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谈经济法的法律责任及实施
摘要:经济法的法律责任产生于国家协调经济运行的过程中,侧重于保护社会公共利益不
受侵犯。但我国现行经济法并没有独立的法律实施机制,其原因在于忽视了经济法以社会为本
位以及经济法保护的权利与民法、行政法保护的权利的区别,解决途径是完善它的救济机制,
实行经济诉讼。
一、法律责任概述
关于法律责任,现代法学家对它的理解主要是强调责任的可归责性和处罚性。凯尔森指出:
“法律责任是与法律义务相关的概念,一个人在法律上要对一定的行为负责,意思就是,他作
相反行为时,他应受制裁”。我国法学家也提出了许多不同的观点,有学者将法律责任界定为:
法律责任是由特定的法律事实所引起的对损害予以赔偿、补偿或接受惩罚的特殊义务。”也有
学者认为“行为人由于违法行为、违约行为或者由于法律规定而应承受的某种不利的法律后
果。”在这里澄清几个相关概念:法律责任不同于法律制裁。有法律责任不一定承担法律制裁,
在主动承担的情况下,就不存在法律制裁。法律责任不同于法律义务。比如:在存在义务的条
件下,如果义务人正确地履行了义务,也就不发生责任问题。因此,法律义务、法律责任、法
律制裁是三个密切相关但又不
能等同的概念。
二、经济法的法律责任产生的理论依据及必要性
(一)解读法律责任的含义为经济法的产生提供了理论依据
解读法律责任的含义为经济法的产生提供了理论依据,也有利于我国的法治建设。经济法
学者提出要考虑责任的积极功能,扩张责任的含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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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经济法的发展催生了经济法责任。在经济的发展过程中,“公法”与“私法”的界限被
打破,并走上合作与融合,“国家之手”也开始全面介入社会生活,经济法责任具有鲜明的经
济性和社会性,经济性是指它是国家协调经济活动的过程中发生的法律责任;社会性是指这种法
律责任直接同社会利益相关,体现着经济法的社会本位。
2、社会责任的兴起促进了经济法责任的发展。经济法被视为以社会责任为本位的法律部门。
经济法责任的发展将有助于社会责任的实现。以公司的社会责任为例来探讨社会责任的实现机
制。所谓公司的社会责任是指公司不能仅仅以最大限度地为股东们营利或赚钱作为自己的唯一
存在目的,而应当最大限度地增进股东利益之外的其他所有社会利益。这种社会利益包括职工
利益、消费者利益,及整个社会公共利益等内容。但是,公司利益和股东利益至上的观念决定
了传统公司法上的一系列制度安排倾向于保护股东利益,而不利于强化公司的社会责任。因此
必须建立起与当代社会经济发展大趋势相适应的理论基础与制度框架。如:对公司的社会责任
实现而言,政府可以采取对那些积极承担社会责任的公司予以肯定、保护和褒奖等方式来予以
推进,并设计出强有力的经济利益激励机制和约束机制。同时,打破传统的诉讼理念,授以非
股东以诉权,从而保障社会责任的实现。
(二)经济法的法律责任产生于国家协调经济运行的过程中
根据经济法的“国家三重身份论”,国家具有三重身份,既是行政管理者,又是经济管理
者,还是国有资产所有者,相应地形成了行政管理权、经济管理权、国有资产所有权。其中的
经济管理权是产生经济责任的重要源头。明确规定政府经济管理权的范围、行使程序,承担的
相应义务是十分必要的。经济责任制度的完善,将有助于解决政府的低效率及寻租行为。而这
种责任是民事责任、行政责任不可替代的。具体说来有以下几个方面:
1、民事责任、行政责任的局限性。由于民法和经济法的性质、价值、法治理念、调整对象
等方面的不同,决定了以个体利益为本位的民事责任体系无法解决以社会整体利益为本位的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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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法的责任问题。此外在我国,行政责任的威慑力已大大减弱,政府工作人员的权力寻租行为
日益猖獗,原因在于行政责任处罚的乏力,现实迫切需要一种新的能够规制政府的经济行为的
责任体系,这就是经济法责任。
2、经济法责任形式和制裁方式的独特性。具体来说:第一,企业、事业单位、个体经营者
和其他个人等基本经济活动主体的法律后果。(1)经济制裁的方式。包括:罚款、减少、停止或
提前收回贷款、强制转移财产所有权,如征购、征用,强制转移使用权,如强制许可使用等。
(2)经济行为制裁。包括:强制整顿、吊销生产许可证等。(3)经济信誉制裁。包括:通报批评、
撤销荣誉称号、取消或限制从事某些经济活动资格等。第二,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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