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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保障基金管理办法
LT
(五)管理和处分受偿资产;
(六)国务院批准的其他业务。
保险保障基金公司按照前款第(二)项规定向中国保监会提出监管处置建议的,应当及时将
有关情况同时抄报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
第九条保险保障基金公司设立董事会,董事会成员由中国保监会、财政部、中国人民
银行、国家税务总局、国务院法制办推荐。董事长为公司法定代表人,由中国保监会推荐,
报国务院批准。
保险保障基金公司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规定设立有关组织机构,完善公司
治理。
第十条为依法救助保单持有人和保单受让公司、处置保险业风险的需要,经中国保监
会商有关部门制定融资方案并报国务院批准后,保险保障基金公司可以多种形式融资。
第十一条保险保障基金公司应当与中国保监会建立保险公司信息共享机制。
中国保监会定期向保险保障基金公司提供保险公司财务、业务等经营管理信息。中国保监
会认定存在风险隐患的保险公司,由中国保监会向保险保障基金公司提供该保险公司财务、
业务等专项数据和资料。
保险保障基金公司对所获悉的保险公司各项数据和资料负有保密义务。
第十二条保险保障基金公司解散须经国务院批准。
第三章保险保障基金的筹集
第十三条保险保障基金的来源:
(一)境内保险公司依法缴纳的保险保障基金;
(二)保险保障基金公司依法从破产保险公司清算财产中获得的受偿收入;
(三)捐赠;
(四)上述资金的投资收益;
(五)其他合法收入。
第十四条保险公司应当按照下列规定,对经营的财产保险业务或者人身保险业务缴纳
保险保障基金,缴纳保险保障基金的保险业务纳入保险保障基金救助范围:
(一)非投资型财产保险按照保费收入的0.8%缴纳,投资型财产保险,有保证收益的,按
照业务收入的0.08%缴纳,无保证收益的,按照业务收入的0.05%缴纳;
(二)有保证收益的人寿保险按照业务收入的0.15%缴纳,无保证收益的人寿保险按照业务
收入的0.05%缴纳;
(三)短期健康保险按照保费收入的0.8%缴纳,长期健康保险按照保费收入的0.15%缴纳;
(四)非投资型意外伤害保险按照保费收入的0.8%缴纳,投资型意外伤害保险,有保证收
益的,按照业务收入的0.08%缴纳,无保证收益的,按照业务收入的0.05%缴纳。
本办法所称业务收入,是指投保人按照保险合同约定,为购买相应的保险产品支付给保险
公司的全部金额。
第十五条保险公司应当及时、足额将保险保障基金缴纳到保险保障基金公司的专门账
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暂停缴纳:
(一)财产保险公司的保险保障基金余额达到公司总资产6%的;
(二)人身保险公司的保险保障基金余额达到公司总资产1%的。
保险公司的保险保障基金余额减少或者总资产增加,其保险保障基金余额占总资产比例不
能满足前款要求的,应当自动恢复缴纳保险保障基金。
保险保障基金公司应当对每一保险公司缴纳的保险保障基金及其变动情况进行单独核算。
保险公司的保险保障基金余额,是指该公司累计缴纳的保险保障基金金额加上分摊的投资
收益,扣除各项分摊的费用支出和使用额以后的金额。
第四章保险保障基金的使用
第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动用保险保障基金:
(一)保险公司被依法撤销或者依法实施破产,其清算财产不足以偿付保单利益的;
(二)中国保监会经商有关部门认定,保险公司存在重大风险,可能严重危及社会公共利益
和金融稳定的。
第十七条动用保险保障基金,由中国保监会拟定风险处置方案和使用办法,商有关部
门后,报经国务院批准。
保险保障基金公司按照风险处置方案和使用办法的规定,负责办理登记、发放、资金划拨
等具体事宜。
第十八条保险保障基金公司应当对财产保险保障基金和人身保险保障基金分账管理、
分别使用。
财产保险保障基金仅用于向财产保险公司的保单持有人提供救助,以及在根据本办法第十
六条第(二)项认定存在重大风险的情形下,对财产保险公司进行风险处置。
人身保险保障基金仅用于向人身保险公司的保单持有人和接受人寿保险合同的保单受让公
司提供救助,以及在根据本办法第十六条第(二)项认定存在重大风险的情形下,对人身保
险公司进行风险处置。
第十九条保险公司被依法撤销或者依法实施破产,其清算财产不足以偿付保单利益
的,保险保障基金按照下列规则对非人寿保险合同的保单持有人提供救助:
(一)保单持有人的损失在人民币5万元以内的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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