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磅采购合同.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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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磅购销合同

合同编号:

买受人:中核华泰建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

出卖人:新区恒尔电子仪器经营部(以下简称乙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其它相关法律、法规之规定,按照平等互利原则,甲、乙双方就材料采购有关事宜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

第一条标的物的品名、规格、数量、单价:

序号

设备名称

规格

型号

生产厂家

计量

单位

数量

单价

1

数字式

电子地磅

100吨3*14米

常州恒尔称重设备制造有限公司

1

43000

1.合同最终数量和质量以甲方最终实际验收的数量为准;

2.上表材料单价包括但不限于材料出厂价、包装费、运至指定交货地点的运费(江苏、上海区域运费包含在以上报价当中,其他地区根据距离另行商谈运输费用)、装卸费、安装调试费、吊装费及各种税费等与采购相关的一切费用。

第二条质量与技术要求

3.质量标准:地磅必须符合GB/T7724-1999标准要求。如不符合以上要求,乙方负责包退、包换、由此造成甲方工期延误等相关损失,由乙方负完全责任,一切费用由乙方承担。

第三条包装标准、包装物的提供与回收、运输

4.包装标准:乙方对地磅保证经多次转运不散包、不变形、不损坏、质量不发生任何变化,如在运输过程中由于包装、运输等原因造成的损伤、变形或损坏,乙方承担一切责任和损失。

5.包装物的提供与回收:由乙方提供,乙方负责回收。

6.运输方式:乙方自行决定

第四条材料所有权及风险转移

8.地磅的所有权自乙方在本合同约定的交货地点或甲方通知指定的交货地点交付时起归甲方所有。

9.材料毁损、灭失的风险由自本合同第七条约定检验期间届满之日起由甲方承担,经按第七条约定检验,质量不符合本合同约定时,毁损、灭失风险仍然由乙方承担。

第五条材料交付

10.交付时间:以甲方书面通知要求为准。

11.交货地点:江苏泰兴市石桥花园一期南大门

11.1乙方负责安装甲方书面通知的要求将设备配送到指定地点,并负责安装、调试。

11.2甲方有权根据需要另行指定其它交货地点,且第一条约定的材料单价及内容不变,但应提前3天通知乙方。

12.交付方式

12.1本合同材料交付采用实物方式交付,乙方负责设备运输、安装、调试等工作,并承担由此产生的费用。

12.2乙方交付材料时应同时提供出厂合格证明、质保书等技术资料,如有许可要求时还应当提供许可证,否则视为材料未交付。

12.3材料交付并经甲方初验后,甲方材料验收人员在材料交付单据上签字并经甲方指定朱高峰、辛德祥、程浩三人同时签字确认。未经甲方指定确认人签字确认的交付单据无效,视为乙方未交付。甲方检验与签字确认不能免除乙方的质量责任。

第六条材料检验

13.检验期间:甲方应当在收到材料之日起3日内对材料进行检验。

14.检验方式:甲方指定交付检验。

14.1数量、规格、型号可以当场检验;

14.2质量可以进行二次检验

14.3经检验材料规格、型号、数量或者质量不符合本合同约定时,甲方应将该情形在检验期间内书面通知乙方。

乙方对质量检验结果有异议时,双方可封存本批材料实物试样,共同选择并送甲方指定交付当地计量检测中心检验,检验费乙方先行支付。经检验确定质量存在问题时检验费由乙方承担,造成延期交付时,乙方承担延期交付违约责任。反之检验费甲方承担。

14.4材料数量不符合约定时,乙方应补足差额;质量、规格型号不符合约定时,乙方应负责更换,造成迟延交付时乙方承担延期交付违约责任。

14.5乙方拒绝补足数量、更换质量、型号规格不符合约定产品时,甲方有权就该部分材料解除合同,乙方承担违约责任。

14.6乙方交付的产品质量、规格型号不符合合同约定时甲方有权拒绝收货,由此导致材料交付迟延时,乙方承担违约责任。

第七条价款支付与结算

15.甲方按如下时间与方式向乙方支付合同价款:

15.1合货到安装完毕经调试合格、检定合格一次性支付完毕。

以上每笔款项支付前,乙方均应按甲方要求提供书面的请款单,并提前提供与每笔请款金额相等的货物销售发票,否则甲方不予支付。

16.支付方式:[支票/汇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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