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职业病防治条例专家讲座.pptxV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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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职业病防治条例;摘要;第一章总则;第三条职业病防治工作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方针,建立政府领导、部门监管、用人单位负责、全社会共同参加机制。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该加强对职业病防治工作领导,将职业病防治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加强职业病防治机构建设,保障工作经费,建立部门联席会议制度,制订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预案。

第五条省卫生行政部门统一负责全省职业病防治监督管理工作;州(市)、县(市、区)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职业病防治监督管理工作。;安全生产监管、煤矿安全监管部门负责用人单位作业场所职业卫生监督检验工作。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应该加强对工伤保险监督管理,落实参保职业病职员工伤保险待遇。

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住房城镇建设、环境保护等部门(以下简称相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职业病防治相关监督管理工作。

工会应该督促和协调用人单位开展职业病防治工作,维护劳动者正当权益。;第六条用人单位责任人是本单位职业病防治工作第一责任人。

用人单位应该建立职业病防治责任制,依法参加工伤保险,加强职业病防治管理,使劳动者得到职业卫生保护。

第七条卫生、广播电视、新闻出版、司法等部门应该做好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及标准、知识宣传。

广播、电视、报刊、互联网等媒体应该开展职业病防治知识公益宣传。

每年4月25日至5月1日为全省职业病防治宣传周。;第八条勉励单位和个人参加职业病防治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应该对职业病防治工作做出显著成绩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奖励。;第二章预防;第十一条建设项目标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汇报,由省或者州(市)卫生行政部门审批,详细审批权限按照国家和省人民政府要求办理。

卫生行政部门应该自收到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汇报和教授评审意见材料之日起20日内作出审核决定。

第十二条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汇报中确定为职业病危害严重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该委托取得住房城镇建设部门资质认证设计单位进行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

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应该经原审批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汇报卫生行政部门进行审查,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要求方可施工。;第十三条建设项目在完工验收前未进行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以及在完工验收时职业病防护设施未经原审批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汇报卫生行政部门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不得投入生产和使用。

第十四条职业病危害预评价、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应该由建设单位委托取得国家和省卫生行政部门资质认证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进行。

第十五条用人单位应该设置职业病防护设施,建立职业卫生制度,采取有效防治办法,使作业场所职业危害原因浓度和强度符合国家卫生标准。;第十六条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协议时,应该将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及后果、职业病防护办法和工伤保险等候遇如实通知劳动者,并在劳动协议中载明,不得隐瞒或者坑骗。

第十七条用人单位责任人应该接收职业卫生管理培训,恪守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依法组织本单位职业病防治工作。;用人单位应该对劳动者进行上岗前和在岗期间定时职业卫生培训,普及职业卫生知识;督促劳动者恪守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规章和操作规程;配置符合卫生防护要求职业病防护设施并确保其有效运转,发放符合卫生防护标准职业病防护用具并监督劳动者使用。

劳动者应该参加用人单位组织培训,学习和掌握相关职业卫生知识,恪守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规章和操作规程,正确使用、维护职业病防护设备和个人使用职业病防护用具,提升自我健康保护意识。;第十八条用人单位应该按照国家相关要求,定时委托取得资质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对存在职业病危害作业场所进行监测,其中职业病危害严重作业场所监测每年不得少于1次,包括高毒物品作业场所监测每个月不得少于1次。

第十九条放射、高毒作业人员应该经相关部门培训并考试合格后,方可从事对应工作,其中放射作业人员应该取得省卫生行政部门核发《放射工作人员证》。;第三章职业健康监护;第二十一条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接收职业健康检验应该视为正常出勤,并负担职业健康检验、医学观察和医学随访费用。

劳动者应该参加用人单位组织职业健康检验。

第二十二条职业健康检验机构进行健康检验时,用人单位应该提供以下资料:

(一)本单位基本情况;

(二)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原因种类、分布、接触人数、监测浓度或者强度等资料;

(三)产生职业病危害原因生产技术、工艺及原辅材料、产品名称等基本情况;

(四)职业病危害防护设施和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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