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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制改革面临的深层次问题与解决
方案
一、公司制改革的深层次;国有股股东行为不合理
1995年以来,随着制度试点工作的逐步推开,国有大中型企业的公司化改造,在
改革产权制度、实现产权多主体多元化,规范法人治理结构、形成有效制衡机制等
方面都取得了一定进展。但是,主要从企业产权层次上完成的公司制改造,并不能
完成国有企业改革的全部任务。从改革实际情况看,试点企业的改制工作很不平
衡,很多企业的公司化改制,只是形成了公司制的“外壳”,而没有形成公司制的
实质和内涵。企业经营机制的转变不明显,企业经营效率的提高没有取得实质性进
展。原因是多方面的。
首先,改制前企业资源的不可流动性所造成的大量积淀因素如企业冗员、不良资产
与高额负债、企业办等遗留问题需要逐步消化。这些问题大多是在近二十年市场化
改革过程中积累起来的J不可能在短期内消化。但这些问题不解决,公司制企业就
不可能放开手脚在市场竞争中显示其效率优势。
然而还有另~类在改革中遇到的新问题,它涉及现代企业制度建设的更深层。从现
象上看,经过公司制改造以后的国有企业仍然有两个关键问题没有解决,并且也没
有找到满意的解决途径二第一是通过有效的公司治理结构调整好所有者与经营者的
责权利关系‘,规范好经营者行为的问题。第二是利用市场机制实现国有资本的流
动与重组,通过资本在企业间灵活的进入与退出,提高国有资本
的保值与增值能力,强化国有资本的市场竞争力。
第一个问题要靠完善公司治理结构解决,但公司治理结构怎样才能完善?改革按的
思路发展,公司治理结构能不能完善?改制企业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仍然是按照
旧模式、老办法建立的,即董事长、总经理均由上级党委首先决定,由行政部门任
命,顶多在股东会或董事会上走走形式过过场,企业经营者的“官员”身份始终未
能真正转变。改制企业的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经理层,本来应该是权责既十
分明确,又能相互制约和制衡的,有制约和制衡才能形成有机的整体,并各负其责
地工作。可是我们在公司制改造过程电普遍推广的却是董事长、总经理“一肩挑”
的做法,企业领导层的矛盾固然减少了,但公司治理的制衡机制也始终不能真正建
立。现代企业制度对经理阶层有一套包括工资、奖金、股权、期仅在内的行之有效
的激励机制,但这些机制在我们的公司制企业中推行却困难重重,企业家的收人与
其经营绩效很难真正挂钩,更不用说与资本所有者分享企业剩余了。现代企业制度
下所有者对经营者的监控与约束机制包括了企业内部(通过公司股东会)和企业外
部(包括法制约束与市场约束)两个层面,但目前我国改制后的国有企业,这两个
层面的约束机制都不健全。我们的企业经营者们制度规定的权力不算多,但实际拥
有的权力相当大,由于事前监督机制的薄弱,“企业家”滥用权力恶性事件时有发
生,经营者“机会主义行为”造成的国有资产损失更是巨大。与此同时,企业管理
者仍然在埋怨政府放权不够,干预过多。看来,公司制改造虽然从上构造了企业独
立的法人财产权,但是由所有者与经营者共同订立的公司合约并没有处理好企业的
“剩余权”分享问题,双方当事人都没有找准自己在企业的适当位置。
第二个问题要靠资本市场的发育完善来解决,但目前资本市场发育的最大障碍就在
国有资产的流动性和可交易性太弱。资本市场的发育最终靠足够数量的
资本在市场上的交易与流动,需要全体投资者的积极参与。在绝大多数国有资本不
能流动,国家股东不积极参与交易的情况下,的资本市场不可能发育成
熟。首先,国有资本的总量太大,目前仍然占全部社会资本的50%左右,如此巨
大数量的资本为一个产权主体所有,资本市场的流动性必然受到限制。为改变状,
公有资本的产权主体应当实现多元化。但是改革在实际操作中却回避产权多元化与
企业制度创新,公司制改革试点时,有百分之三十九以上的试点企业仍然是国有独
资公司,其余大半由国家股东拥有绝对控股权。这意味着,改制前政府对企业的行
政管辖序列没有因为改制而被“打乱”,名义上行政隶属关系已经转化为产权约束
关系,但实际的管理权限由于有国有独资或国家绝对控股权的存在而未受冲击。要
维持这种管理权限,产权主体就不能多元化,资本的交易与流动就必须受到限制。
看来,公司制改革虽然从产权上区分了现实营运中资本与虚拟资本,使得资本在两
层次上的运动有可能分开进行,从而有利于提高国有资本的流动性,但事实上,由
于作为国有股权代理人的政府机构没有完全从企业现实营运中资本的管理中退出,
也不愿意完全放弃传统权力,从而使得虚拟资本层次上的股权流动受到严格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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