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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篇(行政案件
繁简分流工作情况报告)
1
【每日一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推进案件繁简分流优化司法
资源配置的若干意见》
为进一步优化司法资源,提高司法效率,促进司法公正,减少当事人
诉讼成本,维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等法律规
定,结合人民法院工作实际,现就进一步推进案件繁简分流、优化司法资
源配置提出如下意见。
1.遵循司法规律推进繁简分流。科学调配和高效运用审判资源,依法
快速审理简单案件,严格规范审理复杂案件,实现简案快审、繁案精审。
根据案件事实、法律适用、社会影响等因素,选择适用适当的审理程
序,规范完善不同程序之间的转换衔接,做到该繁则繁,当简则简,繁简
得当,努力以较小的司法成本取得较好的法律效果。
2.推进立案环节案件的甄别分流。地方各级人民法院根据法律规定,
科学制定简单案件与复杂案件的区分标准和分流规则,采取随机分案为
主、指定分案为辅的方式,确保简单案件由人民法庭、速裁团队及时审
理,系列性、群体性或关联性案件原则上由同一审判组织审理。对于繁简
程度难以及时准确判断的案件,立案、审判及审判管理部门应当及时会
3.完善送达程序与送达方式。当事人在纠纷发生之前约定送达地址
的,人民法院可以将该地址作为送达诉讼文书的确认地址。当事人起诉或
者答辩时应当依照规定填写送达地址确认书。积极运用电子方式送达;
当事人同意电子送达的,应当提供并确认传真号、电子信箱、微信号等电
子送达地址。充分利用中国审判流程信息公开网,建立全国法院统一的电
子送达平台。完善国家邮政机构以法院专递方式进行送达。
4.发挥民事案件快速审判程序的优势。根据民事诉讼法及其司法解释
规定,积极引导当事人双方约定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对于标的
额超过规定标准的简单民事案件,或者不属于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
第一款规定情形但标的额在规定标准以下的民事案件,当事人双方约定
适用小额诉讼程序的,可以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审理。依法适用实现担保物
权案件特别程序。积极引导当事人将债权人请求债务人给付金钱、有价
证券的案件转入督促程序,推广使用电子支付令。
5.创新刑事速裁工作机制。总结刑事速裁程序试点经验,加强侦查、
起诉、审判程序的衔接配合。推广在看守所、执法办案单位等场所内建立
速裁办公区,推动案件信息共享及案卷无纸化流转,促进案件办理的简化
提速。
6.简化行政案件审理程序。对于已经立案但不符合起诉条件的行政案
件,经过阅卷、调查和询问当事人,认为不需要开庭审理的,可以径行裁
定驳回起诉。对于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的案件,探索
建立行政速裁工作机制。
7.探索实行示范诉讼方式。对于系列性或者群体性民事案件和行政案
案件,通过个案示范处理带动批量案件的高效解决。
8.推行集中时间审理案件的做法。对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民事案
件、适用速裁程序或者简易程序审理的轻微刑事案件,实行集中立案、移
送、排期、开庭、宣判,由同一审判组织在同一时段内对多个案件连续审
理。
9.发挥庭前会议功能。法官或者受法官指导的法官助理主持召开庭前
会议,解决核对当事人身份、组织交换证据目录、启动非法证据排除等相
关程序性事项。对于适宜调解的案件,积极通过庭前会议促成当事人和
解或者达成调解协议。对于庭前会议已确认的无争议事实和证据,在庭审
中作出说明后,可以简化庭审举证和质证;对于有争议的事实和证据,
征求当事人意见后归纳争议焦点。
10.创新开庭方式。对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民事、刑事案件,经当
事人同意,可以采用远程视频方式开庭。证人、鉴定人、被害人可以使用
视听传输技术或者同步视频作证室等作证。
11.推行庭审记录方式改革。积极开发利用智能语音识别技术,实现
庭审语音同步转化为文字并生成法庭笔录。落实庭审活动全程录音录像的
要求,探索使用庭审录音录像简化或者替代书记员法庭记录。
12.推进民事庭审方式改革。对于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审理的民事案
件,可以直接围绕诉讼请求进行庭审,不受法庭调查、法庭辩论等庭审程
序限制。对于案件要素与审理要点相对集中的民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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