施、公用事业等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
项目;
2、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家融资的项目;
3、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的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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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款所列项目的具体范围和规模标准,由国务院发展计划部门会
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订,报国务院批准。
(二)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
第二条招标投标法第三条所称工程建设项目,是指工程以及与工
程建设有关的货物、服务。
前款所称工程,是指建设工程,包括建筑物和构筑物的新建、改
建、扩建及其相关的装修、拆除、修缮等;所称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货
物,是指构成工程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且为实现工程基本功能所必
需的设备、材料等;所称与工程建设有关的服务,是指为完成工程所
需的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
(三)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
第2条规定了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基础设施项目;
第3条规定了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公用事业项目;
第4条规定了使用国有资金投资项目的范围,包括使用国有企业
事业单位自有资金,并且国有资产投资者实际拥有控制权的项目,也
就是国企工程建设项目都属于使用国有资金投资项目的范围。
第5条规定了国家融资项目的范围;
第7条本规定第二条至第六条规定范围内的各类工程建设项目,
包括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
备、材料等的采购,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必须进行招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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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的2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2、重要设备、材料等货物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00万元
人民币以上的;
3、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50万元
人民币以上的;
4、单项合同估算价低于第(一)、(二)、(三)项规定的标准,但
项目总投资额在30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四)山西省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
与《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相比,山西省的规
定在各种项目范围上略有差异,在各种项目的数额上一致。
三、《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推进建筑业发展和改革的若干意见》
对国企招投标无影响
2014年7月1日《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推进建筑业发展和改革
的若干意见》规定了改革招标投标监管方式。调整非国有资金投资项
目发包方式,试行非国有资金投资项目建设单位自主决定是否进行招
标发包,是否进入有形市场开展工程交易活动,并由建设单位对选择
的设计、施工等单位承担相应的责任。
山西省住建厅《关于做好非国有资金投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
施工程项目监管工作的通知》,规定了一、改革建筑工程招投标监管
方式。按照简政放权的要求,根据住建部意见精神,调整非国有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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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资建筑工程项目发包方式。改革建筑工程招投标监管方式,对非国
有资金投资建筑工程项目实行事后备案监督管理。建设单位应当在工
程项目报建时明确发包方式并对自主选择的承包人承担相应责任。
国企投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属于国有资金投资建筑工
程项目,其发包方式并未调整,不实行事后备案监督管理。
四、国资监管制度中有关采购的规定
《国有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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