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洋法与渔业法规.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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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词解释:

内水:一国领海基线以内的水域,包括湖泊、河流及其河口、内海、港

口、港湾、领峡以及其他位于领海基线以内的水域。

海湾:深入陆地形成明显水曲的海域(公约规定:海湾是明显的水曲,

其凹入程度和曲口宽度的比例。使其有被陆地环抱的水域,而不仅为海

岸的弯曲。但水曲除其面积等于或大于横越曲口所划直线为直径的半圆

形面积外,不应视为海湾)

领海:处于沿海国主权之下、位于其陆地领土及其内水以外并邻接的一

带海域(公约:沿海国的主权及于其陆地领土及其内水以外邻接的一带

海域,在群岛国情形下则及于群岛水域以外邻接的一带海域)

无害通行权:任何外国船舶均享有无害通过沿海国的领海的权。

毗连区:毗连一国领海并在领海外一定宽度的水域.

岛屿:四面环水并在高潮时高于水面的自然形成的陆地区域

专属经济区:领海以外并邻接领海具有特定法律制度的区域,其宽度自

领海基线量起不超过200海里.

大陆架:沿海国的大陆架包括其领海以外依其陆地领土的全部自然延

伸,扩展到大陆边外缘的海床和底土。如果从测算领海宽度的基线量起

到大陆边的外缘的距离不到200海里,则扩展到200海里.

公海:国家管辖范围以外的海域.

紧追权:外国船舶或其小艇之一处在追逐国内水、领海或毗连区、专属

经济区并违反有关规定,本国军舰、军用飞机或政府公务船、飞机有在

外国船舶视听所及距离内发出视觉或听觉停驶信号并追逐,直至被追逐

船进入其本国或第三国领海为止的权力。

渔业许可:国家根据水产资源的状况和渔业生产的实际情况,对从事渔

业活动的人员及这些人员在渔业活动过程中所采用的方法、使用的船

舶、涉及的水域、捕捞对象和作业时间的许可或批准.

禁渔制度:国家根据渔业资源的休生养息规律和利用状况,划定一定范

围的禁渔区、保护区、休渔区,规定禁渔期、休渔期,确定禁止使用的

渔具渔法等一系列措施和规章制度总称

远洋渔业: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到公海和他国管辖

海域从事海洋捕捞以及与之配套的加工、补给和产品运输等渔业活动,

但不包括到黄海、东海和南海从事的渔业活动.

远洋渔业: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到公海和他国管辖

海域从事海洋捕捞以及与之配套的加工、补给和产品运输等渔业活动,

但不包括到黄海、东海和南海从事的渔业活动。

船舶检验:指依照有关国际公约、政府法令和船舶技术规范对船舶的构

造、性能、机器、安全设备和通讯设备等有关船舶航行安全的船上设施

进行检验

船舶碰撞:指船舶在海上或与海相通的可航水域发生接触,造成损害的

事故。

海上救助:又称海难救助,是指对遭遇海上危险的船舶、货物及运费等

财产的全部或部分,由外来力量进行救助,并由此获得救助报酬的行

为。海上海助是海商法特有的法律制度。

海事赔偿责任限制:指在发生重大海损事故时,作为责任人的船舶所有

人、经营人、承租人和救助人等,可以根据法律规定,将自己的赔偿责

任限制在一定范围内的法律制度。

简答题

1)内水的概念和法律地位

国家有权准许或禁止外国船舶进入其港口。

对于遇难的船舶,沿海国通常允许驶入内水或港口,但应遵守沿海国的

一切规章和制度。

外国军舰未经准许不得随意驶入或通过他国内水或海港(但在港的外国

军舰享有国家豁免权)。

2)领海的法律地位

国家领土在海中的延续,属于国家领土的一部分。国家对领海行使主

权,对其内一切人和物享有专属管辖权,国家对领海主权及于领海上空

及海床和底土.

3)毗连区性质和地位

1、不同于领海,也不同于公海,沿海国只行使特定事项的管理

2、管制事项具体内容:海关、财政、移民和卫生

3、管制权力

除防止外,还可以采取“惩治”措施

公约》:在沿海国设立毗连区所保护的权利受到毗连区内的外国船舶侵

犯情况下,可对该外国船舶进行紧追

4)岛屿制度

1、岛屿与陆地领土一样,拥有自己的领海、毗连区、专属经济区和大

陆架

2、不能维持人类居住或其本身经济生活的岩礁,只能有其领海和毗连

区,而不能拥有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

5)岛屿对海洋区域的划分影响

小岛以12海里领海计,可得450平方海里面积领海,而以200海里计,可

得125664平方海里专属经济区

6)专属经济区的法律地位

有不同于领海也不同于公海的特定制度,沿海国享有对一切自然资源包

括生物资源和非生物资源的主权权利,从事经济性开发和勘探的主权权

利,对于人工岛屿、设施和结构建造和使用的管辖权,海洋科学研究和

海洋环境保护等事项的管辖权,其他国家享有航行、飞越、铺设海底管

道和电缆的自由以及与这些用途有关的海洋其他国际合法用途.

7)沿海国和其他国家在专属经济区内的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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